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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罚人道主义(2)

时间:2014-01-13 16:12 点击:
3、刑罚人道主义存在滥用 我们讲刑罚人道主义集中到一点就是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剥夺或限制其应被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不应被剥夺或限制的权益而施之以法外之刑。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3、刑罚人道主义存在滥用
  我们讲刑罚人道主义集中到一点就是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剥夺或限制其应被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不应被剥夺或限制的权益而施之以法外之刑。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注重片面感性理解刑罚人道主义,以为人道主义就是一种悲天悯人的济世情怀,而滥施同情心,施法外之恩,这必然损害被害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殊不知,刑罚人道主义必须是在刑事法律和法治精神允许范围内的理性人道主义,如果感性地将刑罚人道主义视为仁慈的东西乃至某种"福利"而进行法外开恩,则是背离刑罚的本质属性的,是不能为国家和人民所能容忍的⑨。前些年针对死刑改革有人提出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即"刑不上老人"的观点,这就属于刑罚人道主义的滥用。"刑不上老人"的观点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尽管其出发点是善意的,但其结果必然是不公正的进而也是不人道的。
  三、正视刑罚人道主义理念,强化刑罚人道主义建设
  当今社会,刑罚人道主义已然成为刑罚发展的世界潮流和必然趋势,刑罚人道主义既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也是形势政策的理性选择和明智之举⑩。反观我国刑罚实践,刑罚人道主义并未得到有效地贯彻和落实。有鉴于本文第一部分对刑罚人道主义内涵的分析阐释和第二部分对我国刑罚人道主义实践现状的评价,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应该正视刑罚人道主义理念,在此基础上强化刑罚人道主义建设,以进一步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一)刑法制定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定刑幅度
  科学合理的法定刑幅度和刑罚体系对正确适用刑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能否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刑事立法规范的成熟和完善是重要基础。首先在具体犯罪的设置上不宜过于宜目,也不能无限扩大刑罚的作用,动辄就按犯罪处理,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应当考虑科学性、合理性和便于操作性。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存在各犯罪分档过粗现象造成法定刑幅度过大,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比比皆是,这种法定刑形式虽然可以使法官在法定刑内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但是弊端更为明显。此外,我国刑法中量刑的弹性条款过多,内涵难以把握。"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较轻的"等模糊用语在《刑法》中十分频繁,对此法官在量刑时适用上感到十分困惑和棘手,因此必须在保障人权实现刑罚人道主义的法治理念下科学调查研究,对法定刑幅度进行合理的完善,力求罪行规范设置的明确化、具体化。
  (二)刑罚裁量上,要求公正、合理、科学
  刑罚裁量即量刑时确定犯罪追求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正确适当量刑时正确行刑的前提和基本保障,因此正确量刑对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定性而轻量刑的倾向,此外法院的审判工作太过重视社会危害性而轻视其他因素。如何正确量刑,公正、合理、科学的形式刑罚裁量权是法官的重要职责、在我国刑罚结构偏重、刑罚适用原则太过抽象的情况下,法官若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树立三种观念,即慎刑观念、公正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此外,不允许任意解释,摒弃类推,正如贝卡里亚所说:"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公正观念是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量刑制度上的要求。他要求法官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必须公正,纠正重型主义的错误思想,还要求法官断案应以罪论刑,不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财产、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区别对待。
  (三)刑罚执行上,应人道、适当、有效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人道、适当、有效地执行刑罚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人权得以保障、人道主义得以落实的重要标志。所谓行刑的人道化是指在行刑过程中体现的人道思想,落实人道的要求,把"犯人"当"人"看待。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要实现刑罚执行的人道、适当、有效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尊重犯罪人人格,保障犯罪人的生存权,保证犯罪人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建立科学的死刑执行制度,注重正确使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死刑犯以人性化的关注,尊重其人格尊严,实行尽量减少其痛苦的形式完结其生命;第三,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根据犯罪人具体情况即年龄状况、性别、性格、生理状况、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理,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第四,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改善被监管人员的待遇。提高罪犯的物质待遇,坚持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改造原则,减轻劳动强度等;第五,坚持社会化原则,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员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推行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唯有推进行刑社会化培养受刑人的再社会化能力,为之解决生活、就业方面的问题,使之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才能有效地实现行刑的目的。
  四、结语
  刑罚人道主义由来已久,却历久不衰,时至今日,已然成为刑法发展的世界潮流和必然趋势。由于社会现实条件、重刑主义传统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刑罚人道主义在我国尚未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不断深入,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只要我们客观理性的正视刑罚人道主义理念,坚持人道、科学、合理地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刑罚人道主义必然会得到正确的贯彻和落实,进而会有效地推动我国的刑事法制实践朝着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推动我国的法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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