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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研究

时间:2014-10-13 21:39 点击:
[摘要]性骚扰在骚扰之后与性的价值理念结合产生,目前性骚扰已逐渐成为危害人们平静生活的一大隐患。相比欧美很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性骚扰问题并不轻缓,严重度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对该问题的解决却显得差强人意,法律界似乎并没有将大力解决
 
  [摘要]性骚扰在“骚扰”之后与“性”的价值理念结合产生,目前性骚扰已逐渐成为危害人们平静生活的一大隐患。相比欧美很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性骚扰”问题并不轻缓,严重度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对该问题的解决却显得差强人意,法律界似乎并没有将大力解决性骚扰问题提上日程的迹象,相反,对该问题的研究大都只限制在学术范围内,不做深入探讨。鉴于知识的限制,笔者无力对性骚扰进行太过深入的探究,仅结合性骚扰特性危害等,对中国大陆的性骚扰进行初步探索,以求找到规避性骚扰的良径。 
 
  [关键词]性骚扰;现状;防御;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4-0187-02 
 
  1性骚扰概述 
 
  〖JP2〗“性骚扰”最早由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林·法利和她的两个同事提出。法利在康奈尔大学教授的课程讨论女雇员为躲避老板非分的性要求而辞职的现象。法利和她的两个同事将这一现象称为“性骚扰”。〖ZW(〗克拉拉·宾厄姆,劳拉·利迪斯勒·洛伊斯的故事.一个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的里程碑案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7.〖ZW)〗各国对性骚扰并无精准概念,因其法律界定较困难,有的国家出于“明确此类行为”的目的采取“列举具体行为”方式,以暂时满足实务需求。各国唯一能达成共识的是关于性骚扰的本质为性别歧视。笔者认为性别歧视主要建立在男女有别基础上。男性长期处于社会主导地位,女性在各个方面都屈服于男性,随着女权主义的兴盛,女性弱势地位状况缓解。如今女性参与社会生活机会不断增多,但历史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尤其职场中,女性仍处于不利甚至受男性控制的境况。男女不平等以及女性实际地位不高,极容易导致职场性骚扰,也就是我们认为的传统层面的性骚扰,即男性主动对女性的性骚扰,该层面的性骚扰确有性别歧视成分。但随着社会发展,单一的以男性为主体的性骚扰已发生变化。实务中,不仅发生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以女性为主体的性骚扰),更出现同性间的性骚扰(包括女对女和男对男)。由此,如果仍单以性别歧视来论恐不精确。〖JP〗 
 
  笔者认为性骚扰更多是对性权益(而非性权利)的一种侵犯,是行为者基于自身性取向或者性爱好而采取的一系列有违对方意愿的行为,该类行为或者以性为全部目的或其目的仅与性有关。以性为全部目的即单单以与对方为性行为为目的,而仅与性有关则更多侧重于行为施行者对于被骚扰者只是言语上与性有关的挑逗或故意为肢体上的某些不必要接触。在此必须强调“不必要”对理解性骚扰含义的重要意义。我们对性骚扰的理解易字面化、泛化,很多本不属于性骚扰的行为被我们纳入性骚扰行列,特别是随着社会越发开放,人与人间的沟通障碍越来越少,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形态上类似性骚扰,实际却并非性骚扰的情形,如朋友间无意的玩笑、偶尔的黄段子,而大学校园的教学,医院的医疗和教学等都可能涉及与性骚扰行为相类似的某些因素,但我们不能武断地认定其为“性骚扰”。当然,对其含义的窄化也会导致某些性骚扰行为光明正大地继续而不被察觉和惩处,例如有些人将严重的“性骚扰”错误地认定为“示爱行为”,最终导致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准确理解性骚扰的含义必须避免对“性骚扰”的泛化或窄化。 
 
  2性骚扰特点 
 
  (1)侵害性。前面笔者已经重点提出当前时代的性骚扰更多的是对性权益的一种侵犯,而非性权利。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是否存在性权利一说尚没有确切的定论。笔者认为,目前的中国还不具备将“性”权利化的条件,因为任何人都可以以“性权利”为借口向法律所禁止性交易和性产业行为示威。因此,笔者只将性骚扰认定为对性权益的一种侵害,而不是对性权利的一种危害。当然性骚扰行为并非仅对受害者的性权益造成威胁和损害,对受害者相关的其他方面也会形成很大的影响。如职场性骚扰,其侵害性就不仅仅表现为对受害者身体和心理某种程度的迫害,也表现为对特定职场中的全部人员的正常工作环境的污染,甚至是对行为者自身前途的不良影响。 
 
  (2)非合意性。性骚扰不同于性交易。性交易往往以双方合意为基础,性骚扰则不同,被骚扰的一方往往是被迫的,骚扰者对于被骚扰者的所有行为均违背被骚扰者的意愿,甚至会招致被骚扰者实际行为上或者言语上的反抗。当然,有一种在职场中尤为多见的特殊形态,即职位上高位级的“领导者”以失去某种利益(如职位晋升等)作为威胁,以此强令职位上处于低层的对方妥协,后致以“性”的交换,很多学者称其为“交换骚扰”,即用发生性关系等作为获得某种东西的代价。笔者认为这种强迫之下的“认同”不应作为“合意”处理,因为当前社会竞争如此激烈,工作之于当事人可谓其生活甚至是生存的依赖体,在生存与被侵犯之间,当事人选择生存也情有可原。当然,此类状况在实务处理中将面临很多问题,诸如侵害行为的发现以及取证等,都有相当大的难度。 
 
  (3)隐蔽性。该种隐蔽性主要体现为性骚扰行为发生的地点为相对隐秘、不易被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注意的地方,如职场性骚扰中高层领导者的办公室等。性骚扰实施者,尤其是对于被骚扰者为言语上的与性有关的挑逗或故意为肢体上的某些不必要的非合理接触的时候,其骚扰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隐蔽性。此外,由于受害者可能沉默的态度同样也会使性骚扰变得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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