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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3)

时间:2014-12-22 11:08 点击: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从程序要件上来说,应当是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必要,即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因情势之变更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抗辩对方当事人提出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从程序要件上来说,应当是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必要,即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因情势之变更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抗辩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此时受到损害一方是针对相对方的请求提出情势变更的抗辩的;二是因情势之变更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此时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是主动向法院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在程序要件上要求有当事人的主张,我们认为有如下理由:第一,若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自愿维持原合同的效力,接受原合同的制约,表明该当事人对原合同带来的损害有其自身的考量,民法是私法,强调私法自治的理念,因此对于该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尊重,而不得强行干预;第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由当事人主张,其实也是出于防止其被滥用的考虑的。若法官在审理案件是有主动援引某一规则或原则的权利,那么对于个案而言,其审判结果与法官的主观意志有很大的联系,这不利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六、结论

  我们认为,判断一情势之变更能否构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从上述几个方面考虑。其中前四条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实质条件,而后一条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程序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一个整体,其任何一个适用条件都不是单独存在的一个个体,我们在学者研究基础上提出有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体条件的浅见,旨在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微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永双.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研究.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2]孙美兰.情事变动与契约理论.法律出版社.2004.

  [3]孙美兰.英美法契约受挫制度研究.民商法论丛.2004.

  [4]梁神宝.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分析.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毕业论文.

  [5]韩世远.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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