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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自由:案例评析与法条批判(2)

时间:2013-10-29 14:15 点击:
由此可见,法院对卓越公司印制股票属于擅自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的认定,缺乏客观、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1993年《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

  由此可见,法院对卓越公司印制股票属于"擅自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的认定,缺乏客观、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1993年《公司法》第129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与本案有关的股票依法转让的主要条件包括:

  其一,股票发行与交付合法。1998年《证券法》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前已述及,卓越公司向南极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本无不当,但依据1993年《公司法》第133条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该发起人的名称。从案情介绍来看,卓越公司印制的股票"未记载南极公司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记名股票的有关规定,股票发行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其二,股票转让程序合法。1993年《公司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票的转让应当发生在股东之间,但本案中的股票首次转让名义上出现在南极公司与张红雨之间,实际上是由卓越公司"出具股票"给张红雨,此后卓越公司既未将张红雨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又与张红雨约定在款项支付完毕之前"其所持股票仅作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加之南极公司未进行转让背书,因此南极公司与张红雨之间转让股票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在张红雨股东身份存疑的情况下,该记名股票的二次转让即由张红雨转让给陈敏刚的行为合法性则更受质疑。

  其三,股票转让时间合法。1998年《证券法》第31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1993年《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卓越公司成立于1996年,而南极公司转让股票的行为出现在2003年,此时发起人股3年限售期的约束已经解除。

  其四,股票转让地点合法。1993年《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从本案案情分析,由于卓越公司是非上市公司,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也未在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本案的股票转让行为发生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当然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票交易场所的规定。

  (三)结论

  "陈敏刚诉卓越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是一个影响颇广的案例,其典型性不但体现在该案例及其评析出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的"案例精选"栏目中,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a-court.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no1court_2802/docs/200904/d_567676.html.2012-10-10。而且引发了明显的争议。〔2〕尽管本案案情特殊,且法院在裁判论理中纳入了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但总体而言,本案中的股票发行行为合法性明显,而股票转让行为中存在诸多法律疑问。其中,除为强化履约保证而使股票的发行、交付和转让程序出现明显法律缺陷之外,本案的根本性违法之处就在于股票转让的场所条件。

  三、"证券交易场所"条款严重危害股份转让自由

  (一)"证券交易场所"有关法律条文及现实矛盾

  2005年修订颁布的《公司法》曾在1993年《公司法》的基础上做了大幅修订,但关于股份转让地点的规定却未有实质性的进展。2005年《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一规定仅在1993年《公司法》第144条原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选择,而国务院时至今日尚未规定"其他方式",可以说《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地点的规定依然止步不前。

  相对而言,2005修订颁布的《证券法》比1998年《证券法》关于股票交易地点的规定有了明显突破。2005年《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比1998年《证券法》的规定增加了内容,而且,"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有了明确的指向。200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是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一个系统,由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也称"老三板")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板块(也称"新三板"),被作为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原则同意《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该方案中提出,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统一、依法治理、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股权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等数家股权交易市场成立,一些观点认为这些市场中的部分是依据国务院发出的规范性文件成立,也应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①STAQ系统全称是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由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后更名为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于1992年7月开办,主要进行法人股交易,1999年9月关闭。

  ②NET系统全称是全国电子交易系统,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1993年4月28日由人民银行批准投入试运行,主要进行法人股交易,1999年9月关闭。

  ③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10条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即可分为公众股份公司(简称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公司(简称非公众公司)。二者的区别在于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达到200人。股东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即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④1992年5月原国家体改委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份公司的成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分为社会募集和定向募集两种形式,前者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后者募股对象仅限于特定的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等特定对象。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为定向募集公司。由于股份制改革早期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定向募集公司出现不少违规行为,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和非法买卖内部职工股的现象非常严重,造成大量内部职工股社会化、法人股个人化,部分定向募集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向社会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治理混乱,1994年6月19日原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决定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⑤该数据自2009年后一直未有更新。国家工商总局:http://www.saic.gov.cn.2012-10-10。

  ⑥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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