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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湿地保护专项立法问题探析(2)

时间:2015-01-05 10:20 点击:
近年来,随着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土地已经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土地的盲目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也是湿地面积减少、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湿地面积的减少导致了生物物种的减少,直接影响了贵州省

  近年来,随着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土地已经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对土地的盲目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也是湿地面积减少、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湿地面积的减少导致了生物物种的减少,直接影响了贵州省的湿地保护。综上所述,贵州省目前对湿地的保护力度不够,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和人类活动的原因导致湿地面积正在缩减,与全国十分重视湿地资源保护的一些省份相比,存在对湿地资源认识不足,保护和开发的方式不太合理,缺乏科学系统的规划和保护方案等问题。

  (二)贵州省湿地保护立法不完善

  贵州省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由于对湿地保护的认识不足,没有专项的湿地保护立法,严重制约了贵州省湿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工作的开展。目前,对湿地及其功能不仅认识不足,还缺乏公众的参与,民众对湿地保护的意识薄弱,导致一些社会开发建设项目和工农业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对湿地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许多天然湿地已成为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臭水塘”;一些水产养殖户的养殖密度过大,饵料及药物投放过度,对湿地的水质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给湿地的许多动植物物种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在城市的建设中,为了扩大建设面积或者认为湿地容易滋生病菌或者各种病害,把湿地填平。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贵州省在湿地保护上缺少专项立法,导致各级政府和人民没有认识到湿地资源的重要性,没有把湿地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来对待,严重影响了湿地的科学管理。虽然联合国在《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将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予以保护,但在我国,湿地并不像森林和海洋那样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没有湿地的专门立法,但是很多省份开始重视对湿地的保护,如黑龙江省、湖南省和云南省已经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科学有效地保护了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

  (三)强调行政手段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失衡

  贵州省在湿地保护中,由于强调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手段,在行政管理上缺乏与群众的协调和磋商。主要表现在利益失衡,地方利益协调不力。由于加大了对湿地的开发和利用,例如在对国家湿地公园的试点保护中,因为要对湿地实行政府保护政策,导致原来生活在保护区内的居民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保护区施行了开发政策后,经济收入很少能返还到环境保护措施和居民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生活质量没有提高。居民与保护区居民间的矛盾加剧,产生偷猎、滥捕鱼、过度放牧等掠夺式开采自然资源等现象,不利于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贵州省湿地保护专项立法的建议

  (一)做好贵州省的湿地资源保护规划

  贵州湿地资源丰富,近年来由于在省内湿地的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湿地资源遭到破坏,论文检测国内的一些省份已经意识到加强湿地保护的必要性,纷纷采取了相应的行动。我们要知道湿地保护并不意味着反对开发利用湿地资源来增加社会财富,限制经济的发展,只是这种开发利用必须要控制在环境容许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过度开发而导致湿地生态特性的变化。对湿地的开发关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既要兼顾开发的需要,又要保证湿地的面积及生态系统的正常。为了避免湿地再遭破坏,在湿地保护规划中应划定湿地临时控制红线,对红线范围内的湿地要进行绝对保护,在规划中可以借鉴杭州西湖湿地在规划设计中的成功做法,在湿地保护规划中,充分听取研究湿地生态学方面的专家意见及对乡土历史有深刻研究的专家意见,对湿地的民间保护历史有所了解,在保护湿地资源的同时,不能违背一些民族传统的保护方法。

  (二)制定贵州省湿地保护的专项立法

  世界上的很多湿地大国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湿地法规,如美国、韩国、瑞士等国家,我国在国家层面上也还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湿地保护的相关规定都散见与《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无专项的立法在湿地保护的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在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恢复改造、执法监督等问题中会出现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管理不到位等现象,直接影响了湿地保护的成效。贵州省也缺少湿地保护的专项立法,贵州省目前的湿地保护状况急需加强湿地的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湿地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体系,确定地方湿地保护的范围、恢复与可持续利用的行为规范,规定专门的湿地保护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要有明确的违法准则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从根本上缓解贵州省天然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质量下降的趋势。

  (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机制

  在通常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社会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动力,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中由于不同的价值利用目的,在环境法的领域出现公、私利益的冲突和调和的情况普遍存在。湿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因为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国家重视对湿地的保护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为了保护湿地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往往又会与私人的利益产生矛盾冲突。鉴于此,贵州省在保护湿地时应尽量构建一种平衡机制,如在湿地所有权方面、公共购买、征用等问题上要主动寻求公共利益与个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政府管理中决策失误或个人开发行为对湿地环境造成损害的,公众有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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