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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2)

时间:2016-01-25 10:05 点击:
三、微博中文字作品涉及侵权的情况 无论是普通的微博博文,还是长微博和微小说,都可能会涉及被人转发、复制、引用,甚至剽窃的情形。笔者认为,文字作品在微博中涉及被侵权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未注明来源

  三、微博中文字作品涉及侵权的情况
  无论是普通的微博博文,还是长微博和微小说,都可能会涉及被人转发、复制、引用,甚至剽窃的情形。笔者认为,文字作品在微博中涉及被侵权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未注明来源的转发。微博的一个特点就是如果用户喜欢一篇微博,可以通过转发的功能推荐到自己的社交圈,从而实现了社交网络的价值,因为转发功能的便利性,微博用户很容易忽略转发功能所造成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因为微博博文140字的限制,在转发微博时,如果遇到字数刚好在140字的情况,如果转发的话,是无法把博主的姓名一同转发的,转发者极有可能将博主的姓名删除,然后转发,这样的转发实际上和复制原微博直接发表是一样的效果。另外,如果是长微博的转发,也有可能在未注明出处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转发。这种行为也可能造成对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侵权。
  二是随意复制发表。有些微博用户发现一篇好的微博,不是以转发的方式发布,而是直接复制下来,以原博主的身份进行发表。这种方式就构成了对原微博的全文抄袭。这种盗用行为不符合微博世界的使用规则,也侵犯了原创者的著作权。
  三是部份抄袭。即将他人微博的部份内容添加在自己的微博中发表,造成一篇微博中部份是自己的作品,部分是他人的作品。这种行为如果抄袭的部份明显具有他人微博的主要思想或实质内容,以此作为自己微博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可能造成对原创者的著作权侵权。
  四是跨媒体抄袭。这种抄袭是从一个媒体搬运到另一个媒体,目前关于微博著作权纠纷中最为普遍的便是报刊杂志、出版书籍对于微博的引用。随着微博段子创作的火爆,许多传统的报纸杂志以及书籍纷纷以微博集锦的形式进行出版。这种情况下也会造成对原创者的著作权侵权。
  通过上述四种方式,可能对微博著作权人的以下权利造成侵害:
  一是署名权。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微博用户对自己的作品拥有署名权。署名权被侵犯的情况较为常见,微博用户在没有标明作品作者的情况下,擅自发表或转发微博就属于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二是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从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微博的原创者己发表了作品,但其微博的浏览量很低,另一营销用户将该微博擅自复制以原作者的身份发表,因该营销用户的关注人比较多,导致该微博的点击量很高,使该微博作品真正地公之于众。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也造成了对原创者发表权的侵犯。同时,也侵犯了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是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微博中的文字作品并非像传统的文字作品一样依托于书面形式的复制,笔者认为,像跨媒体的抄袭等行为己经造成了对微博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因为微博就是一种媒介,原创者选择在这一媒介发表其作品,也可以将其作品在其他媒介中予以发布,就等于是将原作品做一个副本或者制作多份一样,因此,如果其他媒体将微博中的作品予以刊载,但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即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
  四、微博文字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虽然微博的使用量日益增加,但微博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却不多见。微博文字作品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一)如何判断微博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笔者认为,微博平台中大量的微博博文均是表达心情以及直接表达自己对某事的观点的情况,文字表述比较直白,都是通过直接叙述的方式表达。像这种文字内容,既使其表达了很新颖的观点,笔者认为,也不能算是微博文字作品,所谓的智力成果,应当是表达了新颖的观点,但在文字表达上应是有所锤炼的,并非是像一般流水帐式的记录,而且相关的文字表达是经过概括的,有一定的文学深度的表达。笔者认为,微博社区就像是一个大会议室,或者是大的饭桌,每个人在里面都可以随意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而这些见解和观点是公开性的,是旨在与在同一平台上的人进行沟通的,这一特点表现了微博的社交性,对于在这上面所说的每一言每一语,都是为了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过于收紧,势必会影响到微博平台的发展,也会影响到用户使用的便利性。现在,微博上的一些新颖的观点或者语句经常会引领一股时尚的潮流,在一定的时期内,微博用户都会重复地使用同一句话或者同一段话,或者同一种“语体”,这己经成为了微博用户的一种习惯,笔者认为,即便该微博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用户在发表微博时有所引用,但如果该用户并非是恶意抄袭或者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如何判断侵权成立?其标准是什么?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微博用户并非恶意的抄袭和用于商业用途,不应当认为侵权,那如何判断侵权成立呢,其标准是什么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给出了两项微博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一是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二是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笔者认为,存在“显而易见”的恶意可以参考引言中案例的标准,即该微博用户存在多次的侵权行为,而且每次侵权行为均存在抄袭的恶意,即隐去原创者的姓名,自己作为原创者发布微博。另外,还可从该微博用户是否有有价值的原创微博来看该博主是否有抄袭的恶意。另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一是应当有原创者的投诉或者起诉,二是该侵权微博应当达到一定量的转发或评论。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了影响,使转发者或者评论者误认为该微博博主为该微博的原创作者。
  (三)如何判断微博原创者具有作者的特征?
  笔者认为,有很多的微博用户都是将微博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或者在空闲的时间在微博上发表一些“牢骚”。如果微博作品的原创者并非以一种作者的心态发布作品,而是作为一种谈资发布,笔者认为,其已将其微博推进了公有领域,不应当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如果该微博原创者在发表微博作品时已声明了自己的署名权,并声明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及抄袭。则应当认定微博作品作者的地位。对该微博在著作权范围内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在微博作者本身是一个职业写作人,或者是业余写作人,或者是其发表微博时声明其享有著作权时,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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