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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明困难

时间:2014-06-18 11:40 点击:
【摘 要】对于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明困难问题,通常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二是客观要件的证明困难。下面结合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毒品犯罪中广泛存在的证明困难问题,由此可以看到当下适用推定在审理毒品犯罪案


  【摘 要】对于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明困难问题,通常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二是客观要件的证明困难。下面结合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毒品犯罪中广泛存在的证明困难问题,由此可以看到当下适用推定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必要性。

  【关键词】毒品犯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证明困难

  一、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

  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中关于毒品犯罪,共有十一条,十二个相关罪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毒品犯罪都属于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从事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对毒品的主观意识、明知性,必须明确,否则难以构成毒品犯罪。但要做到这一点还是比较有困难的,因为收集证据存在特殊性,这是由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在现实中,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后,普遍存在的情况就是不承认自己主观明知是毒品,妄图逃避法律的追究。

  2009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平驾驶轿车从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前往元阳县。当王平行至绿春县公安边防大队检查站时,边防人员从轿车变速箱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287克。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王平犯运输毒品罪,向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平辩称,不知汽车内有毒品,不是毒品所有者。其辩护人提出,认定王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证据不足,请公正处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平及辩护人提出,王平不知车内有毒品,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云南省高院审理后也认为,王平构成运输毒品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i

  本案中要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的确存在困难,取证难。要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运输毒品的故意,就要证明其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意志,这一点在现实侦查中是有难度的。从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于已侦查的证据存在分反悔、推翻的,针对在毒品包装上寻找到的王平的指纹,证明了他曾经接触过毒品,但王平却对此予以否认,并坚称不知车内还有毒品。我们不难看出,如何认定其毒品明知的确是一个难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一审、二审法院都是从该案的具体情形推定被告人主观上对于毒品是明知的,本案被告人存在着一系列的异常行为:王平独自驾驶轿车,跨越上千里的路程,从云南省西南边境向内地行驶,故意避开繁华地区和高速公路,选择偏远而又崎岖难行的县际公路;面对公安边防检查人员的正常检查时,王平心神不宁,并声称自己没有携带任何违禁物;且在边防武警查获毒品后,王平想借机逃跑;同时两位路过的证人可以证明王平被查获、并逃跑抓获后,一直在大声哭泣;边防武警在王平所驾驶的车辆变速箱挡板内发现毒品,毒品藏匿的相当隐秘,绝对是经过了一番思量。一审二审法院就是通过对以上这些基础事实进行分析,再参照正常人的思维、心智还有智力水平,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的,最高院复核认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以本案为例,对于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毒品犯罪,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与主观意志,然而主观明知属于个人内心世界的范畴,如果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的供述,司法机关几乎不可能通过取得的证据对其主观明知进行直接的证明。由于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相当大,毒品犯罪分子清楚的意识到,如果主动承认犯罪,即使有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他们也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甚至会受到死刑的惩罚,因此他们基本上不会承认自己的主观明知。这个时候,在现有证据对其主观要件存在证明困难的情况,司法机关就必须借助推定通过现有的证据来完成整个证明过程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从而使毒品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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