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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与交通事故关系

时间:2015-12-15 09:28 点击:
摘要:对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了疲劳驾驶事故中驾驶人特征、事故时段分布及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主要成因,研究了疲劳驾驶对操作行为的影响和驾驶人疲劳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疲劳驾驶预防对策。分析结果表明:30岁以下男驾驶人、3年以下驾龄和10年

  摘要:对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了疲劳驾驶事故中驾驶人特征、事故时段分布及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主要成因,研究了疲劳驾驶对操作行为的影响和驾驶人疲劳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疲劳驾驶预防对策。分析结果表明:30岁以下男驾驶人、3年以下驾龄和10年左右驾龄的驾驶人是疲劳驾驶事故的高发群体;2:00~6:00与15:00~16:00是疲劳驾驶事故的高发时段;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比例远高于普通公路;疲劳驾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长时间驾驶、睡眠不足或质量差、生理节律、驾驶人因素等。通过保证驾驶人有充足的睡眠与短暂休息,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及使用疲劳预警装置等方法,可以有效预防疲劳的产生,减少疲劳驾驶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疲劳驾驶;交通事故;事故特征;预防措施

  0、引言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以及道路通车里程逐年增长,大量发生的交通事故给世界各国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如何减少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中国甚至世界性的难题,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生活节奏不断加快,随之出现的疲劳成为影响驾驶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疲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类对疲劳的研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定义。Bartlett等对疲劳的定义是:当一个人不能从不舒适的环境中脱离开时,就处于疲劳状态,其产生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开始和恢复都具有突然性,而且不会具体在身体的某个特定部位,疲劳与机体损伤是有区别的,疲劳状态并不代表机体受到损伤,该定义随后被很多学者引用。日本人间学会会长大岛正光对人的疲劳也进行了定义:疲劳可以概括为生命体的机能降低和机制混乱,会导致各种生命体机能、代谢物质的变化以及主观自觉症状和工作效率等的变化。国际标准化组织将作业疲劳分为局部和全身的疲劳,其是一种非疾病的人体负担的外在表达,且通过休息可以完全恢复。

  人体负担则是作业负荷相对于个人特性和能力的影响度,而作业负荷是指作业系统中引起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混乱的外部条件和要求的总和。总之,疲劳是一种复杂的生理、心理现象,其生理、心理机理还处于不断的研究和探索之中,理论上难以作定量的准确描述,现象上也因人而异。疲劳是一种状态,是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作业能力出现明显下降,注意力不集中,思考困难,工作效率低,且易出差错或由于厌倦而不愿意继续工作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相当复杂,并非由一种明确的单一因素构成。

  驾驶疲劳是脑力、体力同时参与的技术性疲劳。由于驾驶人动作反复、连续,且重复的次数太多,使其生理、心理上发生某种变化,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注意力分散,打瞌睡,视野变窄,信息漏看,反应判断迟钝,驾驶操作失误或完全丧失驾驶能力,以至发生碰撞、冲出路面等交通事故。因此,疲劳驾驶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1、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特征

  1.1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概况

  疲劳驾驶是驾驶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许多学者通过调查发现驾驶人经常在驾驶过程中睡着或打盹。加拿大交通伤害研究基金会(TIRF)Beirness等通过全国范围内的民意调查发现,57%的驾驶人认为疲劳驾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50%以上的被调查者有过疲劳驾驶的经历,20%的驾驶人(相当于410万加拿大驾驶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至少有一次在驾驶过程中睡着或打盹。Maclean等回顾了以往学者对疲劳驾驶的研究文献,得出20%的交通事故与疲劳驾驶相关的结论。

  在全球范围内,疲劳驾驶已成为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统计,在美国的公路上,每年由于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进入睡眠状态而导致大约10万起交通事故,其中约有1500起直接导致死亡,7.1万起导致人身伤害。在欧洲的情况也大致相同,据德国保险公司协会估计,在德国境内的高速公路上,大约有25%的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疲劳驾驶而引发。法国国家警察总署事故统计报告表明,因疲劳瞌睡而产生的事故,占人身伤害事故的14.9%,占死亡事故的20.6%。日本的事故统计揭示,因疲劳驾驶产生的事故约占1.0%~1.5%。

  中国2008年因疲劳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共2568起,其中死亡1353人,受伤3129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约5738万元。2005~2008年全国疲劳驾驶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疲劳驾驶的事故率高,后果严重,由于目前对疲劳驾驶仍然没有一个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实际上驾驶人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比例要比统计数据高出许多。

