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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的监视居住制度研究(2)

时间:2021-05-17 15:45 点击: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较普通的住所监视居住更为严厉,但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性属性没有变。折抵刑期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其使得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变相沦为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较普通的住所监视居住更为严厉,但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性属性没有变。折抵刑期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其使得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变相沦为羁押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初衷。
 
  (三)监视居住的“通知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为了防止可能导致秘密逮捕等不利后果,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制度,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是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内容,这使得“通知制度”大打折扣。笔者认为,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执行监视居住的原因、执行居所、执行期限等。
 
  综上,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要充分发挥其非羁押性的优势,将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切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细节,完善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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