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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研究》中的个体对象(3)

时间:2014-04-03 15:33 点击:
三、其他一些说明 不过我们还没有说明另外两种情况所指称的为什么是个体对象,即种类名称为什么能指称个体对象、整体的部分为什么能成为个体对象。并且实际上这里面还隐含了一个新问题,事态能指称个体对象吗? 这

  三、其他一些说明

  不过我们还没有说明另外两种情况所指称的为什么是个体对象,即种类名称为什么能指称个体对象、整体的部分为什么能成为个体对象。并且实际上这里面还隐含了一个新问题,事态能指称个体对象吗?

  这里我们先讨论这个问题,个体对象作为一个整体,它的部分也是个体对象吗?或者只是感觉材料?又或者是种类对象?

  首先,它不是感觉材料,无论怎样,我们朝向的都不是感觉材料。当我们说桌子的时候朝向的不是一堆不断变化的映射,同样,说桌子上的红色部分也不是朝向红色因素(Moment)。

  其次,胡塞尔说:“对象可以相互处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中,或者也可以处在一个整体的并列部分的关系中”[1]257。也就是说,整体中的部分是对象。

  但部分也分两种,一种是可以与整体相独立的部分,例如我们完全可以独立表象桌子的桌腿部分;另一种是不可以与整体分离的“不独立”的部分,例如这个红色桌子上的红色部分。在第二种情况中,红色部分与广延部分、硬度部分等等处在一种“穿透”(Durchdringgung)关系中,它们都是桌子这个整体对象的“环节”(Glied)。

  部分作为对象可以独立或者不独立,但其含义必然不独立,我们不能在不带有桌子的含义下产生桌腿含义和桌子上的红色含义。这点恰好证明了含义不是对象。二者的独立性并不相对应。

  至于个体对象的部分是个体对象还是种类对象,这与上一节中证明个体对象是否存在的方式相同。当我们说一个个别对象的部分的时候,这个部分并不是一种同一性,即相对于其他在种属上更低级对象的同一性。

  因此胡塞尔也说道:“如果对象上的某个个体特征,它的特殊的色彩,它的高雅的形式等等引起我们的注意,那么我们便特别地关注这个特征,但我们却并不进行一般表象。同一个物体也涉及完整的具体之物。一方面是对个体显现的形态的唯独注意,另一方面是对那个可以在无数实在形态中实现的相应观念的直观把握。”[1]177

  由此而来,我们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如胡塞尔在第二研究中探讨过的“两种抽象”的问题。第一种抽象在于从个体对象中抽象出一种属性,进而使其作为一种种类对象,例如“红色种类”。第二种抽象在于从对象中突出一个部分,例如“桌子上的红色”。

  我们在上面说的就是第二种抽象。关于第一种抽象,实际上是从个体对象中抽象出的种类对象。从个别的红中抽象出种类红,从个别的桌子中抽象出种类桌子等等。在这种抽象中“我们所关注的东西既不是直观的具体客体,也不是这个客体的一个‘抽象的部分内容’(即一个不独立的因素),毋宁说,它是在种类统一意义上的观念。它是在逻辑意义上的抽象;据此,在逻辑学上可认识论上被标识为抽象的不是对一个部分内容的单纯突出,而是那种在直观基础上直接把握种类统一的特殊意识。”[1]176

  因此,这两种抽象的对象不同,即这两种行为的目光不同。一个是从个别中抽象出一般,一个是从整体中抽象出部分。

  参考文献:

  [1]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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