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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困境及突破(2)

时间:2014-06-18 11:37 点击:
(三)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在法文化上的困境 法律道德化对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造成了具体困境:一、在同性恋还广受道德诟病的时候,法律道德化让多数大众传媒为同性恋争取权利、推进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积极性受到阻

  (三)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在法文化上的困境

  法律道德化对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造成了具体困境:一、在同性恋还广受道德诟病的时候,法律道德化让多数大众传媒为同性恋争取权利、推进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积极性受到阻碍,不利于中国社会利用媒体对同性恋的正确认识,不利于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进程。二、法律道德化影响公众对同性恋的评价,抑制了同性恋群体的活动。制约一些民间组织支持同性恋活动的行为。还有,一些同性恋者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其缺乏争取自由、平等、维护法律权利的意识。难以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有效推动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进程。立法、司法及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不足、法律情感的非理性,对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定位存在偏差,对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法理依据及立法状况了解不充分,从而不利于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立法进程。

  (四)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在自身人格上的困境

  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是否能够实现肯定离不开同性恋者自身的参与和努力,但是有的同性恋者由于他们人格的自我否定及心理功能的弱小,在抑郁、自责等不良情绪的带动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消极的心态,这对于同性恋者争取自身的婚姻权益的话语空间是非常不利的。这种思想上的消极态度,而不是主动的态度不可避免的会对同性恋者婚姻权益保障的方向和进程产生一定影响。同性恋者在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上的参与度低。同性恋在思想上的主动缺乏性直接影响其在行动上的参与度。我国的同性恋更多的是隐藏自己的身份,很少也不敢主动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除了那些少数积极参与争取各种权益的是正当的同性恋者外,其他同性恋者更多是用“隐形人”的身份继续自己的困惑人生。正是这种参与度较低的同性恋群体行为对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带来的是行动上的障碍。

  三、我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困境的突破

  在历史上的中国,同性恋几乎没有受到过严刑峻罚或者宗教迫害,因此中国的同性恋权益保障没有宗教和法律上的障碍,这也是中国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的一个有利前提,同时近年来,同性恋行为的非罪化—非病理化—正常化的进程也为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奠定法律和医学基础,同时,国内年轻人对同性恋认知深化和对同性恋宽容态度为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对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控制性病传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等有重大意义。到目前为止,国外关于同性恋家庭婚姻权益法律保护立法模式有:婚姻模式、伴侣模式、互助契约模式、互惠关系模式以及民事结合模式等多种同性恋家庭婚姻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我国的同性恋婚姻权益保障所欲困境也会伴随上述情势的发展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何东平.中国同性恋人权保障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111-140.

  [2]熊金才.同性恋结合法律认可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0.

  [3]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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