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制度是为了防止偏袒性清偿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平清偿原则的集中体现。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破产撤销权不易随意扩大。对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应根据条款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于此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还有很多争议,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应如何保护,破产撤销之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这对矛盾如何统一,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注释: ①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J].中国法学,2007(5). ②王欣新,王裵民.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107. ③刘泽华,王志永.“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风险与防控——起提前收贷纠纷案及其启示”[J].金融法苑,2010. ④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187. ⑤王欣新,王裵民.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116. ⑥李红润.“论国内银团贷款协议中的交叉违约条款”[J].税务与经济,2011(2). ⑦刘黎明,田鑫.“美国破产法之偏颇清偿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法学评论,2008(3). 参考文献: [1]韩长印.“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3(1). [2]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3). [3]李永军.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J].政法论坛,2007.1. [4]徐幸杰.“浅议银行对冻结账户行使抵消权的问题”[J].法学之窗,2012.06. [5]李金泽.“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纠纷案之启示”[J].金融法苑,2009:121-124. [6]廖凡.“美国破产法金融合约例外条款评析”[J].证券市场导报,20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