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下篇)(3)

时间:2015-10-26 13:49 点击:
六) 改革教育评估的尺度 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从正面的例子看,吉林大学法学院选派一些刑法、诉讼法、民商法教师到吉林省法院、辽源市检察院等单位任职,对于教师的实践视野有很大的帮助。从负面的情况看,有的
  六) 改革教育评估的尺度
  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从正面的例子看,吉林大学法学院选派一些刑法、诉讼法、民商法教师到吉林省法院、辽源市检察院等单位任职,对于教师的实践视野有很大的帮助。从负面的情况看,有的学校( 法学院) 选派青年教师到法院挂职担任法官助理,具体工作内容与书记员类似,与学生实习接触的实质工作相仿,但比学生工作的强度大,并且上下班需遵循严格的打卡制。而且,一些学校的对口单位是基层法院,因为基层法院不受理涉外案件,所以对于从事国际法教学的教师而言,就谈不上拓展实践视野。所以成为一些青年教师们最头疼的一种锻炼。因而,虽然挂职锻炼的做法在一些高校( 法学院) 存在,但现存问题是如何使挂职发挥更大的效用,达到提高教师实践能力的目的。
  为了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法学教育评估尺度必须改变。从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评价到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对于法学院的评价,都应当更严肃、更具体地考虑学生的培养方向与培养效果的问题,从而将实践因素放置到教师考核和晋升的体系之中。
  从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教学单位的评价看,应当不单纯考虑发表文章( 特别是所谓核心期刊、、CSSCI 之类的标准) 、获得科研项目等“硬指标”,更应当考量毕业生去向、毕业生的社会评价、在校生与毕业生对学校教学状况的反馈、社会对教学单位教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的评价等“软指标”。只有把这些指标放到对法学院、具有法学教育的大学的评价之中,才会促进法学教育的实践化、职业化发展。
  从教学单位对于教师的评价看,在进行教师的业绩考评,特别是教师的晋升之时,应当将教师的教学方面作为重要的考察因子。教师在教学方面的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采用都应当作为评价指标。尤其是带领、指导学生进行法律诊所的实践,以及从事法律实习等内容,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学生的职业化培养具有关键的作用,却很难用论文和项目来衡量,所以应当研究社会里专门的评价尺度予以计量,而不能形成文章与项目的单一科研导向。①七) 促进教学、研究与实践的制度性互动要提升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必须从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研究的制度性互动入手。作为制度性互动的前提,法学教师应当从心态上走出书斋,密切关注实践发展,了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对实践的需求,与实践部门的人员多沟通,多交流; 实践部门的人员也应当去除官僚主义作风,去除对理论界的忽视态度,充分听取理论专家的观点。这种双向互动在制度上需要两方面的努力第一,实践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通过书面咨询或者召开研讨会议的方式与理论界、教学界通报信息,共商问题,将立法、司法、执法及国际实践中的问题通过书面或座谈的方式,协同研讨。实践部门的制度引导对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具有很重要的促动和牵引作用,因而,实践部门在确立规范、操作规范的过程中应当关注理论、吸取理论界的意见和思路。上述方式不仅有助于问题的顺利、有效、妥善解决,而且使法学教学具有了实践问题的源头活水,更能增强教师的实践意识,带动法学研究、法学教学的方法与内容的实践转取向。
  第二,教学单位应当积极务实地与实践部门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采用将教师送去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实践、学生进行专业实习的方式,真正增强法学教育主体的实践经验和实践能力。教师和学生从这种与实践部门、与本专业相关的案例与实践的“零距离接触”、“直接参与”中获取新鲜的法律知识与能力。这同时需要学校在制度上进行妥善的时间安排。
  只有注重教学与实践的制度性契合,通过多元的制度带动,才有可能使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更加鲜明,法学人才的实践意识、实践能力得以强化。
  五、结语
  对于当前的中国大陆法学教育而言,需要通过一系列渐进式的改革,将法学教育牵引出与实践相疏离的循环轨道,使教师和学生都真正地了解实践、关注实践,培养起真正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巧,形成新的法学教育传统,使法学教育真正关注社会、思考社会、服务社会。
  这样才不至于使学生在校园中靡费光阴,学不到有意义的东西; 也才能导致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培养出对社会有意义的人才。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