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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破产犯罪体系

时间:2017-03-29 11:00 点击:
摘要: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商事活动时刻伴随着竞争与优胜劣汰,这也就决定了破产成为了经济活动中的常见现象。破产机制在得到广泛运用,破产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其不仅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的安全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威胁。我国现行法律中

  摘要: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商事活动时刻伴随着竞争与优胜劣汰,这也就决定了破产成为了经济活动中的常见现象。破产机制在得到广泛运用,破产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其不仅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的安全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威胁。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破产犯罪体系并未不健全,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下,并不能有力对破产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破产犯罪立法模式罪名

  一、破产犯罪概述

  所谓破产犯罪,是指破产人或他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程序中所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法定义务或是妨碍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破产经历了一个从有罪到无罪再到部分有罪的历史演变过程。古罗马法一直实行“有罪破产”原则,认为破产就是犯罪,破产人就是犯罪人;到了中世纪,更是把破产人视为盗窃人,甚至对其处以死刑;进入近现代社会后,随着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正常的经营失败是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破产免责主义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破产有罪开始向破产无罪转变。然而无罪须以善意为基础,现实情况是不当破产行为实际存在,因而有必要对一定的恶意破产行为加以刑罚。

  二、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破产犯罪的立法,体现在了《刑法》和《企业破产法》之中。《刑法》162条至164条分别规定了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典中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非常有限,并没明确破产犯罪这一类犯罪,也没有破产犯罪的类罪名。《破产法》中,对于破产犯罪更是仅仅有一个“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概括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犯罪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我国破产犯罪的的立法现状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立法的不完备和过于笼统,加大了司法适用的难度。再加上我国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事追诉原则,使许多侵犯破产债权人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恶意破产债务人逃脱了法律制裁,造成了法律难以对破产犯罪以严厉打击状况。

  三、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各国都将一些严重违背诚信的破产行为犯罪化。纵观各国和某些地区的破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在刑法典中加以规定,第二种是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第三种即是我过目前所采取的在刑法和破产法中均有体现的立法模式。

  由于近年来各国的经济型犯罪成一种上升趋势,为了更有效的打击经济型犯罪,在破产犯罪的立法上采取了一种新的趋势,即不再将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破产法中,而是将其移入刑法典,将破产犯罪的类型、构成和处罚加以明确、系统的规定。对于我国而言,本人认为可以采取在刑法典中统一、系统规定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原因在于:首先,破产犯罪系统规定在刑法中,有利于对破产犯罪产生威慑作用,破产犯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其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为了可以尽可能的减少破产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对破产犯罪不能完全依靠事后制裁,而应重视事前的预防。从预防和减少破产犯罪的效果上而言,将破产犯罪系统规定在刑法中,与规定在破产法中相比,效果显而易见。其次,将破产犯罪规定在刑法中,更有利于体现国家对于这种犯罪行为重视和打击力度。再次,破产法属于私法领域,而制裁破产犯罪的刑法属于公法,私法与公法性质上的不相容,就决定了不宜将体系化的破产犯罪规定到破产法中。而且,破产法更加重视的是破产程序和破产债权人的权益本身,而刑法重视的是对破产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制裁。所以在刑法典中可以对于破产犯罪有一个更为体系化的规定。最后,从上面所提到的国际上关于破产犯罪立法模式的新趋势来看,将破产犯罪规定到刑法典中也是大势所趋。基于以上几点的分析,我认为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应对破产犯罪有一个完备、系统的规定,避免恶意破产人钻法律空白、躲避法律制裁去实施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构建我国破产犯罪罪名体系

  (一)侵犯破产财产权的犯罪:1、破产欺诈罪,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严重的一种犯罪,所以应对其予以明确规定。2、过怠破产罪,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后至进入破产程序中,破产人虽然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但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3、第三人欺诈破产罪是指,破产人、债权人、管理人以外的行为人,为了自己或他人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利益,假冒破产债权人行使虚假权利,或从事藏匿、脱漏破产财产,伪造、伪证债权证书的犯罪行为。

  (二)妨碍破产程序的犯罪:1、违反说明义务罪是指,破产人及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就财产或业务状况所提出的查询,无故不作答复或说明,甚至作虚假陈述,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2、违反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罪是指,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义务,不依法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及其债权人、债务人清册,以及全部破产财产的账簿文件,造成破产管理人不能管理财产或致使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3、破产管理人渎职罪。破产管理人渎职罪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渎职行为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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