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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确立可行性探究(2)

时间:2014-03-07 15:05 点击:
(一)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有极大的权威,并且这种权威应当是牢牢的扎根于人们意识之中,同时深刻的印证在社会的运行之中。这

  (一)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必须有极大的权威,并且这种权威应当是牢牢的扎根于人们意识之中,同时深刻的印证在社会的运行之中。这就不仅要求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法律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还要求在没有法律依据或是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求也能得到合理的保护。为此,我们必须确立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不允许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的情况下拒绝裁判,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合理的解决。使普通百姓也能时时刻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使自己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同时感受到自己笼罩在法律的保护之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使依法治国真正落到实处。

  (二)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定是解决我国目前“告状难”司法现状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些话语:“饿死不出门,屈死不告状”、“衙门门儿朝南开,有理没钱难进来”、“大沿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尽管这些话有一些偏颇之处,但是他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在特定时期的“告状难”问题。尽管“告状难”问题是由众多原因造成的,但是,我国并没有确立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导致法官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案件能躲就躲、能拖就拖,我想这是造成“告状难”的一个不能回避的原因。为此我们必须加紧落实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从而从制度、根本上解决“告状难”问题。

  (三)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也是积极推动我国“诉权入宪”的必然要求

  “诉权”是指“可以为诉的权利”,是一种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诉诉权是任何诉讼制度的基础,随着我国向民主法治国家的迈进,建立诉权制度也势在必行豐。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我们仅仅保障但是人的诉权是不够的,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了保障,法院还是可以以种种的理由拖延甚至拒绝裁判。我们更应该从制度的层面来确认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从而不仅使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实现,更能解决法官立案但是久久拖延不判的现象,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权得到维护。因此,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对于推动我国诉权入宪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足限制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的过程中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的权力豑。我国要确立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就必须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法官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自由裁判权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职业素养依据法的原理和精神来裁判案件。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状令人堪忧,根本不足以支撑起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

  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是法官独立,只有法官独立,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我国也确立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来保证法院、法官的独立性,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司法运行模式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案件的审理经过合议后一般还要经过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层层审批,法官的自由裁量就很难实现豒,更不用说在司法实践中种种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的存在了,因此说我国目前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足的现状制约着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

  (二)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破坏法的稳定性

  对于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法官不能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主观的做出判决,那么法官必然要探求其他的依据,或者是依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或者依据某些习惯来裁判案件。但是如果法官可以依据法的原理和精神来裁判案件的话,就会很容易滋生腐败。因为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像法律的规定一样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同样的原则原理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正确结论。因此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来判决就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从而就会造成混乱,破坏法的稳定性。因此在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同时要确立完善的配套制度,确立法官裁判的原则与尺度,从而杜绝由此而引起的司法腐败问题。

  五、解决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的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立法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不得拒绝裁判原则。法国早在《法国民法典》第四条就已经明确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德国民法学家派佛尔教授在被问及《德国民法典》中缘何没有不得拒绝裁判权原则的规定时,教授直率的说这是常识问题豓。日本民法典虽然也没有关于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规定,但是日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法无明文的民商案件。可见世界各国要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不得拒绝裁判义务,要么是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这一制度。因此我国应加紧这一方面的立法,从而从根本上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二)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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