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中的缺陷 我国在妇女平等权立法虽然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从法律规范看,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性。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来分析,一旦一项法律原则缺乏法律规范的具体化,那么此项原则基于可能会沦为普通的道德伦理;而法律规则的制定过于原则化,缺少后果模式,则只能成为教条式的权利,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落实到实践当中。我国妇女平等权的法律规范即存在着这些问题,虽然近些年来立法在不断完善,加入了家庭暴力与性骚扰等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不够全面;同时我国的立法一向都有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倡导和原则,轻赔偿和处罚的倾向,在妇女平等权立法上也不例外。有了立法却无法通过一整套完善的司法、执法、监督程序来加以巩固,是难以真正做到妇女平等权的实质保障。 其次,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规范用语上,以男性为标准的问题。仔细解读我国妇女平等权相关立法,不难发现大部分条款在赋予妇女享有平等权的时候会通过将同男性一致作为标准。即使是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也无可避免地犯了此类问题,如宪法第四十八条,就明确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为了法律的统一,《妇女权益保障法》采用了同样的法律语言,该法每一章的第一条概括性地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也采用了同样的表述方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而这样的表述方式反而从立法层面对妇女平等权的保护起到了完全相反的副作用,在立法上承认妇女必须以男性为目标,正是对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的父权制的法律认可。 第三,女性内部平等权缺少立法规定。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进入到多元化阶段,其开始关注女性群体内部的差异,认为男女平等的实现不应该只局限在男性与女性之间,应该以全面平等为目标。这是目前国际社会人权法的主流思想,而我国却在女女平等权立法上存在着漏洞,尤其是在二元制户籍制度下,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社会保障问题上的不平等。而女性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上的差别待遇更是体现出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与不完善。 五、我国妇女平等权问题的解决与初探 以上我国平等权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注重性别差异的实质平等观,但在法律语言表述和一些法律规则中仍然基于形式平等而设立规范。因此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要不断贯穿以社会性别分析法,力求最大限度促进人人平等。 (一)关于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过于原则性问题的解决 法律的设立是需要原则与规则的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社会性别分析法的一项要求即为从社会因素入手,改变人们看问题的单一性,运用全面的平等来分析妇女平等权,因此以“社会性别为中心”确定相关原则。但是原则确立的同时,规则不能因此而沦为原则、号召。我国立法中存在的规则缺位,使规则虚化的现象,必须从立法修改入手,可以设立妇女平等权保障的相关程序立法,从程序上改变我国妇女权法律操作性差,难以落到实践中的缺点。还可以通过对相关妇女权益现行法律制定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法来加以完善。使我国现行妇女平等权保障立法走向司法化是针对现行立法缺陷的最紧迫目标。 (二)提高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的技术 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语言上普遍存在以男性为标准的问题,体现出我国对社会性别的认识模糊。保护妇女平等权并非意味着要使得妇女向男性看齐,而是要在一定的平等标准范围内保护男女间的权利,促使双方的共同发展。因此我们要确定我国妇女权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人平等。立法技术是立法主体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将法律思想转化为书面形式的规则与方法,其核心在于表述技术,而表述要归结到法律语言上。豎关于男女平等的语言表达方式目前有两种,一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规定为“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表述。如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3条、1876年的《瑞士联邦宪法》第4条、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第28条、1992年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63条。豏另外的表述方式即为我国“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我国应该运用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借鉴他国和国际上日渐成熟的性别法律语言,提高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的质量,使其更加严谨。 (三)逐步改善二元制户籍制度,保障女性内部平等权 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停滞不前,主要原因即在于女权法学学者们难以抛弃传统研究的立场和思维方式。各派女权主义法学理论都只是单向性地强调解放妇女,而没有真正以全人类解放为前提,即使是后现代女权主义者们也只是单一主张从不同视角看待妇女内部问题。而当前国际人权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女权主义法学发展中的纰漏。因此我国在不断完善妇女平等权的同时,要始终坚持以共同平等为前提和最终目标,在对待妇女内部平等问题上要将之上升到人人平等的高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并受益于农村发展。我国国情下的妇女内部权利群体不同于西方,尤其是美国般多元化社会文化导致的复杂群体,相反我国妇女内部不平等的表现主要集中体现在城乡两级化下农村妇女人权的缺失。在充分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先进理论的同时,我们也应特别重视避免走其错误的道路,我们应始终坚持人人平等原则下完善妇女内部平等,进而实现全人类的平等,而选择城乡二元制视角来解决我国妇女内部平等权,实质上更是从我国全体公民实现平等权的高度出发。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后期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多元视角下实现妇女人权,而针对我国特有的二元制户籍制度,我们在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成果上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整体关注人权,而非仅局限于现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男性标准化的妇女平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