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表13、表14可以看出:为维持与企业B正常纳税情况下的收益,企业B可以接受的产品售价为P≥3340元,最终消费者C可以接受的产品价格P≤3510元。故企业B在免税的情况下,可以将产品的售价定在3340元~3510元之间,此时企业B与企业C均获得比企业B不免税情况下更多的收益,企业B应选择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当增值税免税企业面对的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的时候,享受免税可以获得比正常纳税情况下更多的收益,但当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时,选择放弃免税是明智的。当然,若对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由于不存在抵扣链条,则此时的增值税免税名副其实,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实务中的增值税免税企业可能面对不同类型的购买方,此时纳税人应看其主要购买方的身份,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理论[M].大连:大连出版社,2011. [2]盖地.税务会计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盖地.企业增值税税负辨析[J].财务与会计,2010(9):69—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