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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明困难(2)

时间:2014-06-18 11:40 点击:
二、客观要件的证明困难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很强,面对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他们也在不断改进犯罪方式、犯罪手段。实际侦办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那些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所持有、控制的毒品,但却苦

  二、客观要件的证明困难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很强,面对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他们也在不断改进犯罪方式、犯罪手段。实际侦办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那些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所持有、控制的毒品,但却苦于没有具体、实际的证据,而无法采取措施的情况。往往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即使是被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也会百般狡辩,绝对不会承认毒品是自己的,如果这个时候在毒品包装上又没能提取到犯罪分子的指纹,那么如何证明毒品是犯罪分子持有的,这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2003年12月29日,入住广州市白云区通达招待所的嫌疑人叶伟良携带1个装有海洛因的白色胶袋外出时,遇公安人员检查,叶伟良拒绝检查,并提着该白色胶袋逃跑,后被抓。公安人员在招待所楼下的花基处当场缴回嫌疑人叶伟良丢弃的白色胶袋,内有白色圆柱状的固体物品等物品(经鉴定固体物品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862g)。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手中所提的胶袋内是照片和药,并在招待所下面已交给一个叫“刘娜”的人。当时也并没有警察追,自己走出招待所后,在马路边被警察叫住,后被带回招待所。被告人的辩护人则针对性的提出,案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毒品是叶伟良所有,也没有在现场或者毒品、袋子上检测被告人的指纹等,所以不排除毒品袋子是他人的可能性。ii

  据以上案例来看,如何寻找证明毒品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存在困难的。面对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要使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毒品与犯罪分子之间的关系,要有客观的证据证明犯罪分子持有毒品,毒品是犯罪分子所有的。本案中,我们应当看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正是利用法律、侦办案件的这一点漏洞,主张自己没有接触毒品,更没有拥有、持有毒品,意图堂而皇之的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不得不说是我们法律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一个尴尬与无奈之地。本案中法院以案件中发现的证据作为基础事实运用推定认定毒品包装袋确实是被告人持有的:通达招待所提取的监控录像带,显示案发期间,与被告人叶伟良共同上楼的一男一中,女子手中提的正是案件查获的白色胶袋,同时,警察和保安人员追查被告人时,其逃跑所携带的也是一白色胶袋;且证人冯美娟提供证言证明,一男子来招待所开房时手中确曾提有一个白色胶袋,之后就是该男子被追捕的过程,与追捕人员所看到的一直,被告人手中的确携带有一个白色胶带,并经冯美娟辨认缴获胶袋照片,该男子逃跑时所持白色胶袋颜色与照片中相似;被告人的供词中。也承认其逃跑时却有一个白色胶袋在手中,但在被其后,手上则没有胶袋了,侦查人员也是在其逃跑的必经路线上找到了白色胶袋;对于被告人所提到的名叫“刘娜”的人,也无法说明此人情况,系伪造。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但是这些证据又无法排他的证明该白色胶带就是被告人持有的,对于被告人持白色胶带逃跑的行为存在着其他可能的解释,虽然其他可能性较小,但是也存在着可能。审理案件的法官面对这样一种两难的局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从案件的事实出发,合理推导、推定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以法为依据,直接认定一种最合理的推定事实,这是运用推定解决毒品犯罪客观要件证明困难的典型案件。

  注释:

  i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3集(总第86集)

  ii (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1号审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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