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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自由:案例评析与法条批判(4)

时间:2013-10-29 14:15 点击:
法律中的诸多法条,其彼此并非只是单纯并列,而是以多种方式相互指涉,只有透过它们的彼此交织及相互合作才能产生一个规整。法秩序并非法条的总和,毋宁是由许多规整所构成。〔7〕我们仅从《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

  "法律中的诸多法条,其彼此并非只是单纯并列,而是以多种方式相互指涉,只有透过它们的彼此交织及相互合作才能产生一个规整。法秩序并非法条的总和,毋宁是由许多规整所构成。"〔7〕我们仅从《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条款秩序分析,股份转让必须在特定场所的规定就与无记名股票仅需交付而不限特定场所的规定形成冲突,第139条甚至出现了地点条件与方式条件并列使用的立法手段。更为显著的是,2005年《公司法》第139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39条的内容,关于股份转让的场所规定竟然在实质上达成某种一致,但前者作为所有股份公司总括性的规定,其指向范围应当是远远大于具有特殊性的后者的。此外,2005年《证券法》缺少关于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这一"法律真空"也亟待填补。因而,关于股份转让的法秩序混乱应当通过法条修改得以纠正。

  权利的转让是权利实现以及权利取得的重要途径。对公司而言,这显得尤为关键。"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转让权是股东权的最为重要、最为主动的组成内容。"〔8〕究其原因,在于股份转让不但包含了股东权的所有内容,而且是股东权获得救济以实现股东权全部内容的最后手段。"由于全球竞争的结果,各国公司法越来越表现为向股东导向的公司法的收敛。"〔9〕强化股份转让自由,推动股东权的保护,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显得更加重要。

  相对而言,在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深度以及股东对抗对自己不利的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方面,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相比更具优势。从二者分别体现出的人合性、资合性特征来看,股份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忽视股东的个性,强调资本的共性。为保证股份公司在整体上获得持续经营能力,就需要提供股份的流动性,给予股东的股份转让和股份取得行为更多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但股份公司比有限公司更为需要,而且在公司与合伙等其他商业组织竞争的过程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认为,在如何选择适当的商业运营组织时,权利的自由转让是其中重要因素。其余几项包括有限责任、联邦所得税、集中管理、生命的连续性、运作的简易性、设立和运作的费用。参见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5-17页。

  股份转让是对私权的处分,《公司法》对这种私权处分附加转让场所约束,额外地附加了权利人的法律义务,增加了交易场所的法律利益,构成对私权的不合理、非正义限制。这不但与我国的股份转让现实状况不相吻合,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多见。为使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更大地伸张股份转让自由的正义,建议删除《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必须在特定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除外;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关于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宋航.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J〕.人民司法,2009,(18).

  〔2〕陈颖健.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交易问题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1,(8).

  〔3〕周翀.中关村非上市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启动〔N〕.上海证券报,2006-01-17.

  〔4〕张瑞彬,孙锦华.定向募集公司股份流通问题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2,(11).

  〔5〕侯捷宁.证监会:上市公司总市值占2008年GDP比例约95.4%〔N〕.证券日报,2009-08-26.

  〔6〕任胜利.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的监管模式研究(上)〔J〕.产权导刊,2008,(1).

  〔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44.

  〔8〕黄速建.论股份转让权的平等性〔J〕.改革,1994,(2).

  〔9〕邓辉.论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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