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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时间:2015-01-07 17:01 点击:
摘 要 通过对重庆2010-2012三年来的立案情况进行分析,重庆市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外在形式合法化、犯罪手段新颖化、受害群体相对固定化、犯罪行为半公开化、犯罪定性复杂化等五化特征,并据此提出了提前预警强化预防、强化协同加强管控、完善法制提高犯罪成
  摘 要 通过对重庆2010-2012三年来的立案情况进行分析,重庆市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外在形式合法化、犯罪手段新颖化、受害群体相对固定化、犯罪行为半公开化、犯罪定性复杂化等“五化”特征,并据此提出了提前预警强化预防、强化协同加强管控、完善法制提高犯罪成本等防控对策。

  关键词 涉众型 经济犯罪 防控对策

  涉众型经济犯罪通常是指受害群众在三十人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常见类型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生产销售假药等。

  根据这个标准,重庆市2010 -2012年共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83起,主要分布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个领域,涉案金额48亿余元,参与人员9万余人。其中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105起,涉案金额约31亿元,分别占涉众型案件总量的57.4%和64.6%;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9起,涉案金额约15亿元,分别占总量的26.8%和31.2%;立集资诈骗29起,涉案金额约2亿元,分别占总量的15.8%和4.2%。从年度来看,2010年共立48件,破案45件,涉案人数不过2417人,涉案金额9600多万;2011年立案40件,破案34件,涉案人数8427人,涉案金额8000多万;2012年立案95件,破案68件,涉案人数8万余人,涉案金额近46.8亿元。本文基于这三年的案件进行剖析,尝试找出解决之道。

  一、重庆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突出特点

  根据分析,重庆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五大特点:

  (一)外在形式合法化

  不法嫌疑人为了获得受害人信任,通常利用工商部门对企业成立仅进行形式审查的制度设计,依法成立相应规模的公司,完备公司成立各项手续,披上合法的外衣,并具有正规、完备的税务登记证明,然后通过招聘,齐整部门、岗位。再辅之以相应的“光环”包装,诸如PS与名人甚至国家领导人的合影照片,或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投保、公证、律师见证(在实践中,很多受害人并不清楚见证与担保的区别,把见证等同于担保而上当受骗)等表面合法的形式,从而骗取受害人信任。比如重庆“亿霖公司非法经营16.8亿元”案中,就曾聘请葛优等明星为其代言。

  (二)犯罪手段手法新颖化

  不法分子不断创新犯罪手法,如林业部门刚推出林权证制度,马上就有不法分子运用林权证以售后托管方式开展非法经营;还有的利用炒境外黄金期货、现货之概念,开展非法经营或是合同诈骗;有的利用售后返租、合作开发、投资商铺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形式,往往最早发轫或“创新”于经济发达城市,如北京、深圳、上海甚至境外等地,然后蔓延成盛行。犯罪嫌疑人还常利用信息不对称,特别是相关部门对新手法的认识不充分有误差之际,做完就走,该类嫌疑人通常以原来涉嫌犯罪公司而未被公安机关成功打击的员工居多。

  (三)受害群体相对固定化

  涉众型犯罪中的受害群体同一犯罪类型的相对固定,如传销侵害对象往往是家庭境况较差且不安于现状的人,通常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居多;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擅自发型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侵害对象则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投资愿望较强的退休老人或者家庭妇女,也包括部分急于寻找生活来源的下岗工人(通常通过借贷来进行投资);投资黄金等现货期货等非法经营行为针对的是有一定资产,具有一定程度的炒股经验的中青年人为主。

  (四)犯罪行为半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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