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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2)

时间:2014-12-22 11:08 点击:
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情势之变更无法预见的主体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一般而言,向法院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当事人都是在基于情势变更而受到损害的一方,那么在损害一方提出对于情势之变更无法预见

  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情势之变更无法预见的主体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一般而言,向法院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当事人都是在基于情势变更而受到损害的一方,那么在损害一方提出对于情势之变更无法预见的时候,应当要求是双方对于情势之变更都同时无法预见,还是要求是获利一方无法预见,抑或是损害一方无法预见。我们认为:若是获利一方无法预见情势之变更,而损害一方却预见了该情势之变更却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提出,那么损害一方本身在合同行为中就存在有过错,其应当自担风险而不得再以获利一方无法预见情势之变更为理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若是损害一方无法预见情势之变更,而获利一方却预见了该情势之变更却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提出,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获利一方这种故意隐瞒其已经预见了情势将会发生变更的行为构成了对损害一方的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损害一方完全可以基于获利一方的欺诈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而不必再要求满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来寻求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若是损害一方和获利一方对于情势之变更均无法预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损害一方才可以向法院主张对于情势之变更无法预见,也就是说,情势变更原则中对于变更的情势无法预见的主体应当是双方当事人。

  三、 当事人对情势之变更不存在可归责性

  情势之变更不可归责于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是指该情势之变更的发生并不是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引起的,同时也要求情势之变更带来的损害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所能控制的。

  情势之变更并非由合同当事人引起的,这就要求了当事人在主观方面的过错并不应当与情势之变更存在联系,如果该情势之变更是因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则依据责任自负原则,此时造成的损害后果有过错方承担而不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该情势之变更的发生可以归责于双方的当事人,那么根据有关过失相抵的规定,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如果该情势之变更可以归责于获利一方,则对于情势之变更造成的损害后果,由获利一方承担过错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如果该情势之变更的发生可以归责于损害一方,则对于因情势之变更造成的损害后果,由该损害一方自负其风险。在英美法中的契约受挫制度同样强调了主张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对契约受挫的发生没有过错这一点: “自身引起的受挫(self—induced frustration)”不适用契约受挫制度。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且仅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变更均不存在可归责性,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性。

  情势之变更所带来的损害非当事人所能控制,即是指该情势之变更造成的影响非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该情势发生了当事人尽其所能都无法克服或是扭转的变更。当事人对情势之变更的后果无法克服或扭转,说明当事人在情势发生变化后,无法通过替代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无法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价远远超于可能带来的损害。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在情势发生变更后应当存在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的默示义务。

  四、继续履行原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美国目的落空规则已经为美国法院普遍接受。根据《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当事人若主张适用目的受挫规则,必须能够证明其缔结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质性地落空了。同时,法院为了有效地控制合同落空规则的适用做出了下列限制:第一,法院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要缔约目的。论文网站若当事人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该合同,而情势之变更仅仅只是影响到该当事人以其预想的特定方式履行合同的事实,则不足以构成“主要目的实质性地落空”;第二,坚持该落空必须几乎是彻底的,若仅是获益减少这类事实不足以构成目的落空。

  德国法中的交易基础障碍存在着一种“目的不达”的类型,目的不达指的是给付虽然完全可能,但却由于合同订立后的情势之变更,导致了该给付对债权人而言已不再具有意义,因为债权人不能实现其原始的合同目的。在OLG Bremen NJW 1953,1393体育场租赁案中,原告为一著名歌星,向被告租用体育场演出,并在缔约时将1500马克的租金付给了被告。后因该歌星病倒使得演出被迫取消,原告因此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被告的钱款。Bremen上诉法院认为该租金的支付并非单纯的场地租用,而是为了特定目的租用的,且该特定目的为被告所明知,就构成了该租赁合同的交易基础,因此判决原告有权收回这笔钱。一般而言,双方订立合同都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的,而该特定目的作为该合同履行的基础应当能被当事人合理期待的,但情势之变更导致了该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原合同就不再具备可期待性。因此,目的作为合同履行的基础,当其不再能实现时,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失去意义。

  五、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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