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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下篇)(5)

时间:2015-11-10 15:55 点击:
另一需要注意的现像是,在教案纠纷的开庭审理中,该案实行了真正的合议审理,由三个法官共同 出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们严格遵循了现代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在开庭前的两天,主审法官通 知当事人双方的律师进行
  另一需要注意的现像是,在教案纠纷的开庭审理中,该案实行了真正的合议审理,由三个法官共同 出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们严格遵循了现代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在开庭前的两天,主审法官通 知当事人双方的律师进行了非正式的会谈,原因在于“人大代表非常关注此事,要来旁听,因此,应当尽 量在法庭上讨论案件的主要分歧。与一般的案件不同,本案更像是一个现代法庭审理的案子。第一,开 庭当日书记员和法官提前10分钟到庭,进入顺序是书记员、身着法袍的审判员、身着法袍的审判长、身 着法袍的审判员;整个审判庭在开庭前的10分中非常寂静,没有了一些平常案件的闲聊;书记员和法官 一脸的严肃。第二,一般案件的审理,法官和当事人多用当地方言进行审判,而这次审理,所有的人员都 用了普通话进行表述。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发音技术上的转换,而是由于这个案子在全国产生了影响, 为了与目前的法治建设保持一致,为了获得规范性与合法性,法官使用了普通话,反映了浓厚的被全国 人认同的诉求(该案没有被现场直播,但有一些记者旁听)   第三,法官并没有省略在一般案件中所省 略的那些宣读法庭秩序、核对当事人身份等程序。第四,开庭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审判员迅速离开审判 庭,只有书记员交代双方当事人办理签字等程序。所有这些要素营造了一种仪式化的庄严神圣化的场景,是一种典型的与炕上开庭截然不同的现代理性化的法律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法律被自然而然地解 释了。5它让人亲身体会到,这是一起完全依照法律没有考虑人情的审判,法官实现了真正的独立性。
  尽管如此,笔者看来,本案的法官还是没有做到独立。应当说,三名办案的法官业务能力非常强,其 中一名已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刚从国外访问一年回来,另外一名法官正在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三名法 官都是知识产权庭的经验丰富的法官。但是,无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是在判决书中,法官都没有 对用以证明“学校是否灭失了 G的教案本”的矛盾的证据进行有说服力的处理。在本文看来,法庭审理 中的仪式尽管向当事人和旁听者传达了司法权力不受外界干扰的信息,但这种干扰在开庭审理以前已 经对法官发挥作用了,或者说,法官把“传媒事实”当成了法律事实。
  结论
  在一则有关“依法收贷”案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中,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关系/事件的分析角度。在这种 进路看来,事件并不是一个封闭体而是一系列复杂的关系构成,他得以使我们可以凑近事件去观察人 们在事件中展开的各项策略以及这些策略得以施展的条件。2因此,对于教案纠纷这一案件而言,与其 说它是是现代主义者们所谓的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毋宁说是转型社会所导致的社会结构从再分配体 制到市场体制的产物,是不同的当事人运用不同的行动策略的混合物。在笔者看来,对于本案结果关键 性的是原告通过策略赢得了媒体的参与,或者说,通过传媒赢得了广大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此基础上, 他们给法官传达了一种客观知识,最终影响了案件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是传媒,以及传媒背后那些支 持原告的社会力量构建了法律事实,最终制造了一份“模糊的法律产品”。5本文尽管从一个案例切入,但它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的个案分析。经过仔细检讨本案,笔者发现了 几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结论。
  其一,在案件诉讼中,行动策略、支撑机构对于权利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传媒这种支 撑机构的参与,我们很难想象G能否实现自己的权利。尽管,这是一种反事实的追问。
  其二,在一些‘疑难案件”中,真正凸现的不是不同权利本身之间的位阶、顺序先后之纷,而是属于 “道德立场的策略选择,以及支持这些立场和选择的社会力量之对比、倾扎、聚散。”5 -如本文第四部 分所指出的,经由传媒的参与,公众面对的是在道德优劣之间的选择,以及教师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待 遇问题。
  其三,在某些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如存在法律漏洞的疑难纠纷)传媒所发挥的作用只是一种表像。 事实上,对案件结果真正发生影响的是背后支持某种主张的力量。尽管在宪法权利案件和政治性公众 人物案件中,也有某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但这种力量主要是传媒的监督力量。而在存在法 律漏洞的疑难纠纷中,这种力量是职业群体利益的力量。这些力量的参与者既是传媒的评论员,又是传 媒所影响的公众。他们通过整合的群体压力影响了司法的裁判,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发 挥了影响立法的作用。
  其四,传媒对司法结果之所以会产生影响,还在于它提供了法官所需要的知识。由于信息费用问 题,也由于法官关注法律话语的正当性,这样,他们经常借助传媒的报到来裁剪事实。李普曼曾经指出, 即使是目击者也不能原原本本地再现事件的全貌,相反,更常见的是他们对事实的改编。这种改编会形 成标准的见解解以致会使人们在接受信息的时候产生阻隔作用。这样形成的成见会给证据打上自己的1参见[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9页。
  2参见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5_参见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烙印,使人们在多数情况下先定义后理角解而不是先理解后定义。
  其五,本案暗示,在公共话题的参与、塑造方面,与电视相比,报纸更具重要的公共流通效果。尽管 报纸与电视等传媒一样,具有固定化、可复制性和商品化信息的作用,但“大众传播产品受众的性质与范 围在不同传媒之间以及同一传媒不同产品之间大有区别。这些产品被接收者所使用的方式也大有不 同,取决于媒体、产品、传送管道以及接收的社会与技术条件。”电视的好处在于,它瓦解了印刷品在 社会群体之间产生的社会等级体制,不再受制于受众的阅读水平、年龄等。7在这个程度上,电视扩大了 社会整合的规模。8但它减少了提供公共话语的机会,削弱了公众接收信息之后的双向交流性。相反, 报纸却发挥着这种重构公共话语的功能,它通过把私人事件传媒化,在受众之间产生了一种公共事件的 性质,从而塑造了事件本身。与电视所具有的传媒化准互动性质(由于信息流是单向的)不同,报纸由于 其自身的性质,可以更及时、更多的发表受众对原始信息的看法,从而与信息的生产者和额外受众形成 交流,产生一种“扩展的传媒效果”。在教案纠纷中,讨论的区域就发生在报纸上。毕竟,电视更多关注 的是精英们的态度,而普通群众则通过随笔、评论等栏目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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