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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现状与实践策(2)

时间:2021-05-14 15:50 点击:
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隐私权上的限定体现了对执法权的严格控制,体现了司法文明的价值追求。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
 
  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隐私权上的限定体现了对执法权的严格控制,体现了司法文明的价值追求。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这些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来说尤为重要,贪污贿赂案件其中会涉及到较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采取技术侦查要格外的注重保护隐私权。
 
  三、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实践策略
 
  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能够增强社会控制威力的秘密手段,所以此次刑事诉讼法草案允许检察机关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引发了“秘密侦查侵犯公民隐私”、“公权力偷偷摸摸搞扩张”等诸多质疑,质疑背后凸显的是民众的集体焦虑,焦虑的核心即对个体权利保障力度的不满、对公权力扩张的担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技术侦查这把“双刃剑”,笔者结合基层院侦查部门工作实践,认为需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应对:
 
  (一)需对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审批程序严格规范设计。
 
  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不规范地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不如将其制度化,不能简单理解为公权力扩张,而是有助于规范、制约公权力的使用,这是完全有必要,也是侦查法治化的一种体现。需要设计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来规范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
 
  (二)需对技术侦查手段运用进行严格限制。
 
  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使用,目的是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不受到任何侵害。所以,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可以运用的技术侦查手段种类,从而排除一些极为特殊且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技术侦查手段。
 
  另外,除了限制技术侦查手段的种类之外,还应当对此种手段运用的程度、范围和对象作出严格限制。一是坚持重罪原则,只有重大复杂、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才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二是最后手段原则,只有在采用常规手段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使用。三是符合目的原则,只有为了侦查犯罪的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且必须在立案后才能采取。四是自愿原则,适用于测谎和催眠实验等特殊技术侦查措施。
 
  (三)需对技术侦查设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长远规划,明确了“科技强检,提高侦查科技含量”的检察工作目标,并提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这就迫切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需大力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研究,大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大力提升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实现侦查手段科技化,使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到位之前实现技术侦查,并最终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能主动去发现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可能。
 
  综上所述,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具有其他侦查措施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我们切不可指望靠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来破获案件,更不应该把侦查破案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技术侦查措施上面,而应与其他侦查措施相互配合。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足见我国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利的重视。侦查人员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其合法权利的侵犯,比如,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防止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一般侦查措施能够解决的就不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以免造成某些不必要的侵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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