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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改造对策

时间:2016-02-20 09:14 点击: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针对职务犯监管与教育的理论研究正在逐步增多,但从整体来说仍处于摸索阶段,相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研究领域的炙手可热,职务犯改造机制研究则相对为学界所忽视。不可否认职务犯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群体,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狱来说,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针对职务犯监管与教育的理论研究正在逐步增多,但从整体来说仍处于摸索阶段,相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研究领域的炙手可热,职务犯改造机制研究则相对为学界所忽视。不可否认职务犯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群体,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狱来说,面临着职务犯改造的巨大挑战。笔者联系实际的职务犯管教需求,详细分析了当前职务犯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归纳出职务犯改造的基本规律和经验,提出创新职务犯的刑罚执行对策研究,已达到职务犯教育改造的最终目的。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管理改造现状;对策研究
  我国对职务犯监管改造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以某省某监狱的职务犯为研究对象,通过监区管理和教育改造为切入点来分析职务犯的现状,结合监狱执法实践,概括职务犯管理和改造的经验和规律,提出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管理改造工作的对策建议。本文运用了哲学中的理论联系实际、普遍联系、辩证思维等观点,分析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希望能够对职务犯罪刑罚执行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能为推进职务犯管理改造工作的发展抛砖引玉。
  一、职务犯监管改造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律问题
  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前提和保障,现实的指导意义至关重要。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是目前和刑罚执行工作相关的法律,可以看到每一类法律规定的内容侧重点不同。如刑法是实体性法律,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容的介绍,而刑罚的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只有刑罚的种类、内容以及缓刑、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并无刑罚执行的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对死刑的规定比较具体,但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除了执行机关外并无其他具体内容的体现,另外涉及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程序。作为与刑罚执行紧密相关的监狱法,其内容较全面的规定了刑罚执行的内容和具体制度,但也局限于一般性的内容和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制定出不同罪犯的特殊管理规定。
  (二)监管模式问题
  目前,我国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罪犯分类管理的标准不科学、不明确;分类建设的标准尚不统一;分类管理制度与实践相脱节;分类管理缺乏专业化分析,分类教育方法缺乏针对性,方法落后。全国的绝大多数监狱对于职务犯从人监到刑满释放的整个过程中,并未真正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在押职务犯依旧按照一般罪犯的管理模式进行监管。鉴于职务犯曾经的社会经历,结合监管改造实际,职务犯与一般罪犯比较,其暴力倾向是轻微的,然而,监狱目前对职务犯的监管仍采用高度戒备的管理模式。虽设置了单独的职务犯监区,但还是要配备相当比例的警力投入监管,这对于监狱来说,使本身就紧张的一线警力更加紧张,服刑人员的心理压力过大就会形成“监狱人格”,影响职务犯的正常改造。
  (三)重劳动轻改造问题严重
  在实践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劳动轻改造的问题。一些监狱甚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置监管制度与不顾,单纯的把罪犯当做劳动机器。职务犯普遍具有高学历、高智商、高素质等特点,要在其锒铛入狱后改变他们原有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其转变为守法公民,顺利实现社会化,监狱必须要采取更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发挥集体的智慧。但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监狱每天都安排职务犯大量劳动任务,并未真正落实教育改造的内容,导致其流于形式。造成这一状态的根本原因是监狱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的错误认知,不可否认,对职务犯苛以徒刑、剥夺其人身自由即为一种惩罚,强制其劳动也是一种有效的改造手段,但如果认为强制性的劳动改造是纠正职务犯“好逸恶劳”的行为的主要方法,不假思索的、单纯的施以劳动改造,这有失偏颇,背离了罪犯改造的最终目的。“好逸恶劳”是职务犯犯罪的原因之一,深层次的犯因则是其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和异变。所以,现行的改造内容已不能适应职务犯的改造需求,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优化改造方法,更多地注重对其深层次的价值观教育的问题。
  (四)消极执法问题突出
  从宏观的监狱执法角度分析来看,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严格规范执法是必备的工作原则。随着全国监保障经费的逐渐增加,监狱布局的不断调整,监狱执法工作也越来越规范。然而,实践中的不规范执法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监狱规范严格执法工作。比如:离监探亲制度存在但已停止执行。这不仅仅针对职务犯,所有在押犯都面临这样的消极执法问题。《监狱法》中明确规定离监探亲是罪犯的一项重要行政奖励,作为激励罪犯、提高其改造积极性有效手段。但在实际执法中,监狱面对日常的监管安全”四无”考核压力,为了达到少出事或不出事,甚至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索性停止办理罪犯的离监探亲.一个监狱一年也鲜见有离监探亲的职务犯,特许离监也有类似的情况。
  (五)罪犯认罪不服法现象突出
  职务犯执法执行过程中的自我认识存在严重偏差。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自我认识上普遍存在严重的偏差,在主观犯罪原因剖析时,他们总是为自己的罪行加以粉饰,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说自己是一时被物质冲昏了头脑,没有抵制住外界的诱惑等等,将犯罪更多的归因于外界的客观原因,如有的认为职务腐败犯罪目前是社会的普遍现象,整个社会风气如此,“你不贪必有人贪”,如果清正廉洁反而会得罪不少人,会被孤立奈何不得;有的认为自己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因为没有和领导搞好关系而当了替罪羊;有的认为是有关办案单位的不客观,将朋友之间正常的人情财物往来看作是行贿受贿,自己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职务犯在刑罚执行中,存在表面上认罪但内心不服判的改造特点,这就使得职务犯很难意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很难从思想根源深挖犯罪原因,对监管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自己的轻罪重判,这种思想将会一直伴随他们,会阻碍他们,不利于职务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六)民警自身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监狱民警的执法水平在监管工作中是一个硬性指标,这就要求监狱民警的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要非常强。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文明执法、高效执法对监狱民警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社会阅历丰富、抗改心理严重、心理落差较大的职务犯,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求也更具体。然而,现实执法中,很多民警的思想观念还未真正转变,没有结合职务犯的改造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教,面对职务犯的方法依旧简单粗暴,无技巧可言,甚至辱骂、体罚职务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职务犯的人格。部分民警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有待提高,一味地强调工作待遇,在面对工作责任时却没有担当,消极执法的情况仍有存在。这一系列的行为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其中很容易助长职务犯的逆反心理和抗拒改造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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