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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下篇)

时间:2015-10-26 13:49 点击:
(四) 传统因素的钳制 由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传统的缺乏,中国大陆法学教育没有从现代西方法学教育中汲取充分的经验,反而形成了教条化的法学教育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培养出来的教师就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一些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自身对法律实践就知之甚少。所以
  (四) 传统因素的钳制
  由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传统的缺乏,中国大陆法学教育没有从现代西方法学教育中汲取充分的经验,反而形成了教条化的法学教育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培养出来的教师就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一些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自身对法律实践就知之甚少。所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就难免远离实践。与此同时,法学教育的掌舵者也就认为以讲授概念和原理为基本内容的模式理所应当; 从这种模式中走出的一些学生又担任教师,就会在这样的范式中循环,而难以突破。③在法学与法律的关系上,中国大陆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制度性疏离。一方面,法学教育的总体理论化趋势,法学院学生学习、就业压力很大,各法学院、或者大学就缺乏与实践相联系的动力。另一方面,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领域,实践部门基本不关注理论的发展,理论界也很少熟悉实践的需求、困难等情况。实践部门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解决法律问题,很少考虑理论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性的改革路径
  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取向,首先需要在观念上树立职业意识,也就是在整个教学环节中贯彻精英意识和专业理念。① 并将这一理念在学生入学之初就传输给学生,在教学的各个领域体现出面向实践、深入实践、解决实践问题的立场和方向。具体的策略与措施包括一) 压缩培养规模,明确职业趋向
  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如果试图定位到精英化,制度上的前提在于压缩法学培养规模。现在的法学教育规模,无论是从师资、教学场所、教学材料等硬件角度看,还是从学生毕业的巨大就业压力看,都无法实现精英化、职业化的目标。所以,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务在于将培养规模与社会需求的规模大体契合,并在此前提下明确法学教育的实践方向,② 坚实奠定法学教育的职业基础。③ 通过专业认证等手段监控法学教育水平与质量,那些不具备法学人才培养能力的教育单位应当逐渐退出; 那些能够进行法学人才培养的单位必须逐渐提高软硬件水平。④ 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二) 增强法学教材的实践性
  教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学模式。在教材中,把法律知识与法律操作过程结合起来,将法学理论与操作能力结合起来,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客观上就能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所以,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必须有实践性的教材。提高法学教材的实践针对性,不仅要求在教材中具有案例,更要求在教材的整体叙述中面对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体现从实践中提炼的原则,用实践来检验和论证法学原理的分析、法律规范的阐释。在这方面,既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教材,也不能固守老一套的思路。为了逐渐形成更符合职业特色、更反映职业要求的教材,建议在深入结合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部门实践要求、实践经验、实践问题的基础上,策划法学教育的新教材。要达到这一目标,不宜采取工程化的方式,而应当鼓励理论家、教学实践者、实践部门的专家通力合作由研究者和实践者共同商讨教材的框架、提纲和内容,特别鼓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学实践者进行探索。这种教材的撰写,需要披荆斩棘的开拓精神和集腋成裘的认真态度,更需要踏实勤恳的风险意识,而且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 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实践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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