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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

时间:2021-05-17 10:50 点击:
信息化革命以迅不可挡之势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开展侦查信息化建设还处在摸索阶段,加快侦查信息化内外部平台建设、提高侦查信息分析研判水平、加强对信息化的规范管理、提高信息运用意识是各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需要认真考虑

  当今世界正在向信息化时代迈进,信息科学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信息化革命正以迅不可挡之势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在信息爆炸、知识经济的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适应社会转型期同职务犯罪做斗争的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有效地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从而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一、职务犯罪信息的含义及特征

  “信息化”一词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后被译成英文传播到西方,70年代后期西方社会普遍使用“信息社会”和“信息化”概念。90年代,信息技术开始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引发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变革。著名刑事犯罪专家李昌钰曾指出,“二十一世纪办案方式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以前警察几乎能破任何案件,破案的方法就是搞刑讯。有这么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警察抓了一批人,通过刑讯大家都招供了。只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却有八人招供。”[1]这就是传统侦查与信息引导侦查的主要区别。2010年高检院旗帜鲜明地提出把加强侦查信息工作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建设的重点,努力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水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实际上就是不断获取、积累、更新、分析、研判侦查信息,并形成决策、付诸行动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其具有以下特性:

  1、职务犯罪信息的客观性。这是我们研究、认识事物,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基础。事实表明,职务犯罪这类严重腐败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某种意思上讲不纯粹是因为公务人员在人品上出了问题,更为重要的可能是制度上的问题。人是自利的,人的自利性一旦遇上合适的土壤和环境,就会滋生出贪婪的果实。在,腐败正处在易发多发时期,特别是当下处在制度快速转型期,旧的制度已经逐渐被取消,新的制度来不及代替和弥补,一些转型期的过渡性制度存在欠缺和不足,导致职务犯罪不断滋生蔓延,这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职务犯罪信息的隐蔽性。职务犯罪难以发现和侦破,且潜伏期较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职务罪具有隐蔽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智商比较高,社会地位比较高,能力比较强,事先会对犯罪过程进行周密策划,并且通过新型手段来实施犯罪。特别是在当前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的特点,较高的犯罪黑数更加说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比较强,这和普通刑事案件是不同的。

  3、职务犯罪信息的复杂性。职务犯罪总是依附于正常的职务活动并与正常的职务活动交织在一起,所以职务犯罪信息伴随着正常的职务活动而产生、转移,这其中既有反映正常职务活动的信息,也有反映职务犯罪活动的信息,而且两者是交织在一起的,因而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地分析、研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的动态性。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发现、收集、接受、存储、加工、受理、利用、反馈案件信息的过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过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处理,原始的侦查信息可以变成二次信息和三次信息,原有的信息价值还可以实现信息增值,并逐渐由模糊变得清晰。只有在尽可能的全面、动态的收集案件信息才能做到精准打击。

  二、“信息引导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意义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果没有获取、传递、分析、处理各类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与途径,就失去了侦查的基础。而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信息化建设,就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迎接新挑战的必由之路,实现侦查方式改革、增强侦查能力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其意义在于:

  1、侦查信息化能有效拓展案件线索。信息工作是主动捕捉职务犯罪线索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是破解案源枯竭的治本之策。在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尤其对基层院而言,绝大多数的案件线索仍然是依靠举报和其他部门移送,而当前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现象严重。因此改变职务犯罪侦查被动的侦查方式,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任何犯罪活动必然会在普遍联系的世界中留下客观痕迹,必然产生相关犯罪信息,侦查人员只要时刻关注社会的方方面面,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这些信息,就能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拓展案件来源,并通过立案前的有效搜集减少职务犯罪侦查中可能碰到的各种问题。

  2、侦查信息化能有效提高侦查决策水平。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指挥员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查,和对于各种侦查材料的连贯起来的思索。”[2]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就是不断地收集被查对象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信息,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不断地分析判断,及时调整侦查活动进一步收集更多的信息,最终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综合研判被查对象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侦查工作逐渐深入,信息量随之增多,最终形成检察机关的信息量远远多于被查对象一方,从而促使检察机关突破案件,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人的职务犯罪事实。毫无疑问侦查信息的质量的高低决定着侦查决策的高低。侦查指挥人员占有的信息越充分、准确,就越能把握职务犯罪侦查规律,侦查决策就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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