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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现状与实践策

时间:2021-05-14 15:50 点击: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更新的职责和任务,丰富了检察机关的履职手段和措施,为新时期新背景下的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打击职务犯罪领域中的反映, 也是刑事诉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征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秘密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活动,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二)技术侦查的特征
 
  与普通侦查措施相比,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科技含量更高。技术侦查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它是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现代科技手段,技术侦查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
 
  2.秘密性更强。技术侦查中的一些措施,如秘密录像、拍照、监听等都必须秘密进行,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侦查人员在采取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时,不用暴露自己的身份,也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3.客观性更高。技术侦查是使用先进的技术、精密的设备客观地反映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直接来源于被侦查的对象,是其一举一动的真实记载,不会被篡改、伪造、变造,内容直接真实,反馈迅速准确,具有客观、真实、准确的特性。
 
  4.更易侵犯人权。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措施极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以电话监听为例,一方面通过监听可以获得特定的犯罪信息,以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极易侵害无辜第三人的隐私权。
 
  5.具有强制性。强制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是为了有效侦查的需要,对相对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可能经过相对人的同意,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很显然,技术侦查手段属于强制性侦查行为。
 
  二、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现状
 
  (一)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使用技侦手段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从第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关于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其中,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就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行使技术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具体操作规范流程的详细规定。因此,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内容要求亟待完善。
 
  (二)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技侦手段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我国对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采取的是重罪原则,只有重罪才可以适用,具体到检察机关就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当前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普遍采用的技侦手段
 
  技术侦查的范围较广,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等等,受人力、财力、物力所限,检察机关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部分技术侦查手段。
 
  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一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二是通讯监听技术。通讯监听是运用电子仪器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传递的言词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侦查监听的范畴。三是测谎技术。测谎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专门的测谎仪器以判别其供述和辩解真伪的一项侦查技术。现代测谎技术极为发达,测谎准确率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四)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52条赋予了技术侦查最重要的意义,即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对于当下侦查方式的进步非常重要,现在的刑事诉讼大环境更强调物证的重要性,而自侦案件长期以来依赖于口供,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证据上的优势则显现出来,同时也能更好服务于言词证据的的取得,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因此这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利器。
 
  (五)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保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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