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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与免税放弃选择

时间:2014-01-22 09:41 点击:
【摘要】由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特殊性,增值税免税不一定会使纳税人受益,有时甚至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税负。为避免增加纳税人税负,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放弃免税权呢?文章从既定价格和改变价格两种情况入手,对增值税免税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与比较,旨在帮助
  【摘要】由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特殊性,增值税免税不一定会使纳税人受益,有时甚至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税负。为避免增加纳税人税负,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放弃免税权呢?文章从既定价格和改变价格两种情况入手,对增值税免税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与比较,旨在帮助纳税人做出正确的决策。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免税;免税放弃
  增值税免税始于欧盟(EU),1977年欧盟颁布的第六号法令是增值税免税的早期模板。从1994年起,在我国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同时,也包括相应的免税规定。增值税免税放弃选择同样也始于欧盟,我国借鉴了欧盟各国的做法,允许纳税人“申请免税放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且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纳税人应谨慎选择是否放弃免税权。
  一、增值税免税与其他税种免税的区别
  我国现行增值税计算方法是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过程中,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经营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税款,这样就形成了增值税特有的环环增值、层层抵扣的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免税会导致抵扣链条的中断。与增值税不同,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税额计算方法是税基乘以相应的税率,不存在层层抵扣的链条。
  因此,其他税种若是免税,是真正的免税,纳税人承担的相关税负为零,给纳税人带来实在的收益;但增值税的“免税”则名不副实,因为免的只是在销售货物时不计算销项税额,但其进项税额早已通过供货方向国家缴纳了,也就是说,增值税的“免税”只是免了一部分,免税企业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增值税税负。而且,因为免了这一部分税而不能给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可能影响其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不一定是“福”,可能还会有“被免税”的感觉。
  二、在既定价格情况下,增值税免税的比较与选择
  增值税是层层抵扣的,不同环节纳税人的免税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经济影响,下面以所有环节的纳税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分析不同环节的免税情况:
  假设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流转需要经过采掘、制造、流通三个环节,企业A处于采掘环节,企业B处于制造环节,企业C处于流通环节,各环节的产品售价分别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企业A、企业B和企业C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情况一:企业A、企业B、企业C均正常纳税(表1)。
  情况二:采掘环节即企业A免税,其他环节正常纳税(表2)。
  情况三:制造环节即企业B免税,其他环节正常纳税(表3)。
  情况四:流通环节即企业C免税,其他环节正常纳税(表4)。
  (一)不同免税环节纳税人增值税负担额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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