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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时间:2016-01-25 10:05 点击:
【论文摘要】微博是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种基于关注机制,并通过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微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承担着一个社交平台的作用,而且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得要的地位。人们通过发表微博,抒展情怀,抨击时事,
  【论文摘要】微博是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种基于关注机制,并通过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微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承担着一个社交平台的作用,而且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得要的地位。人们通过发表微博,抒展情怀,抨击时事,并相互转发而津津乐道,但是,微博中存在大量的抄袭行为,而且这些抄袭行为并未真正地受到监管。而且,有很多的微博用户并未树立著作权意识,其对于其行为是否会造成著作权侵权并不知晓。相对的,人们在微博世界中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但自从微博用户自行发起维权保卫战开始,微博用户的著作权意识日渐提高,微博平台运营商也意识到微博中著作权侵权的危害性,也慢慢地完善了其投诉及管理规则。现在,微博己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交手段,如何保护微博中的著作权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微博;文字作品;著作权;社交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
  2012年,微博名为“最抄袭”的用户发帖称:“神龙现身了,那个只要搜集齐7个举报,就能召唤出微博管理员,满足你封一个ID的愿望的传说,是真的!”@最抄袭的那些深受抄袭“毒害”的粉丝们,发挥群众的力量,对此进行转发举报,集齐之后,共同发力。为什么要集合七条呢,最抄袭方表示,因为一个账户,抄一条可能是无心,但是没有原创,经常抄,那就绝对不是无心之举,并且罪不可恕了。就这样,@最抄袭引领了一场对微博抄袭行为的轰轰烈烈的自卫反击战。随后,有网友在微博上举报了关于@笑多了会怀孕抄袭别人的帖子,并且同时举报了两条,@最抄袭对其中的一个网友说:“请问原作者@李亞有鴨梨,你愿意向@微博管理员举报这两个ID的这两个链接抄袭吗?如果你转发‘我愿意’,表示针对这条微博由原作者发起的举报已生效。”之后,@最抄袭号召大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根据此种速度,很快,7枚抄袭举报已经集齐,@最抄袭带着7条微博,同时带着7条微博的原创者,一打包,直奔新浪微博管理员,进行了举报,此战打得异常漂亮,几个小时之后,当天晚上六点多,“微博管理员”发出公告:就“@李亚有鸭梨@yutourr@所长别开枪是我@烧鸡烧鸡@MisMask@李不爽@东土大唐三俗和尚@smth-Timely等用户举报@笑多了会怀孕抄袭其微博内容”的问题,对@笑多了会怀孕作出了禁言、禁关注1周的处罚。同时,“微博管理员”还借此提醒,请大家尊重他人劳动,切勿抄袭剽窃。而@笑多了会怀孕则因抄袭被禁言而损失了大量的粉丝。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微博中存在大量的抄袭行为,而且这些抄袭行为并未真正地受到监管。而且,有很多的微博用户并未树立著作权的意识,其对于其行为是否会造成著作权侵权并不知晓,或者自己的微博作品在被他人剽窃的时候也未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利已被侵犯。在微博世界中,人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但自从微博用户自行发起维权保卫战开始,微博用户的著作权意识日渐提高,微博平台运营商也意识到微博中著作权侵权的危害性,也慢慢地完善了其投诉及管理规则。现在,微博己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交手段,如何保护微博中的著作权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何为微博?
  微博是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种基于关注机制并通过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微博是人们进行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开放式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登录,以140字为限(包括标点符号)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微博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其更注重时效性、随意性和传播性。微博的创立改变了人类社交的方式,使人们更趋向于一个低成本、高效率地交流。与其他的社交方式相比较而言,微博更注重信息的交流性,它不拘泥于语言的表达,而是注重信息的观点性,通过微博获取一些新颖的观点和有趣的观点已成为微博用户的一种习惯,它使得用户能随时随刻追随热点的资讯,保持与外界的沟通。既然微博是一个社交网络平台,那么它就具有一定的娱乐性及互动性。每个人通过微博的平台,都能成为一个自媒体。那么在微博上,到底有哪些关于文字的“作品”呢?笔者通过搜集资料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微博博文本身
  微博博文是指发布在微博平台上的,以140字为限的文字,它记录了博主的心情、想法等等信息,其不拘泥于传统文字的表达方式,也不受语法的限制,是完全由博主自由创设的,可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没有表现固定思想的文字,它即可以是博主通过思考形成了的文字材料,也可以是博主的一些流水帐记录,既可以是以书面语的形式表达的文字,也可以是用口头语表达的文字。
  (二)长微博
  长微博是通过图片发布文字信息的一种形式,起因是微博通常不得超过140字,故将文字转化为点阵图像发布。长微博最主要的作用是突破140字限制,但后来通过附带相应文字版本的链接演变为博客和长文章的入口。长微博更像我们日常所见的文字作品,任何文字作品或者说文章都可以通过转化为图片的形式,发布为长微博。
  (三)微小说
  微小说是依托在微博140字内的平台上的,将幽默、恐怖、幻想、科幻、恋爱、悬疑、人情故事等等,浓缩成140字以内的超短篇小说。微小说是由作者进行精密构思的以有锤炼文字而形成的超短篇小说,它反映了作者的思想的同时,也表现了作者的文字表达风格。是博主通过创造而形成的文字作品,表现了作者的创作意图等。
  二、微博中的文字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微博中的文字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已引起了我国网民以及法学学者的热议,一种观点认为,微博只是人们对其个人生活、学习以及工作的随性记录,而且其篇幅最多只有140字,不存在创造性,更谈不上作品。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微博的篇幅只有140字,但微博的文字是由博主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且有一些微博,如微小说、微诗歌、长微博等,都是由作者经过精心构思创作出来的,表达了一定的思想感情并且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笔者认为,要判断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应当判断该微博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是作者的著作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作品的含义进行概括,仅在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通过对上述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四个要件:一是相关作品应当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范围内进行创作的;二是相关作品应当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且传播的;三是相关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四是相关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符合上述的四个要件,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综合《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四个要件外,还应当引及一个概念,即作者的概念。
  经查阅相关资料,作者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是这样定义作者的,即指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美、日等国的版权法则更进一步,也承认法人为作者。参考上述对作者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作者应当是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自然人或法人。由此,笔者认为,微博中的文学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作品本身要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外,作为创作者的博主也应当满足作者的要件,笔者认为,博主应当表现出直接进行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意图,并应当有传播或发表其作品的意向。也就是说,该作品作者应当是一个职业的写作人或者是业余的写作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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