  1.2疲劳驾驶事故中驾驶人特征

  从驾驶人个体因素分析,不同年龄驾驶人发生疲劳驾驶交通事故情况不同,国外许多研究发现,30岁以下的年轻男驾驶人是最容易因疲劳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群体。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指出年轻驾驶人容易发生与疲劳驾驶相关的事故,尽管他们大多数都知道疲劳驾驶时的症状,但50%的年轻驾驶人依然会坚持在疲劳时驾驶车辆。Horne等在研究中发现,涉及疲劳驾驶的驾驶人中有50%是30岁以下的男性,并且高峰期是21~25岁。丹麦Corfitsen认为夜间驾驶的年轻男驾驶人中疲劳是非常普遍的。在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1998年的报告中提出了3个主要危险驾驶人群体:16~29岁的男性驾驶人、轮班工人、有睡眠问题的人。

  国内学者对驾驶人的疲劳驾驶研究中得出的结论与国外侧重点略有不同。任鑫峰等通过对北京出租车驾驶人进行的疲劳驾驶状况调查得出因疲劳驾驶引发的事故与年龄没有直接关系,而与出租车驾驶人的驾龄有关,驾龄越小,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刘秀等根据2006年事故统计数据得出3年以下与10年左右驾龄的驾驶人事故率都较高。

  2006~2008年全国范围内不同驾龄驾驶人发生疲劳驾驶事故死亡人数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3年以下与10年左右驾龄的驾驶人发生疲劳驾驶事故的死亡率较高,与刘秀等得出的结论一致。低驾龄驾驶人因驾驶经验缺乏,在道路行驶时不加选择地接受、读取、处理大量信息,消耗大量精力,使驾驶人短时间内产生疲劳感。10年左右驾龄的驾驶人因对自我驾驶技能过分自信,高估自己对紧急情况下的处理能力,导致事故率也较高。

  1.3事故时段分布特征

  从时间上分析,由于人体的生理节律,一天当中有3个时间段易出现疲劳驾驶:2:00~6:00、11:00~13:00与15:00~16:00。凌晨时人们睡意最浓,此时行车破坏了人体正常的生物钟,加上道路上车流量小,干扰少,很容易使驾驶人瞌睡;午间行车,驾驶人因腹中饥饿或午餐后体内消化作用容易出现困倦感;下午则是驾驶人经过一天劳顿后最疲倦的时刻。

  Beirness等调查结果显示,疲劳驾驶容易发生在夜晚与下午时段[5]。Horne等指出2:00驾驶人出现驾车疲劳的危险性是10:00的50倍,而15:00~16:00是10:00的3倍。Hamelin的研究发现,20:00~7:00发生事故的概率是8:00~19:00的2倍。如果驾驶人连续驾驶11h以上,在夜间驾车时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增加4倍。

  不同年龄驾驶人出现疲劳驾驶的高峰时间也略有不同。年轻驾驶人容易在清晨出现疲劳驾驶,年长驾驶人容易在中午午觉时间疲劳,而70岁以上的老年驾驶人的疲劳驾驶高峰时间是10:00~11:00。可以看出,随着年龄的不同,疲劳驾驶事故发生的高峰时间也不同。

  Radun等指出不同年龄驾驶人与疲劳驾驶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年轻人(小于25岁)发生疲劳驾驶的时间大多是在夜晚,而白天发生疲劳驾驶相关事故则是随着驾驶人年龄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特点,62.5%的与年轻人相关的疲劳驾驶事故发生在周五和周日。

  1.4高速公路上的疲劳驾驶事故

  随着中国高速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疲劳驾驶问题日益突出。从200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可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共发生1203起,占事故总数的46.85%。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法上道路行驶、违法变更车道、违法装载、违法停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超车等,其中疲劳驾驶位列第一,占所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起因的11.09%。

  疲劳驾驶是高速公路事故最大起因,长时间的连续驾驶是导致高速公路疲劳驾驶相关事故的重要因素。高速公路路面宽阔,固定参照物少,车流速度高,既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和道路平面交叉,又无行人、非机动车和其他低速机动车干扰,所有车辆都保持较高的速度各行其道,有序的行进,在持续不变、单一环境、只有少量视觉刺激的道路上,驾驶人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在车辆控制和避让其他车辆、行人、障碍物上,在这种道路上连续长时间的驾驶很容易引发驾驶人瞌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行车,驾驶人的精力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体力消耗增大,会不知不觉地提高车速,甚至丧失制动减速意识。在这种环境下长时间驾驶车辆驾驶人会感到单调、枯燥,容易产生松懈或疲劳。除了高速公路,线形良好、交通量较少的城市道路和长距离的山区道路都具有环境单调、信息重复的特点,长时间、长距离的驾驶易引起驾驶人瞌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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