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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下篇)(2)

时间:2015-11-10 15:55 点击:
在访谈中,笔者获悉,学校运用的策略是中国目前社会中最常用的方法一通过其主管部门给法院 打招呼。学校运用其与教委之间的公家关系,并通过市府分管领导向法院的负责人表达他们在这一 问题上的看法。其蕴涵的逻辑
  在访谈中,笔者获悉,学校运用的策略是中国目前社会中最常用的方法一通过其主管部门给法院 打招呼。学校运用其与教委之间的“公家关系”,并通过市府分管领导向法院的负责人表达他们在这一 问题上的看法。其蕴涵的逻辑是结果主义的:如果判定学校败诉,则可能会有更多的教师向学校索要教 案。但事实上,要求学校保管每个教师十几年的教案本学校根本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最终的结果 是,经济本不宽裕的学校将不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费用用于打官司,学校将无法正常运转。“公对公,好 办事”是学校采取的一个策略。其次,学校还将对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诉讼行为勾连起来。尽管诉讼行为 针对的是学校这个单位,而不是某个具体的工作人员,也不是针对校长。但这种逻辑上的关系更可能被 实践层面的多重关系所掩盖。加之,单位的行为更多地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双方的 交界点是个体个体与单位之间的诉讼在技术上更多的表现为个体与单位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 情况下,“公对私”的关系,往往会实践转化为“私对私”的关系。为此,双方的交往中,就会把很多逻辑上 分得很清的关系缠绕在一起。在本案中,学校就把对教师的工作考核、聘任制度和该老师起诉学校的行 为联系起来。尽管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给绝大多数职工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既提高了劳动效率又 在形式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但是一项最近的经验性研究表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 度上产生了反劳动合同的后果。 之前,国家单位与职工之间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职工的劳 动与其说是为了盈利,毋宁说是为了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政党一国家”体制模式强调的是工农群 众的主人翁精神,强调的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贡献。与此相应,职工也从单位那里获得了住房、退休金、 医疗保险、教育、孩子入托等福利。这种“国家一职工”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道德色彩。它的一个重要特点 是,在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雇或者开除职工(当然,如果职工从事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政治问题除外)。 而在劳动合同制度下,实行双向选择单位和职工之间都存在“被炒”的可能,这种旨在提高劳动效率、保 护职工利益的“双向授权”制度却经常被滥用了。在G和S小学之间的诉讼过程之中,用来考核职工工 作表现的聘任制度就被当作学校获得强势的砝码。当G于起诉之前向学校索要教案并指出自己享有 著作权时,代表学校的书记便在全校教师会上说:如果有的老师不服气要打官司,学校奉陪丨到法院打 官司,我们去过不止一次,我们有经验。不信你走着瞧,造成的影响是你自己的丨今年的人事制度改革 实行双向聘任,不愿在这儿呆就走。当G将一纸诉状交到法院之后,在时隔不足两个月的工作考核 中,她就因年度考核分数最低被学校解聘。无论一个人的具体工作业绩、表现如何,在外人看来,下岗、 被解聘在当代中国都被蒙上了一层深厚的阴影一这意味着她至少在某个方面成了社会的弃儿,无论 是政治表现,道德修养还是工作能力等。至少,在这段时间内,她脱离了单位,失去了与他人交流的平 台,并被视为低人一等。孤立、无援笼罩着下岗者。学校采用的另一个策略是道德主义的。在学校的表 达中可以看出,G与学校的关系与其说是一粧因教案引起的纠纷,毋宁说是G不满学校的待遇而泄漏 的牢骚。在学校看来,G的行为具有无聊的值得谴责的赖诉的性质,对这种行为,法律上不能给与支持。 在开庭审理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表达了这一看法。
  法官:被告还有没有陈述?
  被告:……我们希望法官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我们并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事实是原告不满学 校给她的待遇,她的目的并不是真想打官司,而是想把(学校与原告的)矛盾公开。
  通常,在在与单位的纠纷中,个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但是,如果运用策略得当,个人也可获得主 动。艾普的研究表明,普通百姓如果要将诉讼继续下去,它必须获得支撑机构的支持。在笔者看来,大 众传媒,包括电视、报纸、法律杂志、收音机、互联网等,就是重要的支撑结构(support structure)。G以及 其代理人关键性的行动策略就是利用了传媒把自己与对方之间的争议变成了公共话题。随着市场化的 推进,传媒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吸引更多的受众,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报导一些社会上敏感 但政治上又不存在太大问题的案件。在中国推进法治进程的过程中,典型的、疑难的法律纠纷往往成为 传媒捕获的对象。无论是电视台的法律节目,还是报刊的法制报导都是如此。传媒可以赢得公众的支 持,官方的同情,从而把一个普通的纠纷转换为公共话题,把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转化成对案件持不同看 法的公众之间的讨论。正是依赖于大众传媒,G才向公众表述了自己作为受害教师的身份。她以及她 的代理人主动与报社、电视台等媒体联系,表述纠纷的来龙去脉,告知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信 息。据统计,登载或者转载G与学校之间教案纠纷的报刊至少包括{〈重庆晚报》、《重庆日报》、《重庆商 手报〉、《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重庆法制报》、《重庆青年报》、《华西都市报》、《教师报》、《中国教育信 息报》(后改为《中国教师據)、《中国青年报》、《现代工人报》、《公民导刊》、《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據等 15家,报导次数达50多次。除此之外,中央电视台1频道的“今日说法”栏目、中央电视台2频道的“经 济与法”栏目、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中国法治报导”栏目、上海电视台的“律师视点”栏目、重庆有线电 视台的“拍案说法”栏目、山东电视台的“道德与法制”栏目等都做过专门的报导。笔者以“G教案”作为 关键词进行搜索,在谷歌(google)网站,有1870项内容符合查询信息,在百度(baidu)网站,有3020项内 容符合查询信息。其中,包括新闻报导和网民讨论。笔者各自点击了这两个网站的前100项,专门讨论 该案的报导竟然都达到97%。除去重复的内容,谷歌网站达到了 81%而百度网站达到了 83%。在法 律界,至少有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学者在公开场合表 达过自己对该案的关注与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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