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探讨

时间:2016-05-23 11:21 点击:
【摘要】法律程序的改革是法律现代化进程中重要内容,而行政程序法制化也是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在制定行政程序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难题,因而必须将行政程序的立法纳入到规范、科学的轨道,使之法制化。在行政程序法制化的进程中必须考量当前行政程序的

  【摘要】法律程序的改革是法律现代化进程中重要内容,而行政程序法制化也是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在制定行政程序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难题,因而必须将行政程序的立法纳入到规范、科学的轨道,使之法制化。在行政程序法制化的进程中必须考量当前行政程序的不足有哪些,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等,本文试图做出探讨和解释。 

  【关键词】行政 程序 法制化 

  一、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意义 

  (一)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价值中立、操作性强的程序对目前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秩序混乱、制度不力的现象是一剂良药,也是中国当前实现法治主导的最佳选择。由于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果和紧束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过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的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的效应。因此,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法可以作为其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变到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变到间接管理,从计划调控转变到市场调控。从新的政治功能来说,它要求政治体系从要素管理转向程序管理,从内在管理转向外向管理,从保险管理转向保证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体系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管理基本以要素管理、尤其是物质性的要素管理为主,通过对具体物质要素的具体规划和分配来完成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治体系不能再做要素式的管理,否则,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不具备必要的前提。要素将通过市场来分配。政治体系的主要功能将是对程序的管理,即各种要素将通过合理的程序在社会上达成最有效率的交易,同时又是公平的交易,所有交易又必须控制在社会发展的方向上。程序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体制、监督等手段来完成。 

  (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权益是实现实体权益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程序权益的法律保护,实体权益也就难以完全实现。所以行政法所规定的相对人的权益必须要有程序权益保障。在我国,程序权益观念淡薄,传统法学理论也存在对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关注多,而对程序权益关注少的情况。随着行政法治观念的深入,保护相对人程序权益的观念也会日趋加强。而行政程序是用于保障相对人权益的主要方式。 

  (四)规范使用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的公权力,以公益为行使目的。行权转化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后,其行使除了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外,更须受到行政法律的制约,防止职权滥用,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便是行政法的实施过程,行政程序便是实现公平行使行政权,体现公权力公平行使价值取向的载体。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起到了规范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程序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方式、次序进行,使行政行为具有可控性、阶段性,便于人们监督。 

  二、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实现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行政程序观念 

  中国行政法学现在需要的是辩证、深沉、扎实的思考和研究。因此,客观、全面地看待程序,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就成为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核心。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把握程序优缺点,认真对待程序的利与弊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正确的程序观念应该是:既充分准确认识程序的必要性和优点,又要看到程序的不足,对程序的弊端予以宽容对待。 

  (二)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确立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行政程序法制化中最为根本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各个国家行政程序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行政程序法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立法机关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进行选择,强化某一方面的作用,这种选择将使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标模式。”实质上目标模式追求的是一种理想目标和价值取向。但在常态的社会中,我们应该贯彻一种有折中色彩的混合模式,既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又不放松甚至放弃对行政权力的维护,因为不管过度倾向于哪一方都将最终造成另一方所代表的利益或财产得不到实际的保障,权利或权力有一面得不到长期的正常运作后,就会实际上影响到以此为要素的社会运行的稳定和市场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界定 

  科学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关键。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实施过程中,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科学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乃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关键所在。在确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几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不能割裂与行政实体法的联系,在其内容、功能上应当保持与行政实体法的和谐性、一致性。但两者不能等同,亦不能互相替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仅仅局限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且也必须规范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程序参与人的行为。由于“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告一切可能产生的事这种程度,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述一切立法意图的境界。在这种注意下,我国的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法原则。第二,合理原则。第三,公开原则。第四,参与原则。第五,顺序原则。第六,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建设的大力提倡正是新时期依法行政理念下对正义、平等、自由、公正等价值的呼唤。作为规制政府权力的手段之一,行政程序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革和创新。人们期待政府采取行动解决行政立法中的不足、缓解行政执法中的矛盾,改变行政执法现状。 

  参考文献: 

  [1]谭波; 杨治坤; 翟国强.浅析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几个问题[J].行政与法,2003. 

  [2]黄贤宏; 吴建.依论行政程序法制化[J].社会科学研究,1999. 

  [3]张坤世.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几个基本问题[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 

  [4]李芝.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探讨[J].今传媒,2010. 

  [5]范莉.浅论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进程[J].法治在线,2009.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