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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库监管现状看央行监管权边界问题(2)

时间:2015-01-19 16:38 点击:
从图1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运作形式对国库监管形成很强的促进作用,因其每个环节都有极为明晰的记录与核算痕迹,将一切财政收入与之处活动明朗化。于此同时,对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下辖的零余额账户

  从图1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运作形式对国库监管形成很强的促进作用,因其每个环节都有极为明晰的记录与核算痕迹,将一切财政收入与之处活动明朗化。于此同时,对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下辖的零余额账户也能够实现清算与支付功能。

  (三)我国国库监管中的局限性分析

  现阶段,尽管相关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但我国国库管理制度与监管体系仍不成熟,各项配套措施也不完善。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我国国库监管部门很难做到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进行管理,实现每一笔账款的支出都从国库单一账户滑入到各个收款对象的账户中[1]。可见,我国国库监管职能的行使存在诸多局限性,且在执行过程当中也极易出现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我国有关部门也意识到国库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极为有限,考虑到我国整个财政、金融体系运作的具体情况,颁布了由国家财政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方案中明确规定将我国财政国库账户设置为五类账户的集合,并且每笔收支状况都能够通过我国财政国库账目体现出来。该方式的实施是在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国库监管体系建立的经验,并结合我国财政、金融市场的运作实情而来的。

  三、央行监管权边界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我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体系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我国财政、金融等领域的发展态势,并且,从长远来看,人民银行的总体监管职能作用又上升到了一个新台阶。这是我国探寻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之路上所做出的努力,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与社会体制环境而言,只有进一步扩大我国央行监管权边界,在国家货币政策及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不断推进下,才能真正解决国家财政及金融等领域的监督与管理问题,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增长。

  (一)扩大央行监管权边界,促进我国金融环境发展

  从我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来看,各项问题的产生并非一日造成的,而且,采用合理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也并非一蹴而就。但就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扩大央行金融监管权的范围越发重要。我国央行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制度,以央行对金融体系的监管为核心,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为辅助,共同支撑和管理我国金融体系框架的平稳发展。另外,我国央行在行使其职能作用时,货币政策的推行是主要手段。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持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整体价格稳定,这是长久以来保证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平稳过度的重要策略。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家政策的颁布来巩固央行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可以有力的维护国内金融系统的健康有序运行,以此来保证国家经济形势向好。

  (二)发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作用,巩固我国金融市场环境稳定和谐

  在以往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与变革中,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管理架构体系中,可以明显看到国家监管的影子。为适应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结构的演变,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逐渐从传统的部门分业监管向综合化的混业监管转变[3]。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及经济体系建设而言,国家监管模式的转化,以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推行,更加有利于金融市场环境的稳定和谐,这与我国国情的联系紧密。

  1.监管模式的发展与变革过程辨析

  从世界各国对自身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来看,不同监管体制下的央行监管权限均呈现不同的程度,央行本身的职能作用也极为不同。从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来看,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由不同的分支机构来实现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支柱对其内部的行业行为进行分别监管,央行的职能作用较为弱化,甚至不负责银行业务的监管,我国长期以来的监管是遵循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而开展的[4]。在国际上,功能性监管模式与混业监管模式的实际运用范围较为广泛,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用完全混业监管模式来对本国的金融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且都取得了极佳的效果。当然,央行监管权限及职能的发挥情况与每个国家的体制建设状况的联系密切。对于我国而言,行使分业监管的策略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监管策略的实施,导致央行的监管权限的界定就十分模糊。

  2.央行监管的体系建设及其重要作用

  国际上对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作用也达成了某些共识。早在2009年年初,由各国民间、政府部门和学界资深人士组成的三十人集团发布了题为《金融改革:一个金融稳定框架》的报告[5]。从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各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权限受制于本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展情况:首先,赋予中央银行足够的权力和必要的工具,使之不仅能在危机时期发挥作用,也能在信贷快速扩张、杠杆率上升的时期实施逆周期的监管;其次,在中央银行不具有审慎监管权的国家,应当保证中央银行在审慎监管和市场规制机构的决策层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当有关资本、流动性和保证金等关键性的制度安排发生变化时,中央银行应当具有正式的评估权[6]。除此以外,中央银行应当有权对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和支付清算体系进行监管。对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建设而言,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同时,央行监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也极为关键。现阶段,我国人民银行所行使的监督与管理手段是靠下辖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职能作用的推进来实现的。

  四、对央行监管权问题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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