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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使用病例教学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4-10-23 17:04 点击:
摘要:儿科临床教学中要用病例来完成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在使用病例完成儿科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树立依法应用病例完成教学任务的观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本文从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使用病例教学的法律依据、病例教学与患者的权利及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依法实施
  摘要:儿科临床教学中要用病例来完成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在使用病例完成儿科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树立依法应用病例完成教学任务的观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本文从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使用病例教学的法律依据、病例教学与患者的权利及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依法实施病例教学的几个方式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使儿科临床课教师和医学生树立依法行医观念,避免发生侵权行为,防止医患矛盾发生。

  关键词:儿科;临床;教学实践;法律

  临床医学专业的临床教学实践工作需要患者来帮助完成教学任务,这些被用来协助临床教学任务完成的患者通常被叫做病例。这种以教学为目的之病例教学是医学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经验的重要途径;更是培养儿科医师不可缺少的环节。长期以来我国医学教育一直沿用这种教学模式,也得到了社会和患者的理解和认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个人权益的重视;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内容有了更高的要求,患方不愿意协助教学,不愿意成为教学"标本"的情况在教学医院屡见不鲜。我们应该从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的角度上,重新审视病例教学制度,医院和医务人员要关心患者的权益,认真对待儿科临床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并在儿科临床教学中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观念渗透,树立依法行医的观念。

  1儿科使用病例教学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是一种公益性为主的福利性卫生机构,这是宪法的规定。其特征不仅表现在其具有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法定义务,而且还具有类似科研机构的教学功能。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第十七条规定:"医院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完成医疗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承担高、中等医药院校学生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以及在职人员进修培训任务。"由此可见,"医疗、教学和科研"是医院的三大法定义务。要完成好教学任务,根据医学教育的规律和经验,在临床教学过程中选择一些症状典型的患者采集病史、体格检查、教学观摩等方式是中外教学医院的"不成文的惯例。"儿科教学中使用病例,既是教学的需要也有法律的依据。

  2病例教学与患者的权利

  虽然法律规定了医院在教学中能够使用病例,但并未要求患者必须服从医院成为教学病例。更没有要求患者为了医院的教学而无条件地放弃自身的权利。患儿作为病例,配合医院完成教学任务的行为则构成行政(教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院和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接受培训的人员,并不包括患者。患者作为病例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常常沦为完成行政(教学)任务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讲,患者的地位与医疗教学仪器类似,变成了该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这显然侵犯了患者作为有生命的自然人的基本权益。是对"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的严重侵犯。是法理上的冲突。

  医院能否在教学中利用患儿作为病例和帮助教学,这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但首先应重视和保护患儿的权利,儿科临床病例教学中涉及患儿的具体权利主要有:

  2.1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益。

  在儿科病例教学中的人身权保护,关系到患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医院不能只考虑教学的需要,不管患儿的健康是否许可,而发生一些侵犯患儿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比如遇到一个典型阳性体征的患儿,观摩、体查次数太多而影响其休息,不利于康复;发生医源性感染,患上新的疾病等。

  2.2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大多数的监护人不愿意其小孩被当做临床教学病例,主要是来自于两个方面的障碍:①监护人不懂医,不了解临床教学病例的意义,不知道医学教育、医师培养的方式;②主要担心接触患儿的医学生太多,有损健康。既不利于患儿原有疾病的康复,还可能造成新的伤害。当我们在教学中需要某个患儿作为病例时,如果没有如实的向患儿和家属告知,不事先征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患者提出异议时以种种理由,甚至态度强硬地要求患者配合,这对于患病求医的患者来说无异于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首先违反了民法的自愿原则,等于强迫患者牺牲其健康权。在病例教学中如果发生意外,或者出现了患者认为的损害结果。医方将会面临医疗纠纷官司。

  2.3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的人格权。按照民法理论,公民的身体尤其是身体的隐秘部位,属于公民的领域,是公民的个人隐私,未经许可任何其他人不得偷看、检查公民身体。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卫生法律之中。

  监护人不愿意其小孩被当做临床教学病例,从隐私方面考虑主要是:①患儿的疾病、身体残疾等隐私被医护人员以外的人知道或被随意扩散,对小孩今后的成长不利;②未经同意便被当做医疗教学的"实验品"。面对众多医学生,裸露隐私部位、公开个人信息。将原本属于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单独交流变成了公开的教学,使患儿在无奈中把自己的隐私展示给了更多的人,不能接受。

  患者到医院求医的目的是为了治病,为了治病,就需要暴露一些平时我们不会在陌生环境下暴露的"隐私"。还得向医生如实交代一些可能连亲属也不告知的秘密。这可以看成是患者将隐私权让位于生命健康权,行使隐私支配权。即使这样,医师介入患儿的隐私,其合法与违法之间的间隙也非常狭窄,一般认为只能与治疗有关。而病例教学,能否介入患者隐私,其合法性还在争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病例教学中的隐私权纠纷在法庭上屡有发生。更要求医院在病例教学中注意患儿隐私的保护,有时尽管得到了患儿和其监护人的同意,作为教学病例也不应当不注意语言和环境,不能偏离传递医学知识的本旨。在病例中取得的资料如果用在公益或者其他用途如科普展览或医学书刊上则有可能构成侵权。总之不能扩大隐私权的传播范围。医院在安排临床教学时有义务以一种敏感的、负责的态度去关注患儿的隐私权保护。

  2.4未成年人保护儿科病例都是14岁以下的儿童,也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未成年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针对儿科临床教学病例中,比成年病例更加注重其权益的保护。不仅仅要保护其身体健康,更要注意保护其心理健康。有时尽管其监护人同意了,也不能不管患儿的害怕、恐惧等情绪强行为之。使其心里受到创伤,影响生长发育。

  3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对病例进行法律保护的几个方式

  医患关系中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是法学关注的问题,更是医学社会学中的重要课题。医学的发展也逐步摒弃了患者在医患关系中是完全被动的、完全被动承受医疗者行为的观念,更加注重患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也应该采取较好的方式来维护患儿的权利:

  3.1教学医院和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附属医院,应当在就诊前明确告知患者或者监护人,其性质是教学医院或附属医院,负有教学、科研的任务,患者在就诊时应协助医院完成其任务,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到该院就诊。西方发达国家的实习医院规定的特别严格,一个患者进入这家医院以后,首先被告知这是实习医院,你得承担一些因为实习医院所带来的一些义务,如果同意就治疗,如果不同意就建议转院。同时对实习大夫在实习过程中,比如说实习人数的限制;实习方式的选择;如何保护患者的权利等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3.2制定教学计划时,充分考虑教学病例的权益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病例。在选择时遵循有利无害原则、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自主原则

  3.3在进行病例教学前,必须将教学内容、操作方式、学生数量、潜在的危害、应急保护措施等事先明确告知,并且要经过患者及监护人的同意方可。不能采取欺骗、强迫的方式,更不能以患儿的治疗权将受到影响来胁迫。

  3.4给予必要的补偿,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等价有偿的民法精神,从医院来讲培养学生是收取了学费的,患者为他提供了医疗教学的服务,应该得到报酬,医院也可以采用优先提供治疗、减免费用等条件与教学病例签署互惠协议来获得教学病例。

  总之,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应保护好作为患儿的权利,明确患儿在协助医院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享有人身权、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和得到报酬等权益。依法保护"儿科教学病例"的权益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李恩昌,曾建敏.卫生法规概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

  [2]乔世民.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M].人民军医出版社,1999.

  [3]易著文,王秀英.儿科学临床教学方法研究[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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