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试图解决个体对象何以可能以及个体对象的范围问题。在对个体对象的称呼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如下形式,专名称呼个体对象、运用种类称呼个体对象以及运用事态称呼个体对象。我们要做的就是证明这些行为的可能。另外,个体对象的实项部分是否也是个体对象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逻辑研究;胡塞尔;个体对象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29-02 一、名称 哲学内部经常会发起争论,名称是否具有含义,或者只是指号?名称往往被认为不具有含义,例如“苏格拉底”作为一个专名,如果我们问其含义是什么,那么谁也说不出来,只能说“苏格拉底”是通过“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的老师”、“喜欢赤脚在雪地里思考的雅典人”等等含义来支撑起的一个专名。于是,名称被认为起到称呼和指向某个或某些对象作用,它不能算是含义,只是一个指示符号。 但如果事情真是这样,我们就会发现,所有简单的表达都成了指号,例如“红色”、“伟大”、“桌子”等等。“红色”的含义是什么?当然,我们可以说,一个表达,诸如“这件红色的衣服”上的“红色”指向“种类红”,因此种类红就是这个衣服上的红的含义。但是种类红本身,作为一个表达,其含义是什么呢?它不也仅仅是红色种类对象的一个名称吗? 另外,是否具有含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上面的观点无疑支持这样的一种标准:含义就是能够被解释,而且是相当于诸如康德所言的“分析命题”方式的解释,通过解释,我们不能增加什么新的知识,如果增加了(诸如“苏格拉底”通过“哲学家”来解释),则不能算是含义。 但这种解释并不是胡塞尔对含义的看法。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第一研究”中明确对“是否具有含义”进行了“本质的区分”。区分的标准是:是否在一个行为中,或者是否加入了联想。在一个行为中就是体验统一,此时并没有这样一个行为:意向首先朝向文字或名称,再朝向被指称的对象。也没有这样一个行为,似乎不通过其他表达的解释,我们就不理解此表达的含义是什么。 实际上,含义之间的互相解释是必然的。而且含义必须通过互相解释才能成其为自身。借用海德格尔的观点来说就是:诸寰世物(Umweltding)之间和诸用具(Zeug)之间具有相互的指引(verweisen)关联,也因为此,它们才有含义,才能成其自身。①所以,一个含义必然可以通过其他含义来解释。“苏格拉底”作为含义必然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相区别,也必然与“哲学家”、“男人”等相联系。这些含义共同组成的意蕴整体。 胡塞尔在“第四研究”第三节中也专题谈到这个问题。此节名为“含义的复合性与具体意指的复合性。被蕴含的含义”,主要解决简单含义与复合含义怎样相互转化这么一个问题。胡塞尔认为,例如“舒尔茨”这个专有名称具有专有含义,虽然我们可以给予这个名称以其他的归属性,例如哲学家、一个男人等等,即表现为“一个是α、β、γ……的A”的形式,但这些归属性只是被“舒尔茨”蕴含的,只要不被展开就以潜在的方式存在。而“舒尔茨”本身就是一个含义,这个含义不需要通过各种属性来确定保证其存在[1]349。 胡塞尔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过含义是什么:含义就是种类对象。这里的意思是在不同主体的意指行为中,我们表达的都是同一个“苏格拉底”含义。这个含义相对于各种意指行为是种类。说白了,胡塞尔的意思就是:含义就是使语言成为可能的东西,就是让我们交流成为可能的东西,就是公共语言。
在弄清了名称是含义之后,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名称所对应的那些对象是怎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