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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时间:2014-01-24 09:13 点击:
【摘要】刑法作为国家政权的根基和后盾,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刑法的功能则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目前学术界对于刑法的功能探究呈现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单从某一角度阐述刑法的功能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全面把握其本质特征。惩罚犯罪与
   【摘要】刑法作为国家政权的根基和后盾,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刑法的功能则体现了刑法的核心价值。目前学术界对于刑法的功能探究呈现多元化与深入化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单从某一角度阐述刑法的功能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全面把握其本质特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法的基本功能,体现了刑法明确性和全面性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刑法功能的价值和理念。
  【关键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法功能
  刑法的功能,也称为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社会中可能并且应当发挥的作用或者效果,是刑法在其结构与运作中所表现出的有利作用。刑法功能研究是当今刑法哲学理论研究关注的重点。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但与刑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因此,进一步强调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机能并重,仍需引起司法实际工作的高度重视。本文将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本质特征为出发点,以刑法功能的角度深刻探讨两者的关系与价值追求。
  一、惩罚犯罪
  刑罚的原因问题来源于一个特定时代的历史环境,在这个历史环境中,个人不能和一个还不是基于人民意志而建立的国家相对抗,即使他根本没有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国家中来。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目的所体现的刑罚还需要与个人相对的、特别的正确性来证明。因为康德说过,“绝对不能将人仅仅作为实现一个他人意图之手段来利用,或者将人与反对保护人之天然任何的物权对象混为一谈”——国家简直就是相对于个人的“一个他人”!在这种国家观中,只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才可能证明国家刑罚的正确性: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自己所希望的,要么证明国家刑罚是犯罪者所应得的。[1]因此,如何正确客观地理解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我们探究刑法功能的首要问题。
  当今社会,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根本目的,从刑法的功能角度来看,其体现了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并且也是打击和预防犯罪进而实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最终目标。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保护功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目的实现的程度和效果不在于国家对犯罪的打击,惩罚的强化,而在于实现刑罚权的正义性和目的性。不少冤假错案正是由于刑罚权的不当使用即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因此,对刑罚权的正确运用是保证惩罚犯罪和目的性的关键所在。也是对犯罪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前提。
  二、保障人权
  刑罚的发动事关人的财产、尊严、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刑法领域内贯彻人权原则不仅是对行为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社会一般人权利的保障。刑法运用不当,不仅人们成为公共权力的受害者,国家的公正形象也会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法中贯彻人权原则也意味着对发动刑罚的国家机关的限制。这也是建立在人权保护基础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刑法核心原则的原因。[2]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也说明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的努力。
  刑法应当保障公民不受到因公权力滥用而造成的权利侵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3]
  三、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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