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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上篇)(2)

时间:2015-10-26 09:39 点击:
有学者评价,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理论无论在目标定位、理念、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已远不能满足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实践取向不明显,在很多环节和领域存在着实践意识、实践安排的缺失
  有学者评价,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理论无论在目标定位、理念、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已远不能满足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实践取向不明显,在很多环节和领域存在着实践意识、实践安排的缺失。法学教育中实践性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法学教材方面的问题
  教材是教育模式的基础。法学教材,特别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直接与司法、执法实践相关的教科书,应当充分体现出法律实践中主要的问题、提炼出来的原则、规范使用的方法。不仅在教材中应当包含案例,而且在法律规范的解释上也必须与实践密切结合。而中国大陆的大多数教科书在体例上,就能判断出其与实践的巨大差距。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 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 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虽然近年来很多教材也进行了改革,注重既阐述原理,也插入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原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度还不深,很多陈述都非常牵强,原理与案例彼此分离,无法对接。
  (二) 教学过程方面的问题
  课程的层次设计、内容设计、教学方法的选择是继教材之后决定学生学习效果的关键。作为面向法律职业的法学专业教育,应当注重实践认知、规范理解、规则解释、表达能力。而时至今日,中国大陆的法学专业教育仍然没有真正职业化。从课程设计看,偏重于理论陈述; ③ 从教学过程看,很多课堂还是以填鸭式的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与方法着重于进行概念、原则、条条框框的灌输,而不对法律的具体规范及规范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剖析。④ 对于学生增强实践能力,这种教学方式显然没有太大帮助。
  有论者从不同的视角总结为以下几对矛盾: 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人才的高素质要求之间的矛盾、法学教育方法的说教化与实践化之间的矛盾、法学教育观念的“泛政治化”与法律知识专门化之间的矛盾、法学教育对象的精英化与大众化之间的矛盾、法学教育内容的知识化与人文化之间的矛盾。尹奎杰: 《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五大矛盾》,《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5 年第1 期。这种归纳在很大程度上也揭示了问题所在。
  有一种认识是: 法学教育应当主要是素质教育,所以不必太注重职业。虽然笔者对此前提并不认同,但是即使将法学教育认定为素质教育,也很难说明这些理论框架和教条模块的课程设计有什么素质上的价值。可能最好的解释就是,这种教学方法对于教学管理者、教师都比较方便,而不必花大量的精力去考虑如何贴近法律实践。
  (三) 学生的考核标准上的问题
  由于法学教育的依据( 教科书) 和教学过程存在着偏离实践的问题,所以法科学生的考核标准基本与实践素质无关。显而易见,以概念和原则体系为基础的教材和课堂教学自然会衍生出不太关注实践的考试。一些相对“传统”的考试甚至只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这样的题型,很多学生是靠背书、背笔记来通过一门门考试的。对于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在整个的大学期间,学校、法学院都极少以与实践相关的指标去考核学生、评价学生。这样的一套激励体制如果能走出在实践方面具有浓厚兴趣,且在实践领域具有较强能力的毕业生,那只能是学生自身努力的结果。而中国大陆高校法学教育数量巨大,法科学生的本科就业率很低,法科学生的竞争压力很大。鉴于学生在学校中考核、竞争指标与实践脱节,所以学生自身也很少有动力去真正了解实践。学生的课程压力、学习压力和就业压力使其很难主动关注法律实践。
  (四) 法学教育与实践环节无法良好对接的问题
  在中国大陆,一些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他法律实践部门会挂着某大学( 法学院) 法律实践基地的牌子; 一些法学教育部门在进行自我介绍时也会说明与哪些法学实践部门有合作关系。但是,在笔者看来,很多此种关系都是装点性的,也就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或评估而作的表面文章,无论是从师资的层面,还是从学生的层面,长期的、制度性的联系都很缺乏。法律实践部门遇到问题经常是凭着自己的直觉去解决,而很少考虑吸取法学教育、研究部门的意见; 法律实践部门遇到的具体问题、解决的方式也很少公布①; 很多教师也是一心读书,对于实践部门究竟有哪些问题不了解( 甚至不想了解) ,对于实践出现了哪些问题、应当如何去面对、如何用理论来分析实践问题思之甚少。这样的研究、教学,与这样的实践方式,导致了法学教育与实践的疏离长期不能弥合。
  这种法学教育实践不足的情况对于人才竞争力、适应力均有不利影响; 对于法制建设的发展亦有消极作用。学生在课堂和校园中对实践所知甚少,到工作岗位需要重新学习、重新适应,增加了学生的成本。
  三、法学教育中实践缺失的深层原因
  中国大陆法学教育实践性缺乏的原因,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法学教育基本理念的迷惑
  中国大陆法学教育存在的实践性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的困惑相关。近年来,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年会上,一直存在着法学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 基础教育) 还是职业教育( 精英教育) 的争论。② 很多时候,素质教育的观点都占据了上风。问题在于,“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即使将法学教育定位于精英教育也未必能够培养出理想中的精英; 如果定位于素质教育,则教育资源之投入、教育过程之设计、教育环节之安排自然会等而下之,缺乏法律实践的观念、培养出的人才不具有实践意识和能力也就不足为奇了。③ 法学教育基本定位的困惑,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教育单位和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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