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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初探

时间:2014-04-03 15:33 点击:
摘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罗尔斯的正义诸原则的重要组成内容,在词典式优先序列中处于逊色于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而优先于差异原则的中间位置。罗尔斯受到康德的道德哲学和自然权利平等观的影响,将平等作为他的正义诸原则的一个重要维度和衡量社会正义与否

  摘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罗尔斯的正义诸原则的重要组成内容,在词典式优先序列中处于“逊色于”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而优先于差异原则的中间位置。罗尔斯受到康德的道德哲学和自然权利平等观的影响,将平等作为他的正义诸原则的一个重要维度和衡量社会正义与否的重要标准。人人平等早已作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共识而被纳入各国的法律和政治宣言之中,从人人平等的前提假设出发,沿着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实质的机会平等的逻辑脉络可以对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展开论证。

  关键词:罗尔斯;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20-02

  一、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内容

  约翰·罗尔斯是当代美国杰出的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长期以来对以正义为代表政治道德问题持续关注。1971年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义二原则,并赋予其词典式优先顺序:最大化的平等的自由原则优先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这种优先性意味着,在使用一个原则(或者针对试验样本来检验它)的时候,我们假定在先的原则应该被充分地满足[1]70。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成内容,在展开其具体内涵和逻辑论证之前必须要以最大的平等的自由原则作为社会正义和经济正义的背景制度,并与差异原则结合起来使用以保证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的正义。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总是和差异原则结合在一起作为第二正义原则联合表述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将第二正义原则表述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56但是由于“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难以体现出有利于最不利者的价值倾向,“向所有人开放”也没有说明公职开放的前提条件(机会的公平平等),而且其表述与正义诸原则的词典式优先顺序也不符等一系列原因,致使第二正义原则受到了大量的批评。为了对这些批评进行有效的回应,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对第二正义原则进行了重新表述:“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符合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3]5-6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具体阐明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意义:假设存在一种自然天赋的分配,那些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并使用这些天赋的同样意愿的人们应该有相同的成功前景,无论他们的社会出身是什么,无论他们生来属于什么阶级,以及成年之前的发展程度如何[1]71。简而言之,就是为具有相同天赋的人提供相同的人生前景。

  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前提假设

  从上述罗尔斯的正义诸原则中可以看出他对平等的重点关注,第一个正义原则确保平等的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确保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利益分配[4]。罗尔斯将平等视为正义的一个重要维度甚至认为“正义就意味着平等”,推动了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向平等的转向。平等一直是政治理论界的重要研究主题,但是不同的思想家对平等的内涵和依据的解释却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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