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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视角下的期权法律具体问题浅议

时间:2015-04-08 11:24 点击:
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是金融项下的独特思维,对享有权利方是一种选择权即行权与不行权的后果。由此,构建出二叉树模型,就上涨和下跌两种可能。其中会赋予相应的权重,如上涨的概率和下跌的概率多大,即可能性。 实例一,离婚诉讼中的期权分割。一方当事人
  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是金融项下的独特思维,对享有权利方是一种选择权即行权与不行权的后果。由此,构建出二叉树模型,就上涨和下跌两种可能。其中会赋予相应的权重,如上涨的概率和下跌的概率多大,即可能性。 
  实例一,离婚诉讼中的期权分割。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期权,在离婚时候,法院认为“关于瞿某某要求分割姚某名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期权,因瞿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姚某就上述期权进行行权,故法院对瞿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主持。仅从一般人的角度实难以理解,按照法院的逻辑是否要等到姚某行权才能分割,或者理解为法院认为期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诚如,假定姚某不选择行权,那么瞿某某就无法获得相应的份额。我们认为既然该等期权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期权虽名为其丈夫名下,但实际上是双方共有,期权的选择权当然是需要夫妻两人共同决定行权。或者说在该案例中,期权是瞿某某所拥有的权利,虽然实际行权相对方是其丈夫,但如果其丈夫不行权时候,导致的金融损益情况,无论有利于其妻子与否,都应当尊重瞿某某本身的选择权利,据此,法院可以认定要求分割期权,即通过司法干预把其丈夫所拥有的份额,一般类似于强制执行股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实例二,隐蔽性期权转让纠纷。一方当事人有期权但无实际能力行权时,相对方当事人融资并且明确行权后所获得股份归其所有。在实际履行中,一方当事人行权获得股份,但并未转让股份,现相对方要求归还该等融资借款。另,该等期权系回购期权,且相对方待回购方付清回购款项及相关收益后,再付清股权转让协议中相关款项。简而言之,本案涉案标的为期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都与期权本身的收益具有相关性,故不能简单认为为借款法律关系。法院认为:该笔款项实际是原告为被告获得股权-++而现行垫付,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结算,当然应属+于股权转让款。笔者认为,撇开原被告之间的请求权基础和抗辩而言,就双方当事人的事实采取各自行为的原因在于期权所获收益。故,应当查明期权所获收益的数额,及被告无法行权或者必须向原告借款的原因。很明显,被告所能获得的款项是因其所行期权所代表的收益。原告的收益在于买卖期权(回购)中的差价。+最终的纠纷环节在于原告无法买卖期权,因其没有获得期权。对于期权而言,在被告行权的同时实际上给予原期权卖方以短期融资。回购期权融资,说明该等期权无论未来股权价格上涨还是下跌公司都将收回股权,以保持其控制力。而原被告间的真实目标并非股权控制的让渡。而是通过期权在本案中进行无风险套利,此时再认定为该笔款项是股权转让款有所不当。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认定该等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于法有悖,基于此,应当探究该等协议的真实意思。以防市场经济中各方当事人利用这种手段进行套利之实。在此,必须以金融的视角以公法的视角干预。回到本案,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间的并非股权转让关系,系彼此内部协作中的纠纷。基于此,应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商业背景,以及过去在各自领域有无类似的操作,并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对此司题给出合法合理的规制。 
  笔者借上述两个案例,旨在说明在考虑金融期权司题上,我们必须注重金融本身的特性即随机漫步性。而期权在于能够锁定相关风险即让金融呈现预设的路径。但金融危机已经告诉我们期权的设定也可能带来灾难。对此,各国都采取金融监管,不管金融衍生产品如何,都以构建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去解决。其实在发达国家不同时期面对金融创新也会采取不同的措施,如美国或者说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或者分业模式。然而,我们可以借鉴法治的概念,即我们的法律必须解决好国家、社会、人民之间的司题。尤其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体系下,金融学的随机漫步是否无处不在,如何以法学的思维即权利义务的固化来批判随机漫步。是否向西方国家那样阶段性的调整以应对金融项下的司题。笔者注意到期权在金融学中是衍生产品,即类似于法律上的契约来应对不确定性即风险。通过对期权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再审金融思维,同时能够使法学真正控制风险,减少诸如政府破产的情况。 
  五、结语 
  本文试图阐述的司题是解决金融项下的纠纷,需要一定的金融思维,透过各种纷繁复杂的表象,在法学和金融学间来回探究。为此,在我国金融创新领域过程中,如何以公法行为干涉,判读的标准和程度如何界定,以及以传统法学层面来解决金融纠纷还是以金融思维来应对理解纠纷后的实质在于利益获得的法学价值认可。为此,期权类似于我国民法的合同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比较一般的定义是,期权是一种合约,该合约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时期或该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购进或出售一种资产的权利。故笔者大胆建议对该等衍生金融品所涉及的各类期权合同解读,能否归纳出如合同分则下的有名合同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司法实务提供调研以及法学和金融学思维的深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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