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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时间:2016-01-26 10:21 点击:
【论文摘要】国际环境法的出现,实际上就标志着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被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而国际环境法本身也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环境法本身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也对国际关系中环境与法律问题有总体性的概括。本文就将针
  【论文摘要】国际环境法的出现,实际上就标志着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被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而国际环境法本身也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环境法本身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也对国际关系中环境与法律问题有总体性的概括。本文就将针对国际环境法的具体概念进行分析,并且从起源、本质、特征、外延等多个角度进行阐述,从而详细地将国际环境法分析透彻,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学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论文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国际关系约束力
  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法相比,其本身具有独特的特征。这就体现在国际环境法本身有综合性、公益性、区域性以及超前性等特征。故而在这样的特点支撑之下,国际环境法本身确实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与发展。所谓国际环境法,实际上就是指国际法的主体,也就是相关国家,因为不断开发社会中的环境资源,故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保护,从而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一定的关系。并且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维护过程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以实现对国际社会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融合。故而国际环境法本身是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最新发展与创新,更是国际环境法对全球环境保护与资源维护的重要法律规范。对其的深入研究与发展,将对全球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价值指导。
  一、国际环境法的相关概念
  (一)起源
  追寻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实际上其本身是国际法为了更好地应对人类在环境问题上所面临的现状与挑战,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种做法,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类行为进行约束。当代人们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环境问题所呈现出的特点就是全球性和流动性。这就足以说明全球所有国家都应该为环境保护做出努力,从而通力合作为全世界良好环境营造做出贡献。
  各个国家为了维护本国人的生活、生存、生存要求,必然会对国际公共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同时在必要的国际交往过程中,对他国资源进行相应的利用,针对某些公共环境问题提出意见与探讨。比如开展相应的外交活动,或者参与一些有关于环境问题的会议。近些年来最具代表性的会议就是“哥本哈根会议”。这种针对环境问题开展的交往逐渐引起全人类的共同关注,人类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实际上也在寓意一种全新国际法律意识的形成。实际上这种全新的法律秩序就是典型的国际环境法秩序,同时也是国际环境法最早的起源与依据。
  (二)本质
  国际环境法与其他环境保护法的差别就在于其属于国际法的分支,也就是必须以各个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与意志为主要参考原则,同时开展相应的协调工作。国际环境法属于国际法的分支,在现代国际法律环境中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其本质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国际环境法本身是国际法的主体在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需要与他国在共同生态环境与生态资源方面达成共识。而这些国家在对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维护方面的共同意志,则是主体性体现,所以其本身的主体性不容忽视。国际法主体国家必须是在国际社会当中具有较高独立性且完全拥有主权的国家。这些国家在开发本国环境资源与他国环境资源过程中,必须遵循国际交往的基本要求,而这个要求就是核心国家的意志体现。但也正是在此基础上看出,国家既不允许损害本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利益,更不允许损害国外环境。国家利益在国际环境法当中应该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利益必须削弱或者消失。相反其往往各国需要在发展自身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本国环境利益与全球共同环境利益的结合,最终寻找出最佳的经济增长点与发展契机,将国际环境法作为各个国家意志协调产物的同时,也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准则。
  其二,国际法主体国家在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环境方面通过意志的协调,可以达成共识,而这也是由各个国家的实际经济结构决定的。马克思曾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原理在国际环境法当中确实适用。因为各个国家在经济基础方面有很大差别,因此经济基础较强的国家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就必然会更多,同时其在利益问题上的纠纷也必然会引起世界其他各国对环境问题的争斗。比如日本就完全不管不顾他国的指责与警醒,依旧一意孤行的进行鲸鱼捕杀,甚至还对相关的国际义务进行拒绝。这就足以说明国内经济基础较强使得其在国际及环境方面的意志就更强。所以国际法在许多时候深深受到国际政治体制以及国家经济失利的威胁,这将不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种相对较好的国际环境法和谐环境。
  (三)特征
  国际环境法的特征就在于其是国际社会在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环境的过程中,法律规范的总体。其与国内法差距较大,因为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其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其行为与准则也受到整个国际关系的影响。国际环境法为主体国家在开发与利用资源的时候,创设了多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其也是各个国家维护本国环境利益,保护其他国家环境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国际环境当中进行合作,实际上更加有利于主体国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与保障。
  在国际环境法当中,其主体是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而客体就是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而其内容也相对简单明了,就是国际法主体国家在开发、利用、尊重与保护环境过程中应该尽的义务与应该享受的权利。
  (四)外延
  国际环境法本身并不属于某一个国家,或者也并不是某一项单一法律,而是具有很强宗旨性、关联性以及利益意志共通性的重要法律文件规范。从某种意义上看,其有着严格的法律意义,同时其也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从法律规范内容的角度来看,国际环境法可以分为国际环境立法依据文件、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法律文件以及国际环境标准准则等多种法律法规要求。所以从一定程度上分析,国际环境法是相关原则以及制度的总称,也是兼具法律意义与历史意义的综合性法规制度。
  二、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体系
  (一)国际环境法的宪章依据
  国际环境法是复杂的体系,故而对其体系进行分析,实际上更加有利于明晰国际环境法的具体概念。
  首先国际环境法的宪章依据是《联合国宪章》,其中提到的一切宗旨与原则实际上在现代国际法当中都具有重要体现,并且也正是以此为基础,才指导国际社会中一系列活动的顺利开展。故而在许多时候,《联合国宪章》具有国际宪法的地位。
  但是《联合国宪章》中最初并没有记录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这主要是因为联合国成立与1945年,而在这一时期,全世界关注的问题焦点并不在环境问题之上。这一时期并没有严重的环境问题对全球国家造成威胁,故而也就没有人会真正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过在之后,《联合国宪章》针对这些确实给予了相应的补充。而宪章依据足以成为后来国际环境法立法的指导原则与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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