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过后,尤其是八十年代之后,人们开始反思“男女一样”是否能真正体现妇女平等。多年实践使学者逐渐意识到这种同等观,使得妇女在工作中,不能只简单以男性为参照。单单以男女一样为标准,不但不能使女性平等权得到实质性实现,相反从另一层面上分析其本质更是对男性的膜拜,强化了父权制。因此文革过后,多数中国学者主张,真正的两性平等应由两个要素共同组成的,分别为承认男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以及男女之间存在差异,针对妇女自身特点给予其法律上特殊的保护。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这种“男女不同,特殊保护”的平等与差异观在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确立与体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在内的有关女性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我国妇女平等权与西方的差异 纵观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发展历史,对比西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妇女平等差异观与西方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同。同时合理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成功经验,避免走西方曾经走过的弯路,并在本土化基础上逐渐完善我国妇女平等权,就必须进行中西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那么我国与西方存在哪些不同呢? 首先,中国妇女的解放与西方女权运动有所不同,它主要不是妇女自己争取来的,而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女性问题没有被看作是独立的问题,而是与民族解放、国家独立、阶级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虽然从革命的内容分析女性的利益一直都被考虑在内,但却缺乏真正的群众运动基础。 其次,我国妇女平等权的确立主要是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立法手段来完成的;而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关于妇女平等权的发展自始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并通过一个个案例建构其不同的判例规则,最后上升为立法规范。正因此西方妇女平等权具有较深的群体基础,而我国妇女则缺乏自我觉醒的过程,这样的立法在实施过程难免容易出现漏洞。 最后,我国妇女平等权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追求男女平等的阶段,与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主张从男女平等走向人人平等的观点有着相当的差距。虽然我国逐步与国际人权立法接轨,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国关于人权法最基本原则——人人平等,依然缺乏足够的国内立法规则。女权主义法学发展到后期,开始否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否定任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平等观,认为应该深入分析不同群体内部的利益,将男女拉回到一个平等的地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先进的保护妇女平等权的相关法律体系,但是此类规范简单地以男女为对象,甚至将女性笼统的加以概括为一个普适群体。另外,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要求在平等权的研究中抛弃以往非男即女的狭隘观,而应该从不同利益群体出发,追求多元化的妇女平等观,因此我们需要从意识形态领域消除性别歧视,比较之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制制度在本质上阻碍了我国人人平等的实现,导致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道路上出现了所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实际上却妇女内部依城市、农村不平等待遇。 三、我国对女权主义法学妇女平等权理论的借鉴 我国法学由于起步较晚,在法律的发展上除了对较先进前法的继承外,同时也注重比较较为优秀的他国法律,在本国国情基础上加以引进、吸收。通过对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相关流派关于妇女平等权解释的初步了解,此外分析我国妇女平等权与西方存在的较大差异,因此,我们应该从西方女权主义法学中吸收的主要是经验和原则并不是具体法律规则。 (一)在我国妇女平等权研究中引入社会性别概念 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发展到激进女权主义时期,开始关注社会性别对男女在社会中扮演角色固有性的影响。“社会性别”是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在平等权研究中逐步建立起的一种分析方法。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是由社会建构的差别即性构(gendered)。豍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在研究妇女平等权中更深刻分析造成某些不平等现象的社会根源与文化因素。妇女平等权的研究不仅需要关注男女之间存在的生理差异,更应注意到在现行法律逐步完善妇女平等权立法规范的同时,仍然存在大量未违背法律却明目张胆的不平等现象背后的深层社会原因。 社会性别将人类划分为男性与女性的同时,还为我们揭示了同性之间的差异,帮助我们在认识男女后天性别角色的强制性赋予同时,开始了解以前从未涉及的同性间社会性别差异,帮助我们增添了一个新的分析两性平等问题的视角。 (二)从男女平等到人人平等 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用全面平等来代替两性平等,实现人人平等无需置疑,但是两性平等与全面平等的侧重点不同,我们更为合理的目标应以完善男女平等与全面平等相结合,在未来逐渐实现人人平等。 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仅在于等者等之,还在于不等者不等之。我国完善妇女平等权应该坚持男女平等,实现实质平等。我国在人人平等上要着重发展女性内部平等权。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提出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同时,开始关注以往一直被边缘化的女性内部各种族、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西方社会由于存在种族、阶级问题,在对待妇女平等权上一味只看重男女间实现平等已经不足以真正实现妇女平等,因此逐渐发展出黑人女权主义法学等。而国际上强调人权的实现,其中一项基本内容即为人人平等,我国在实现男女平等的同时一定要发展女性平等,解放女性,使其摆脱在女性内部扮演的所谓特定角色。而我国妇女内部平等权实现的最大阻碍即为二元制户籍制度下,城镇妇女与农村妇女的权利不平等。 四、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现状 (一)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取得的成就 我国对妇女平等权的保护,分为与男子的平等权和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废除了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和歧视妇女的旧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平等权的法律法规。我国在保护男女平等权的立法上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第一,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将近60年时间里,我国一直重视妇女平等权方面的立法,到目前为止,我过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签署并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妇女人权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为实现我国男女平等提供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还先后加入了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51年6月9日通过的《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两项国际公约。因而我国妇女平等权在得到国内立法保障的基础上,也得到了国际立法的保障。以上各项立法规范,即做到了自由女权主义法学的本质——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又体现根据妇女与男性存在的差异,所应享受的特殊保护。 第二,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性。西方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目标即为实现妇女在实质上的平等权,这也是为什么女权主义者们不满足于单单实现平等权的法律形式化的原因。《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的原则,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原则。这三大原则体现了妇女平等权实质平等的基本要求。首先男女平等原则是整个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最基础原则,我国任何关于保障妇女平等权的法律法规均将此规定为基本规则。而且特殊保护原则作为平等原则的补充,也是保障妇女平等权规范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妇女特殊权益主要包括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妇女开展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这些特殊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第三,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内容较为全面。妇女平等权的内容在宪法上即明确规定,包括了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平等,人身、财产权利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平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这些基本配额权利均有较详细规定,此外我国选举法、教育法、婚姻法等法律规范中也有部分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