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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

时间:2016-02-20 09:58 点击:
评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不仅取决于理性的价值判断和精确的成本效益分析,还取决于看问题的角度。笔者认为,巴塞尔协议Ⅲ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虽然提高了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资本留存

  评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不仅取决于理性的价值判断和精确的成本效益分析,还取决于看问题的角度。笔者认为,巴塞尔协议Ⅲ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虽然提高了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资本留存要求,也缩小了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不能完全抵御金融风险的发生,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制度设计的脆弱性,具体表现如下:
  1.没有改变风险加权方法,不能捕捉流动性差的产品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没有改变风险加权方法,这种方法是次贷危机中像美国银行和花旗银行之类的银行毁灭的原因。银行常常持有AAA等级的结构性产品,但这些结构性产品实质上是垃圾或达不到AAA等级。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为8%。但是,该8%的比例要求并不是各成员国就保护水平达成了任何共识而取得的,相反,8%正好是当时资本的平均水平。巴塞尔协议并没有提高或降低资本的平均水平;而是采用的平均水平。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实际上间接地设定了银行业财务杠杆或传动装置的数量限制。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国际社会承诺实行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规则。简单地说,资本金要求的功能等同于对可允许的财务杠杆施加限制。例如,美国继续对银行规定3%的最低资本要求。因此,拥有30亿美元资本金的银行不可能持有超过1000亿美元的资产,这间接地将优先债权(存款和负债)的数额限制在970亿美元。
  复杂的资本充足计划,如早期的巴塞尔协议,用一系列有区别的资本义务取代了单一的资本措施。这些不同的义务反映了各类银行资产或其组合的不同风险,例如贷款、证券和商业票据。巴塞尔协议给它们分配的权重分别是100、50、20和0(上述组合的权重)。例如,巴塞尔协议给无担保的商业信贷分配的权重为100%。为了持有某种具体类型的资产,银行必须保持资本等于这些资产的全部价值(即100%)乘以相应的资本率——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一般为8%。巴塞尔协议分配给住宅抵押贷款的权重为50%。为了持有这些资产,银行只能将这些资产价值的50%乘以相应的资本率。因此,相同数量的监管资本一般允许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两倍于商业贷款总额。但是,一种具体的风险权重不可能充分反映相关类型资产或资产组合的风险。这是设定风险权重的精确性问题。例如,分配给某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不可能俘获银行持有的多种资产之间的差异。经验和常识表明,某些抵押贷款、商业贷款或掉期可能比其他资产的风险更大。某些银行可能会专注于风险较大的(尽管或许更有利可图)的贷款,但仍然面临着与规避风险的竞争对手相同的资本要求。由于巴塞尔协议Ⅲ只解决了银行的资本要求,以解决它们的信用和市场风险,所以,它们没有考虑银行因缺乏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储户的取款需求而存在破产的可能性。
  此外,新巴塞尔协议在计算资本要求时,交易账户风险的计算以该交易账户10天内的历史日平均盈亏风险值为依据。金融危机表明,这种计算过于乐观。因为市场风险模型没有考虑最坏情况下的损失,从而不能捕捉流动性差的产品风险,因此,历史平均市场条件并不能反映金融产品的真实风险。
  2.过于依赖信用评级机构引发道德风险
  大量的风险权数取决于信用评级机构,所以,巴塞尔协议Ⅲ仍然依赖债券评级机构,根据它们的评级来分配风险权重。次贷危机表明,信用评级机构经常会犯错。在金融危机爆发期间,信用评级机构不能评估某些创新性金融资产的风险。AAA信用等级(最高信用等级)像糖果一样分发。信用等级并没有反映金融危机期间相互违约加剧的情况。另外,信用等级似乎被客观内容减弱了,不再反映违约的可能性和预期恢复能力。当适用于某些复杂的金融产品时,这些信息元素(违约和损失的概率)具有明显不同的意义。巴塞尔协议对信用评级的依赖,使金融资产的买方和卖方之间产生了一种奇怪的利益冲突。为了便于销售和提高资产的销售价格,发起人总是追求很高的等级。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产购买人可以从更高的信用评级中受益,因为资产的评级越高,分配到组合中所需拥有的资产越少。对资产风险的虚假评级会导致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降低该风险的加权数,从而产生资本缓冲不足的后果。
  3.鼓励发行缓释信贷风险的衍生工具放大了金融风险后果
  巴塞尔协议Ⅲ没有改变激励银行缓释信贷风险的做法,而且为了获得更有利的评级,鼓励银行抵御风险。首先,银行基于套期保值目的,使用担保债务(例如无风险政府债券)和其他高等级证券。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工具的需求超过了供给,银行开始通过信贷衍生品(特别是通过信贷违约掉期(CDSs))进行对冲。对信贷违约掉期(CDSs)的依赖意味着银行不再需要持有实际的担保品,而同时放大了交易对手的风险敞口。但是,交易对手的风险并没有在资本增加上得到反映。这是因为信贷违约掉期常常被评为AAA级,或者因为它们没有出现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当金融危机期间保护卖方违约以及信贷违约掉期交易对手的风险真正发生的时候,银行缺乏资本支持它们资产负债表上增加的风险。另外,信用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也放大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后果,引起系统性金融危机。
  4.忽视投资组合多样化对风险的影响
  在某种程度上,巴塞尔协议Ⅲ允许银行降低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从而使银行可以从事监管套利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1)银行通过选择投资于相同风险权数的高风险资产,而不是低风险资产,能够“释放资本”。例如,不论是优质住房抵押贷款,还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它们的风险加权数都是相同的。通过出售优质抵押贷款和购买次级抵押贷款,银行可以利用这一优势。
  (2)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集中信贷风险的方式“释放资本”。基础资产的所有信贷风险可能集中于劣质资产,因此,优质资产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在银行能够为优质资产提供足够多的高信用评级的情况下,高信用评级抵销了若干个底端低信用评级的不利影响。因此,用户能够察觉的银行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是比较低的。另外,银行可以转售高信用评级、低风险的优质证券,同时,自己保留高风险高收益证券。虽然银行承担的风险跟以前一样,但表面看起来因违约造成的潜在损失似乎要小一些,因此,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也比实际风险要小一些。
  (3)巴塞尔协议和巴塞尔协议Ⅲ都坚持以下假定:资本要求,“任何贷款只应取决于该贷款的风险,不取决于增加的投资组合”。虽然这有利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但是,它没有考虑将某一具体资产增加到投资组合或者改变投资组合的资产构成时,可能增加或者降低该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也就是说,巴塞尔协议Ⅲ忽视了投资组合多样化对风险的影响。这可能催生了信贷危机,因为银行的资本储备不足以抵御它们投资组合的实际风险。
  5.巴塞尔协议Ⅲ只是协调全球银行监管规则的最低标准
  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是协调全球各国的银行监管规则。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监管要求,一些国家,比如印度,拥有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好的监管框架。印度储备银行早在2001年3月就要求所有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从8%提高到9%。印度对风险管理也比较严格,而且实行外部审计制度,这都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更为严格。事实上,一些研究结论表明,当监管的目的是寻求全球的协调统一时,它们往往具有走向最糟糕监管的趋势。所以,我国在追求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时,不能仅仅以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目的,可以着眼于更远大的目标——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如何提高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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