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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思路

时间:2015-04-08 11:23 点击:
[摘要]反垄断诉讼是具有公益性的经济法诉讼,通过诉讼这一行为过程来实现反垄断实体法所规定的内容,反垄断诉讼在保证反垄断法实施上价值重大,对于民事松松的适用也存在重大意义。文章分析反垄断诉讼构建的理想模式,首先说明反垄断案件的特点,其次根据特
  [摘要]反垄断诉讼是具有公益性的经济法诉讼,通过诉讼这一行为过程来实现反垄断实体法所规定的内容,反垄断诉讼在保证反垄断法实施上价值重大,对于民事松松的适用也存在重大意义。文章分析反垄断诉讼构建的理想模式,首先说明反垄断案件的特点,其次根据特点推衍出构建制度的基本思路,最后简要整理我国近年来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案由及处理,确定构建制度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反垄断诉讼;私人救济;平衡性原则 
  一、反垄断诉讼构建的现实价值 
  反垄断诉讼在保证反垄断法实施上价值重大:1.反垄断诉讼能有效地节约政府支出、起着弥补反垄断主管机构财政不足的作用,从而使政府在反垄断执法方面资源配置更为优化。2.反垄断诉讼有利于实现对于政府主管机关的制约,现在私力对公力的监督和制约,一定程度上避免“权力寻租”和“政府失灵”的情况发生。3.反垄断诉讼能使反垄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得到切实的赔偿,这对于以保证社会公益为出发点的反垄断法来说,北大核心期刊目录2014是实现其对个体损失救济关注不足的极大补偿。 
  反垄断诉讼对于民事诉讼的适用也存在重大意义:1.反垄断诉讼实现了公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恰接,即将公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实施。打破了原先民事诉讼仅为私法而服务的状态,是公私法交融的现象最好表现形式。2.反垄断诉讼中一系列特殊规则的产生与适用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公正、诉讼效益的理念价值,补充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二、反垄断诉讼构建的理想模式 
  分析反垄断诉讼构建的理想模式,首先要了解反垄断案件的特点;其次根据特点推衍出构建制度的基本思路;最后确定构建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反垄断案件的特点 
  1.反垄断案件类型的多样性。一般来说,反垄断法上形成的案件包括了以下三类:垄断协议类案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案件以及经营者集中类案件。此外,在我国反垄断法上还有行政性垄断案件。这些案件对于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失各有差别,故对其的处理各国反垄断法上也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法。例如对于垄断协议类案件,纵向垄断危害程度就远远低于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着诸多豁免情形;而不同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类案件,处理结果更各不相同。 
  2.反垄断案件诉讼成本高昂。违反反垄断法,能构成反垄断民事诉讼争讼的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原被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辐射面广。从而导致一方面其民事诉讼程序取证、举证、评议等时间冗长,案件时间成本高,另一方面因此带来的案件经济成本也极高。为了克服该类司题,需对反垄断案件课以特殊的诉讼规则以控制其诉讼成本。 
  3.反垄断案件的证明司题非常困难。如上所说,反垄断类案件的多样性本身就使得反垄断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非常复杂,因为每种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内容各不相同,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各有区别等原因导致证明这些构成要件成为及其困难的一项工作。另一方面,反垄断民事案件存在的最普遍现象是弱势原告对抗强势被告,往往都是大企业集团的被告与原告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信息和资源不对等,而这种差距需要我们通过对普通民事程序规则的修正加以弥补。使得反垄断案件在证明和证据司题规制上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 
  (二)反垄断诉讼构建的基本思路 
  笔者认为,一方面如前所述,反垄断法案件具有多样性,有些类型的案件仍然具有传统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因此在这些案件中适用一些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并不会产生特殊的困难,比如送达、审理等制度规定。另外,反垄断争议往往与其他类型的争议交织在一起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提出,如合同争议和反垄断法争议、知识产权争议和反垄断法争议。故而如果反垄断法案件采用一套完全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规则,将给争议的综合解决带来困难。 
  另外一方面,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其任务上确实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制度的双重性,故其制度设置也必然存在着特殊性。对于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中无法合理解决的反垄断民事纠纷中的司题我们需要作出特别规定。而这种规定应当秉承着“平衡性原则”和“必要且最小性原则”加以设计。 
  综上,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为基础,辅以针对性的特殊规则。笔者认为这些针对性的规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起诉资格、管辖、证明、诉讼费用、诉讼时效以及群体性诉讼制度的适用。 
  (三)构建反垄断诉讼的基本原则 
  大凡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法律总是与一定的目的和原则相联系。反垄断民事诉讼自不例外,笔者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其特殊原则,指的是在反垄断民事诉讼整个阶段起着特殊指导性作用的准则。在此并不对这些基本原则加以探讨,而只想对构建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原则加以考量。窃以为过多的原则确定往往使得制度设置难以抓住重心,故对反垄断诉讼而言笔者认为其制度只存在一个核心原则,即平衡性原则。对于反垄断诉讼中的平衡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保障私人救济权利和推动公共执法进程的平衡。反垄断民事诉讼首先维护了当事人因为反垄断违法行为受损的权益,这可以称之为其“矫正正义”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当事人的私人诉讼行为使得违法承担诸如损害赔偿、停止垄断违法行为等法律责任,这些承担责任的方式辅助了公共机构执法,可以称之为该制度“阻吓违法”价值。这两方面的价值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也存在着/中突,比如过多的损害赔偿有可能导致对违法行为的“过度阻吓”等等。正是因为这两种价值的不可偏废和一定的冲突使我们在该诉讼的构建过程中需要注意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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