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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中技术方案的含义

时间:2014-08-07 13:49 点击:
摘 要 到底什么才是技术方案?笔者相信存在此疑问的同仁大有人在,而目前国际上也没有很好地认识清楚技术方案这个概念。本文旨在通过对技术方案本质含义的探讨,以期得出某种适用于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中的技术方案的定义,并通过对该

  摘 要 到底什么才是技术方案?笔者相信存在此疑问的同仁大有人在,而目前国际上也没有很好地认识清楚技术方案这个概念。本文旨在通过对技术方案本质含义的探讨,以期得出某种适用于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中的技术方案的定义,并通过对该定义的分解理解来分析某些智力劳动成果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保护客体 直接 物质需要

  一、问题的提出

  究竟什么才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也许有人会给出《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技术方案的定义: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这个概念中使用了“技术”这个词定义技术方案,明显存在逻辑上的循环定义错误。

  本文旨在通过对技术方案本质含义的探讨,以期得出某种适用于我国专利法中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技术方案的定义,并通过对该定义的分解理解来分析某些智力劳动成果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技术方案的定义

  认识技术方案的本质含义,首先应当从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学说的角度出发,认识到技术方案本身属于人类上层建筑活动中的一种意识形态,是在人类与自然物质世界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并发展的。技术方案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对象对他来说如何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也就是说,是“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共同造就了对象化的现实。

  当然,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在这些众多的形式中,技术方案应当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定性。

  首先,从目的的角度出发,技术方案应当是直接用于满足人类物质需要的。

  其次,从手段的角度出发,技术方案应当是直接利用和改造自然物质世界的手段。

  基于分析,笔者认为技术方案的定义应当概括为: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直接利用和改造自然物质世界以直接满足人类物质需要的方式方法。

  三、技术方案定义的分解

  基于上述定义,笔者将从下述五个方面对技术方案的定义进行分解:

  (1)技术方案是人类构思设计出来的。

  (2)技术方案属于一种形式的人类意识形态。

  (3)技术方案中所使用的手段是直接利用和改造自然物质世界的方式方法。

  (4)技术方案的目的是直接用于满足人类物质需要。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直接”和“物质需要”。技术方案本身属于人类意识形态的一种,是一种精神产品、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但在众多的精神产品中,技术方案却是唯一专门用于直接满足人类物质需要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如工业品产品造型、商标、文学作品等,其侧重于精神功能,是属于用于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智力劳动成果。

  (5)技术方案的开发设计应当符合自然规律。

  四、技术方案定义的应用

  根据技术方案定义的五个分解,下面将整理出因不属于技术方案范畴而导致某类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形。

  1、以自然物原有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以随机方式获得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通过人为制定的规则进行干预形成某种行为模式的布局或规划。如,为缓解交通压力所构思设计的道路布局,其通过人为制定的道路布局干预车流的走向从而实现缓解堵塞的目的,属于间接利用和改造自然物质世界的方式方法。

  4、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像结构等。

  5、以美感为目的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

  6、以满足某种精神需要为目的的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改进。如,为了达到出其不意的惊喜效果而构思设计的用于存放戒指的卡片,通过在具有弹性的卡片背面设置放置戒指的凹槽,使用时通过弯曲卡片弹出戒指以实现惊喜的效果,由于其满足的是精神需求,故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也许有人会说,在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时,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改为提供一种用于存放戒指的卡片,如此便可规避上述问题,但由于技术方案目的物质性的特性,任何一种技术方案其最终目的均为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只要一种技术方案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任何形式的撰写方式均不能够改变其本质,即不属于技术方案。再如,一种结合特定规则的棋盘和棋子,尽管其涉及到对棋盘、棋子的形状、构造的改进,但其本质仍然是结合特定规则以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仍旧不属于技术方案。

  7、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

  五、小结

  本文通过对技术方案定义的探讨与分解,总结归纳出因不属于技术方案的范畴而导致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形。其关键之处在于把握技术方案是否直接地利用和改造自然物质世界、是否直接地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换言之,手段和目的的直接性和物质性是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技术方案的关键所在。愿上述探讨能为专利事业中的同仁提供些许帮助。同时,笔者也相信随着专利法的日趋完善,本文中所提出的技术方案的含义的探讨将会更加深入和多样化,期待之。

  参考文献:

  [1]冯契.哲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799.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6年重印本:86-89.

  [3]刘俊士.专利创造性分析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7:1-20.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5]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3:10-15,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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