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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犯罪处理探析

时间:2015-04-08 11:18 点击:
[摘 要]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护儿童的成长,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犯重罪的儿童的恰当处理才能达到以上目的。笔者认为在处理儿童犯罪中要坚持保护儿童的原则,但是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少年法庭
  [摘 要]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护儿童的成长,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犯重罪的儿童的恰当处理才能达到以上目的。笔者认为在处理儿童犯罪中要坚持保护儿童的原则,但是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少年法庭”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都是值得借鉴的。 
  [关键词]儿童犯罪;保护儿童;少年法庭;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世界的未来,所以世界各国都针对保护儿童制订了专门的法律。论文检测但是儿童中亦不乏因缺乏适当教育而犯下重罪的,对这样的犯重罪的儿童该如何处理?如果以保护儿童的名义放过他们,是真正的保护他们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保护?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护儿童的成长,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处理儿童犯罪中要坚持保护儿童的原则,但是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 
  一、儿童的概念 
  许多国家的未成年人也被认定为儿童(有些地方指的是青少年或是婴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而我国并没有对儿童的年龄界限做出明确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司题的解答》,可以认为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二、我国现阶段儿童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3年II月25日下午4时许,重庆市长寿区一位奶奶带着自己刚一岁多的孙子坐电梯准备出门玩耍,在下电梯时奶奶先将童车搬出电梯,等她回头时电梯门已经关上了,孙子原原(化名)被关在了电梯内,随后马上赶到25层的奶奶只见到了一个小女孩,而自己的小孙子却已踪影全无。5分钟后,这个刚满一岁多的婴儿被发现躺在居民楼下的草丛中。警方调出小区内电梯监控录像后发现,男婴原原是与一个小女孩一同被关在电梯内的,后小女孩在电梯内很快开始对原原进行拳打脚踢乃至摔打。电梯到达25楼之后的情况就只是根据小女孩自己的交代:小女孩将原原带回了自己的家,在客厅沙发上继续对原原实施了殴打,之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坠落,重伤昏迷。这件事情不可谓不恶劣,但是结果小女孩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 
  小女孩伤害原原的行为发生时才不到10岁,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那么,原原的合法权益怎么得到保障呢? 
  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数据(2000年-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中,14岁的占27.75%,15岁的占26.4%,16岁的占33.14%,17岁的占12.52%0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犯2010年统计为42.01%,2013年统计为54.15%,增长12.14%;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犯2010年统计为55.78%,2013年统计为45.66%,减少10.12%0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的趁势,在某些罪名上尤其显著,以故意杀人罪为例,14岁的未成年犯所占比例接近500①。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持续攀升,并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的发展趋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11月底发布的数据显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②。而由《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法律框架下,儿童作为无行为责任能力人,无论犯何罪都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往往是收效甚微,甚至无法执行的。 
  三、美国如何处理儿童犯罪 
  (一)美国历史上惩治恶童的司法程序 
  在美国大部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满7周岁但是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它是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美国人在如何对待这些年少乃至年幼的迷途羔羊的司题上进行了几个世纪的实践与思考。 
  实际上,在美国历史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没有区别。在十六、十七世纪之前,美国的未成年人被看作是私人财产,或者是被当作“小大人”。美国的第一部管教未成年人的法律,1646年马萨诸塞州的《不良儿童法》明文规定:犯重罪的16岁叛逆少年可以被判处死刑。 
  (二)少年法庭 
  世界上最早制定《少年法庭法》的是美国的伊利诺伊州。1899年伊利诺伊州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同年7月1日又在芝加哥设立了世界上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其宗旨是:对于身心正处于发育过程中的少年,应该改变过去的那种只着眼于使用刑罚严厉处分的办法,而代之以多种多样保护和指导的措施;对于不同的少年罪犯,应当采取灵活的、适合具体情况的改造与教育计划,使之走上新生的道路。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其父母也要一同受到审判。其中尤其是7岁以下的儿童触犯法律,虽然不为犯罪,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但是该儿童的父母却必须为自己的孩子的过错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当法庭认为父母需要对少年过错负责时,就要被判处罚金,甚至被监禁。 
  四、我国应如何处理儿童犯罪 
  (一)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在美国,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的州也是不一样的,但在适用普通法规则的州中,7周岁至14周岁为相对辩护理由,即14周岁以上是刑事责任人,低于14周岁的则被默认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7周岁至14周岁的被告人有责任能力,这就不能作为辩护理由,被告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恶意补足年龄这种做法既说明对主体质的要求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也说明幼年向成年过渡时期的人的辨认能力难以认定③。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儿童发育成熟已经明显提前,十二、三周岁的儿童,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他们已经能够基本理解刑罚的性质、功能和刑罚制裁的意义与后果,对很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具备了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下倘若继续对儿童犯罪忽视不管,一方面对儿童今后的成长极为不利,更重要的是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极为不利的。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14周岁以上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对14周岁以下的被告人却没有相关“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之类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儿童犯罪案件时也应当参照“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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