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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下篇)(2)

时间:2015-11-11 09:14 点击:
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也开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探索。1988年,武汉市娇 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环境案件逐年增多,且案件审理复杂、特殊等情况,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了设立专门环境法庭的建议。但未得到最高人民

  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也开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探索。1988年,武汉市娇 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环境案件逐年增多,且案件审理复杂、特殊等情况,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了设立专门环境法庭的建议。但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主要理由是研 究不够,条件尚不成熟。此后20年间国内再无此类改革建议提出。而国外同时期专门 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却如同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2007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贵阳市周边县、市频发跨行政区域水 污染纠纷的情况,为保障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和水污 染防治的力度,解决跨行政区划水污染案件的管辖,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设立专 门的环境法庭,并附呈环境法庭设立的具体实施方案瑑。2007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经研究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和实施方案作出批复,同意贵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设立环境法庭。法庭具体设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 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及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保护之排污侵 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2007年 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正式揭牌,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环境法庭由此诞生,开启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历程。
  据统计,从2007年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之成立至2013年7月,我 国已有18个省、直辖市在地方三级法院中分别设立了 134个环境法庭。?鉴于环境司 法专门化在地方法院的迅速发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表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 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 同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年12月15日,国发2011] 42号)亦‘‘鼓励 设立环境保护法庭”。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问题。在全球众多国家不约而同的受到重视,考其原因,不外如下 几点:
  第一,方便诉讼,为纳税人节约时间及金钱,提供便捷的环境司法服务。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院长、大法官布莱恩在与作笔谈及设立专门环境法院 的优越性时表达了上述观点。环境案件由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集中审理,类似时下推 崇的“一站式服务”明显好处即为方便诉讼当事人,省去其诉讼奔波之苦。遇有环境纠 纷且需诉诸法院的,当事人首先会想到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而不必劳神费力地考虑究 竟当向何法院或何法庭提起诉讼,更无需考虑当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非常契合现代 ‘‘司法服务”的理念。
  第二,适应解决日益增加的环境案件的客观需求。在我国,伴随环境问题高发的是 环境纠纷的日趋增多。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_年受理各类环境案件达 百余起,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另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58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从新法生效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预计,环境案件 的数量还将会急剧增加。按照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治?普林的观点,倘若_个 法院一年受理一百个左右的环境案件,则应当考虑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环境案件逐 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为整个社会本身处于环境问题高发时期,环境污染或破坏 导致的环境案件不断发生;二是因为公民个人环境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三是由于环境 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
  第三,保障环境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环境案件,尤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通 常比较复杂。因其涉及到诸多自然科学或其他学科方面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损害发 生的机理、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认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被损害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鉴定、自然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环境 要素或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经济评价、环境要素或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可恢复性等等。 由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或专门性 知识,甚或要求案件的审理需要特殊的规则或程序。此为一般法院或法庭难以胜任的。 惟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方可满足此需求,保证环境案件的有效审理。
  第四,有利于环境法律的正确执行。目前,我国法院内部审判机构或组织的设置主 要分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2000年以后,部分法院增设了知识产权 审判庭。目前法院的这种审判组织结构,决定了环境案件只能按照传统的案件分类管 辖办法,根据环境案件的性质分别向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庭提起诉讼。而这些审判庭 的法官平时审理的多为一般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故难免在审理环境案件时对环境 法律的适用把握不当,产生差错,影响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社会 的“误会”。实践中,有的法院错将环境民事案件当作环境行政案件处理,也有的错将环 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 借多种方式或渠道选拔或培养具备专门素质的环境法官从事环境案件的专门审理,则 可大大改善前述状况。
  第五,为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人们寻求环境司法救济,减少因环境纠纷不能得到及时 解决而引发的群体性环境事件的发生。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表明国家或 地方对环境纠纷解决的重视,可起到刺激、引导、鼓励人们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 保护其环境权益的作用。中国人素有厌讼心理,通常不愿与官司有染。加之目前我国 环境司法状况不尽如人意,遇有环境纠纷,且不能得到合理之行政救济,当事人往往选 择自力救济,乃至以违法行为维权,酿成不良后果。而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 庭,表明法院已经做好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环境司法服务的充分准备,鼓励人们遇有环境 纠纷可寻求环境司法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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