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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自由的心灵根基(上篇)(4)

时间:2016-04-07 10:10 点击:
更重要的是,行为阐释的逻辑形式不同于普通的因果解释--它不是指出其充分的因果条件,而是要指出施动者行动的原因。行为主体必须具备谨慎思考的能力--不仅表现在认知方面,而且还能够控制意识状态,有能力引起并完
  更重要的是,行为阐释的逻辑形式不同于普通的因果解释--它不是指出其充分的因果条件,而是要指出施动者行动的原因。行为主体必须具备谨慎思考的能力--不仅表现在认知方面,而且还能够控制意识状态,有能力引起并完成一些行为,这些能力即意志力或效力(agency)。作为自主的人,他所作的决定要依赖理性--作为存在物本身的理性,而不是表面上的自然因果性。理性决定的内容,是借助理智因素的考虑结果,它独立于经验中的因果关系。法则的单纯形式只能由理性展示出来,它的表象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不同于在依照因果性法则的自然界中各种事件的任何规定根据。除此以外,行为阐释要求指明与背景相关的条件:当一种因果上的肯定用于行为的解释时,这个肯定应该关系到某个条件,后者在特定的背景下足以导致需要阐释的事件发生。这样的行为解释的形式不是"A引发B'',而是"理智的自我S完成了行为A,而行为A是建立在原因R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表达方式首先要以自我的存在为预设,③而这个自我是一个理性的施动者。
  进一步讲,理性行为者的意志不仅独立于任何外在的压力或影响(他人的意志、社会习俗等),而且独立于行为者自身的"纯然欲望和自然本能"。④也就是说,假若他做或不做某事是因为期待某种物质结果或精神报酬(如名利),或是因为害怕来自外界或内心的惩罚(如坐牢、良心谴责),那么这些都不能算作自主,因为决定行为的因素是行为人的倾向或谋求对象,而不是其意志对该行为本身的理解。只有行动主体摆脱欲望、利益的纠缠,其意志才成为自由的。所以自由的意志是自己给自己立法。作为法则的制定者,意志完全是自己在指导和规范自己。基于自律的意志才可称作自由。⑤总之,意志自主是相对于自然而言的,是人作为理性动物区别于其他动物的首要特征。理性主体能够摆脱外在于意志的自然需要和自然倾向的支配,而按原则来行动、对行动做出评价并颁布适用于自己和他人的道德律令。于是,他的行为一方面受制于自然法则,另一方面却因能够遵从道德法则而自由。
  三、行为启动模式中的无意识
  我们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神经科学的实验并非关于意志自由是否存在的判决性实验,那么,实验中违反直觉和常识的现象,人们又该如何理解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人们的行动不必是有意识的才能算作自由的,重要的是行为是自我激发、自我决定的。清楚地意识到行动,也许有助于改善人们的行为,但这并不是必要的--它们不会仅仅因为没有被人们想到就变成非自由意志的。例如,窗外的噪音,我无法使之消失,不过,可以通过专心读书的方式驱赶它。这种调整注意力的行为不同于人们对声音的听觉反应,因为是我自己选择了关注对象。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这样的差别让人们看到,人类是具有自由意志的意识主体。
  心智既包括有意识的主观体验,也包括无意识的心智功能。这种无意识③不是在弗洛伊德所谓被压抑意义上的潜意识,而是指它处于认知觉知的水平下(即意识难以通达的水平),并且由于活动太快而不被注意。尽管如此,自然选择推动了无意识的发展,这是因为有意识处理过程代价昂贵一不仅需要时间,而且需要大量的记忆;与之相反,无意识处理过程迅速自动且不受规则驱动。日常生活中,无意识的、持续时间较短的大脑活动总是先于延迟出现的有意识事件。④不同种类的想象、态度、思想等等最初都是无意识地发展的,只有合适的脑活动持续了足够长的时间,这样的无意识才进人有意识的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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