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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下篇)(4)

时间:2015-11-10 15:55 点击:
五、法官的表达 传媒塑造的这种法律事实,法官会接受吗?现代法治话语要求司法独立,要求法官的判案不能受制 于任何力量,包括传媒的力量。也正是为了防止传媒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 2006年9月1
  五、法官的表达
  传媒塑造的这种法律事实,法官会接受吗?现代法治话语要求司法独立,要求法官的判案不能受制 于任何力量,包括传媒的力量。也正是为了防止传媒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 2006年9月12日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传媒对案件的报导,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 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2其目的就在于防止传媒的技术特征使其具有的一种被称之为 “传媒审判”的话语霸权。因为,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确保法律的崇高地位,它不能受制于任何力量的 干涉。4在本案中,尽管传媒没有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尽管没有发表与司法有关的评论或结论性意 见,但它还是通过三种相互关联的方式影响了法官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其一,传媒提供了法官所需要的 知识。由于每个人的行为依据多不是直接而确凿的知识,而是他自己制作的或者别人给他的图像,因 此,媒体制造的知识会影响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结果。这不但是因为,由于信息费用问题,媒体提供的信 息会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知识来源,同时,还在于,法官们对于事实争议的关注,特别是遇到疑难问题, 当他们无法建构一种法律语词与物的对应关系时,其真正关注的并不是事实,而是法律概念或关键词, 关注的是法律话语的正当性。4其二,支持G的职业群体通过传媒形成了一种压倒式的社会力量,它们 淹没了相反认识的表达,4进而在教案丢失这一事实判断上产生了一种客观认识。4在这种普遍性的 认识之上,法官形成了有关教案被学校丢失的确信。其三,传媒把这个案件表述为公共话题,从而使案 件具有重大、疑难案件的属性。在著作权之诉开庭之前,这个案件已经被认定为是“影响较大的案件”。 在之前笔者与有关法官的笔谈中,就发现了这一点。
  9参见木锋:《李文育:请不要与文明为侦)>,载《中国教育信息资讯报》2002年8月7日A1版;焦照峰:《教师:请拿起法律的武器》,载 《中国教育信息资讯报》2002年9月18日忸版。
  ⑩参见[美]道格拉斯?凯尔纳:《媒体文化> 丁宁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39页。
  1当然,笔者并不是说,传媒故意歪曲了案件事实。让?波德里亚曾经指出,传媒提供被无意识地深深地解码了并“消费了”的真正信 息,是与这些传媒的技术实质本身联系着的、使事物与现实相脱节而变成互相承接的等同符号的那种强制模式。参见[法]让。波德 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纲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2《最高法院明确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禁区》,这一'讲话遭到了 一'定的批评u尽管 这一讲话的初衷在于防止“传媒审判”,但它有可能堵塞了防止司法腐败的通道。
  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法治的根基在于信仰和习惯”这句话的含义。参见冯象:《政法笔记>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 151- 152 页。
  4参见侯猛:《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载《北大法律评i论〉第6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141页。
  5也可能相反的社会力量基于自己的地位、利益优势认为不屑讨论这一问题,最终导致原来的弱势方占了上风。这又左证了福柯关于 权力具有流变性的论证。
  6这里的客观是波斯纳所谓实用主义意义上的。他指出:客观’并不意味着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因为没有人知道事物真的是怎么 回事。客观只意味着让信奉某些共同原则之群体的所有成员一致同意。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理性> 苏力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问:请问这一案件将由哪位法官主审?
  答:还不知道。
  问:您能估计这次诉讼的结果吗?
  答:没法估计,还没有确定谁来主审这个案子。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最后要上审委会。这个 案子影响很大,北京的报纸和电视都报导了。?全国人都知道这个案子。
  笔者并不是说,案件“影响大了”法官就会倾向于G。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一件案子在全国范 围内产生了影响,并形成了一种主流声音,无论法官在技术上多么坚定地认为自己的不同观点具有道 理,他/她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判案的概率就降低了。因为他的受众不是个别的当事人,它的判决要由 广大的社会公众来审视。其后果是,如果他/她做出的判决与公众预期的不一致,不仅他/她的法律素养 遭受批评,即使他/她的道德水平、政治地位也可能受到置疑。
  波斯纳曾经把法官比作文学作品的作者们。在他看来,法官们总是把司法意见装扮起来,好像自己 的司法意见是从制定法或者先前的判例里自然而然得出来的,里面没有任何人为的因素。 一句话,法 官必须把自己的司法判决表达为独立的、公正的、现代化的作品。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法官才在各个方 面非常注意细节。他们必须(也许很想)把这宗发生在繁华都市里的没有先例的法律纠纷的审理过程与 结果现代仪式化,并尽量使之成为一个成功的典范。至少,这样敏感的案件不能遭遇上级法院的改判。 为此,首先,主审法官向主管院长汇报案情,听取建议。尽管主管院长没有表态,但他还是从主管院长的 谈话中获取了一定的信息。同时,为了不办成“错案”,被上级法院改判,他还通过电话并亲自去上级法 院相对应的业务庭听取了有关法官的意见。由于每个法庭中每个法官在案件审理范围上有较为细致的 分工,因此,初审法院的法官能够很容易地预测到在上诉审中的受理法官。这样得出的判决看起来是一 个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的判决,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终审法院和初审法院里的的共同作品。正是由于 种种类似的原因,在著作权之诉初审判决做出以后,尽管被告提出了上诉,最终还是很快又做出了撤回 上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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