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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罚人道主义

时间:2014-01-13 16:12 点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障呼声迭起,人道犹如一面旗帜引领无数的人道主义者呼吁刑罚应朝着宽缓的方向前进。时至今日,刑罚人道主义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刑罚观。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对于指导我国刑罚权的科学行使,促进刑罚制度的进步,保障犯罪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①。刑罚表明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重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国家对犯罪人实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并阐释刑罚人道主义以来,刑罚人道主义日益为各国家认可和遵循,成为刑法得以建立的基础性理论之一。
  一、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
  (一)人道主义的含义
  人道主义究竟是什么?1973年国际社会发表了《人道主义宣言》,其中对人道主义作出了这样的阐述:"人的宝贵与尊严,是人道主义的中心价值。人应当受到鼓励去发挥他们自己的创造性才能并实现其愿望。我们抛弃一切贬低人、压制自由、钝化理智、使人丧失个性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和道德的准则。我们相信,个人最大限度的自主是和社会责任一致的"②。由此可知,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重视人的价值,视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为最高价值,对己以合理的保护和提高,对人施之以爱。
  (二)刑罚人道主义的科学界定
  刑罚人道主义的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来对待③。那么刑罚人道主义的内涵这究竟是什么呢?对此,刑法学界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笔者在这里转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赵秉志先生认为"刑罚人道主义乃是刑罚种类、程度与执行应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符合。所谓人性的基本要求不外乎指人类出于良知而在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和仁爱的态度与作为,即把任何一个人都当作人来看待"④曲新久先生也对刑罚人道主义作了阐释,他指出"刑罚的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刑罚人道主义表现出国家在规定和运用刑罚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⑤。综合比较以上诸位学者对刑罚人道主义的阐释可知,刑罚人道主义指刑罚的制定、裁量与执行应当与人性的基本要求相适应,将犯罪人当作人看待,给犯罪人以人道主义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摒弃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应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实现理性客观、普遍的人道主义。
  二、刑罚人道主义实践现状
  刑罚作为国家权力对抗个人的一种最为激烈的一种方式,决定了它势必与人道主义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刑事法律可以讲在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里最能表现人文关怀,最能体现人道精神"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理念的提出及实践,刑罚人道主义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同时我国仍然存在诸多违逆和滥用刑罚人道主义的现象。
  (一)刑罚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实然体现
  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们并没有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但刑罚人道主义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所主张并为立法者在刑法制定中贯彻和司法界在刑事法制实践中所奉行的刑罚重要原则。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体现并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标志着我国的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一章在显著位置上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并废纸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缩小了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并进一步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扩大了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减轻处罚的范围,明确了对犯罪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等都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
  此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全部的死刑案件都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而更加严格了死刑的适用程序,在制度上为死刑的正确公正适用提供了保障。如此,慎用死刑的观念得到了加强,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得到了更多的尊重和保护,刑罚人道主义得以彰显和落实。
  不仅在刑事立法方面,刑事法制实践中也有很多改善之处,对刑罚人道主义的贯彻和落实有很大进展。如在量刑中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颁布实施《国家赔偿法》等等,笔者在此就不多做叙述了。
  (二)刑罚人道主义实践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说,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并没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并且在理论上不断研究和宣扬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同时,在刑罚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与刑罚人道主义相抵触的方面,并且出现了一些滥用刑罚人道主义的现象,从而背离了刑罚的目的和价值,违背了刑罚人道主义的初衷。
  1、死刑适用仍然非常普遍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特征的刑罚方法。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这部名著,首次从理论上系统的论证了所谓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贝卡里亚认为:"体现着公共意志,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的法律,自己却同样搞谋杀,他们为了阻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⑦。由于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加之保留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且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里需要的功能,故需保留死刑。但反观我国现实,我国刑法中死刑罪数量之多都是令人难以容忍的。1997年新刑法典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这必然导致死刑适用人数也多,实践证实也确实如此,我国司法实践中每年都大量适用死刑。
  2、刑罚人道主义的理念并没有真正形成
  首先,我国虽然一直强调严禁刑讯逼供,禁止殴打、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这些问题。历史遗留的恶有恶报思想,重刑主义思想严重影响了刑罚人道主义理念在我国的确立;其次,在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场所,执行人员对罪犯进行体罚或虐待,让他们超时间、超强度劳动,不仅侵犯了罪犯的基本权利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再次,"严打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象"⑧,从我国建国以来数次"严打"情况看,数次的严打过后,中国的犯罪率并未大幅降低,更不要说消灭犯罪,这似乎成了刑罚目的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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