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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式构建

时间:2021-05-10 16:34 点击:
摘 要: 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内实现保护被害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犯罪人复归社会这三者的平衡成为当今各国刑事政策的重大课题。20世纪下半期,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提出刑事和解理论,欧美国家在实践推广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协商和解程序的重要意义
  摘 要:

  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内实现保护被害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犯罪人复归社会这三者的平衡成为当今各国刑事政策的重大课题。20世纪下半期,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提出刑事和解理论,欧美国家在实践推广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协商和解程序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刑事和解这一热点问题,积极倡导引进这一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构建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各国发展现状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指的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在交谈中双方可以讲述犯罪给他们带来的生活、感情、工作方面的影响,选择彼此认同的方案来消除犯罪带来的不利影响,使被害人获得精神、物质上的双重补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新复归社会,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

  从西方各国现阶段的状况来看,刑事和解制度一般都没有纳入到正式的诉讼程序之中,而是作为由检察官、法官、社区自愿人员等所主持的非诉讼程序而存在。但是,对于刑事和解的结果———赔偿协议,各国刑事立法普遍予以认可并作为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据。刑事和解被广泛运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阶段。

  英国、法国、德国及刑事司法中存在刑事和解的其他国家,其法律规定或实际运行的刑事和解具有如下特点:适用范围限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少年犯罪行为人,但近年来已扩展到成年犯罪行为人。以加害人的有罪答辩和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为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和解或由专职的专业调解员主持,在和解过程中保持中立并协调双方的关系。和解过程以加害人的责任承担和被害人的伤害叙说为主线,以赔偿协议的达成为最终结果。司法机关对合法的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以此作为终止刑事追诉、刑事审判的依据和减刑缓刑的选择要件。这些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刑事和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所需时间较短,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物质或精力上的特殊准备,参与和解的执法人员通常将和解过程操作得简单易行,使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合乎双方利益、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和解结果,这样当事人会减少许多花费。同时对于和解结果的确认又避免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中造成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无论从人员还是时间、精力、金钱上,刑事和解都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刑事和解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对本案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这里主要包括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恢复和物质上的补偿。通过这种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会商,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而降低犯罪行为造成的痛苦。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对当事人获得物质上的补偿也非常有利。研究表明,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率和履行率都很高,因此无论是从加害人、被害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刑事和解的运用都是符合诉讼中的效益原则。

  三、刑事和解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1、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在自诉案件的情况下,被害人是自诉人,除第三类自诉案件外,被害人享有完全的当事人地位,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被害人也可以决定与被告人自行和解。这虽与西方的刑事和解有别,但已具备了刑事和解的基本框架,蕴涵了刑事和解的一些价值理念,与西方国家最初的刑事和解模式相似。

  2、公诉案件的微罪不起诉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犯罪人的悔过、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都是和解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也是刑事和解协议的重要内容。

  3、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刑事和解,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在处置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此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规定检察人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同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该规则的出台和施行,使部分轻伤害案件走上了和解而非诉讼的道路。北京市委政法委在朝阳区检察院上述规则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处理轻伤害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如果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论文范文可以对其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侦查、起诉阶段可适用和解。

  四、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应该在法律上有所保障,我们可以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作具体内容的规定,将其确立为一种非诉讼程序纳入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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