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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下篇)

时间:2015-11-10 15:55 点击:
当2002年5月G将S小学告上法庭的时候,她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合同关系。用一句 非常俗套的话说,是一种谁离开谁都能过的关系。对G而言,即使不在S小学工作,由于教学工作的 技术性,她也可以调到其它学校从事教学,也可以将职称带走,也可以获得同样甚
  当2002年5月G将S小学告上法庭的时候,她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合同关系。用一句 非常俗套的话说,是一种“谁离开谁都能过”的关系。对G而言,即使不在S小学工作,由于教学工作的 技术性,她也可以调到其它学校从事教学,也可以将职称带走,也可以获得同样甚至更高的收入。毕竟, 教学是一项技术参数相对较高的事业。而对S小学来说,无论G是否是本校的骨干优秀教师,她的离 开都不会对学校造成大的影响,原因在于,一个人的力量过于微弱。而且,学校还可以从其它单位调动 替代G的教师。
  问:老师,你因为啥打这个官司?
  答:他们侵了权,还不认帐。
  问:你告他们,不怕得罪他们?
  答:这个时代谁怕谁。我离了它又不是不能过。天底下又不是只有它-所小学。说不定,我到其它 学校还好些。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了 G与小学之间的那场不可妥协的纠纷。事实上,在别人看来,如果G 不那么坚持,或者学校向G道个歉,问题早就解决了。笔者对G的访谈以及S小学作为被告最后的陈 述都表明了这一点。
  三、诉讼中的行动策略
  上述所谓的制度变迁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原告将纠纷提交法院的可能性,但并没有说明原告为何要 在现实层面上将该纠纷呈交法院。毕竟,在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只有部分纠纷才提交到法院。事实上, 如果从双方的地位看来,原告其实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毕竟她要面对的是她的单位。尽管这不是一起 行政诉讼,但对方所占有的资源无疑会影响原告权利的实现。与原告相比,作为单位的学校具备相应的 经济条件。而且,它动用了直接主管部门一教委进行干预。教委在通过市府向人大的陈述意见中表 明,如果认定学校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其结果将导致:绝大多数教师向学校索要教案本并起诉学校侵害 了教师的权利,毕竟,学校没有足够的条件保留教师的教案本,最终的结果将是学校无法继续办学。这 显然会对整个社会的秩序带来危害。在与单位的角逐中,个人显然处于劣势。他们掌握的资源非常有 限,其声音也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在涉及他们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传媒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非常微弱的。6
  那么,在单位(小学)和个人(G)之间,后者是否就是铁定的弱者?或许,福柯有关微观物理学的权 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廓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与其说权力是一种实体,是一个人凭借他的出身 而拥有和实施的东西,不如说它是一种关系。它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可能被任何人所独占。事实上, 权力是一台巨大的机器,每个人,无论他是施展权力的,还是被权力控制的,都被套在里面。7然而,这 种关系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很快会从一个地点或场域转移到另一个地点或场域权力关系中的支配与 被支配地位是暂时的。因此,福柯认为,若要真切地理解权力的实现过程,必须关注权力运作的末梢,必 须关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8这样,考虑诉讼双方在角逐过程中采用的策略与技术就 至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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